正规的珠宝鉴定机构是指经依法认定注册成立,有相关的珠宝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能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可以承担珠宝玉石的委托检验工作,并有资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和数据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
对于消费者来说,珠宝鉴定机构主要起着本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鉴定珠宝首饰的真伪,出具珠宝鉴定证书,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以下是全国各省珠宝鉴定机构名录: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检,英文简称NGTC
官网:http://wwwngtcgovcn
北京
单位: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22层
电话/传真:010-58276000
深圳
单位: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实验室
地址:罗湖区贝丽南路4号珠宝检测中心大厦15层
电话/传真:0755-82912709
上海
单位: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实验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01号钻石大厦11层
电话/传真:021- 50470957
广州
单位: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番禺实验室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珠宝产业园综合大楼三楼
电话/传真:020-84733922
香港
单位: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室(香港)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中环都爹利街8-10号香港钻石会大厦5楼A室
电话/传真:00852-21218517、00852-36918599
以下是各省市质检站
1北京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小黄庄路19号
电话:010-58276000,58276333
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2号
电话:010-64871971
中宝协宝玉石检测中心
北京市西四羊肉胡同30号国土资源部附属楼一层
电话:010-66557585
国际珠宝首饰联合会中国实验室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
北京市朝外大街吉祥里103号中艺大厦703室
电话:010-65520263
中华全国工商联珠宝业商会珠宝检测研究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6层B16G
电话:010-661695339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大宝石检验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电话:010-82323039
北大兴华宝石鉴定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京大学新教学楼3303室
电话:010-62755676
北京协宝珠宝检测中心
北京市新街口前公用胡同14号
电话:010-66156161
2上海
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市宜山路716号
电话:021-64701390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上海市梅川路1247号新长征商务大厦15楼
电话:021-64701390
国家轻工业珠宝玉石首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上海南京东路432号317室
电话:021-63220321
上海中宝宝玉石监测中心
上海市武夷路242号
电话:021-52389059
华东理工大学宝石检测中心
上海市梅陇路130号
电话:021-0882
同济大学宝玉石检测中心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电话:021-63220321
上海珠宝测试鉴定处
上海市旧校场路69号
电话:021-63553042
3广东
广东省金银饰品检测中心
广州市农林下路81号之三隧局大厦
电话:020-87301500
广东省技术监督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广州市东风东路751号
电话:020-87777771-3298
中山大学宝玉石研究鉴定中心
广州市新巷西路135号
电话:020-84186300-2390
广州地研所宝玉石鉴定中心
广州市东风东路739号
电话:020-87668801
珠海市金银珠宝检测中心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东路桃园新村1号
电话:0775-2216397
坛汕头英士鉴定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涛庄西区9栋A座7楼
电话:0754-8880492
广东省珠宝玉石与贵金属质量监督检验站深圳分站
深圳市国贸商厦15楼F单元
电话:0755-3762283
深圳市珠宝首饰检测中心
深圳市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幢西4楼
电话:0755-3762283
深圳珠宝检测站
深圳市罗湖区田贝西路阳光天地轩2405室
电话:0755-2550036
北大兴华宝石鉴定中心(深圳分部)
深圳市罗湖区太安路新港鸿豪苑海天阁401室
电话:0755-21211900
4天津
天津市昆明路74号
天津市珠宝饰品监督检测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科西路2号增1号
电话:022-23694058
地科院天津宝玉石检测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4号
电话:022-24304392
5河北
河北省金银宝玉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河北保定市百花路53号
电话:0312-3026931
石家庄市珠宝玉石产品质量检验站
石家庄市槐南东路50号
电话:0311-5052562
唐山黄金宝玉石饰品质检站
河北唐山市北新东道23号
电话0315-2825080
6辽宁
大连金银珠宝饰品监督检验中心
大连市沙河四区万岁街68-2号
电话:0411-4604512
辽宁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沈阳市北陵大街25号
电话:024-86855362
7吉林
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吉林市吉林大街42号
电话:0432-4661517
吉林宝石产商品质量检测站
长春市宽平大路30号
电话:0431-85963865
吉林市金银珠宝检测中心
吉林市深圳大街108号
电话:0432-4661001
8黑龙江
黑龙江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查站
电话:0451-5662783
9内蒙古
内蒙古金银珠宝质量检测中心
呼和浩特市呼青公路零公里处
电话:0471-5685193
10浙江
浙江省黄金珠宝品饰质量检测中心
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电话:0571-85128407
浙江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
电话:0571-5157210
杭州宝石应用研究所宝石鉴定分级中心
杭州市下城武林路139号
电话:0571-5161119
宁波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宁波市江东王隘路2号
电话:0574-87193290
11江苏
江苏技术监督局南京大学珠宝产品质量检验站
南京市汉江路22号南大新教楼104室
电话:025-3593789
江苏省黄金饰品检测中心
南京市中山东路534号
电话:025-6641708
江苏省技术监督珠宝首饰质检站
南京市珠江路700号
电话:025-6646182-265
无锡市宝石检测中心
江苏无锡市916信箱
电话:0510-3792724
12安徽
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合肥市芜湖路239号
电话:0551-2887921
13山东
山东省宝玉石产品质量检验站
济南市科院路19号
电话:0531-2962721
青岛市宝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山东省青岛市福州路中段青岛18号信箱
电话:0532-5833690
青岛市黄金珠宝玉石检验站
青岛东海路7号
电话:0532-3890447
14江西
江西九江市珠宝金银质检站
九江市浔阳路52号
电话:0792-8225425
江西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南昌市皇殿侧巷2号
电话:0791-6216805
15福建
福建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福州市东街口闽辉大厦A座509室
电话:0591-87569499
福建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福州市东街口闽辉大厦B座306室
电话:0591-8755482
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珠宝鉴定专业委员会
福州市白马北路17号
电话:0591-87506744
福州大学珠宝鉴定与研究中心
福州市工业路523路
电话:0591-22866539
16湖北
湖北省宝玉石质量检验中心
武汉市武昌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
电话:027-87481009
湖北武汉金银珠宝检测中心
武汉市汉口利济北路246号
电话:027-85832594
湖北黄石金银饰品质量监督中心
黄石市武汉路186号
电话:0714-6232742
17湖南
湖南省黄金宝玉石制品质检站
湖南长沙市南大路84号
电话:0731-5160105
长沙市宝玉石制品质检站
长沙市黄兴南路苏家巷27号
电话:0731-5819637
18河南
河南省金银珠宝质量监督检验站
郑州市金水路28号
电话:0371-3935194
19重庆
重庆市宝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重庆大学中心实验大楼318室
电话:023-69852528
20广西
桂林工学院珠宝检测中心
桂林市建杆路12号
电话:0773-5896341
21海南
海南省金银珠宝质检站
海口市海香大道34号工业大厅407室
电话:0898-6795994
22四川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成都衣冠庙永丰路9号
电话:028-5180554
成都金银珠宝质量监督检验站
成都二仙桥东三路1号
电话:028-3334712-45120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珠宝玉石第一检测中心
成都市东门街2号
电话:028-6249185
23贵州
贵州金银珠宝玉石产品质检站
贵阳市北路76号
电话:0851-6822333
贵州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
贵阳市北京路76号
电话:0851-68722445
24云南
云南珠宝检测中心
昆明市北京路35号
电话:0871-3511583
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
电话:0871-3344197
云南宝石检测中心
昆明市云瑞西路39号
电话:0871-3192954
25陕西
西安宝石鉴定中心
西安雁塔路南段6号
电话:029-5525062
咸阳市金银珠宝鉴测中心
咸阳市滨河路7号
电话:0910-3311984
26甘肃
甘肃省宝玉石鉴定中心
兰州市红星一巷168号
电话0931-8886737
27宁夏
宁夏宝玉石检测中心
银川市北京西路17号
电话:0951-2021148-25783
28新疆金饰
新疆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电话:0991-2823884
29香港
香港宝玉石鉴定中心
香港皇后大道中184-192号恒隆大厦16楼
电话:0085-25450817
1北京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小黄庄路19号 电话:010-84273700
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2号 电话:010-64871971
中宝协宝玉石检测中心
北京市西四羊肉胡同30号国土资源部附属楼一层 电话:010-66557585
国际珠宝首饰联合会中国实验室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
北京市朝外大街吉祥里103号中艺大厦703室 电话:010-65520263
中华全国工商联珠宝业商会珠宝检测研究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6层B16G 电话:010-66169533
国地质大学北京地大宝石检验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电话:010-82323039
北大兴华宝石鉴定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京大学新教学楼3303室 电话:010-62755676
北京协宝珠宝检测中心
北京市新街口前公用胡同14号 电话:010-66156161
2上海
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市宜山路716号 电话:021-64701390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上海市梅川路1247号新长征商务大厦15楼 电话:021-64701390
国家轻工业珠宝玉石首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上海南京东路432号317室
电话:021-63220321
上海中宝宝玉石监测中心
上海市武夷路242号 电话:021-52389059
同济大学宝玉石检测中心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电话:021-63220321
上海珠宝测试鉴定处
上海市旧校场路69号
电话:021-63553042
3天津
天津宝玉石翡翠检测中心
天津市昆明路74号 电话:022-2730225
天津市珠宝饰品监督检测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科西路2号增1号 电话:022-23694058
地科院天津宝玉石检测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4号 电话:022-24304392
4重庆
重庆市宝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重庆大学中心实验大楼318室 电话:023-69852528
5河北
河北省金银宝玉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河北保定市百花路53号
电话:0312-3026931
石家庄市珠宝玉石产品质量检验站
石家庄市槐南东路50号
电话:0311-5052562
唐山黄金宝玉石饰品质检站
河北唐山市北新东道23号
电话:0315-2825080
6辽宁
大连金银珠宝饰品监督检验中心
大连市沙河四区万岁街68-2号
电话:0411-4604512
辽宁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沈阳市北陵大街25号
电话:024-86855362
7吉林
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吉林市吉林大街42号
电话:0432-4661517
吉林宝石产商品质量检测站
长春市宽平大路30号
电话:0431-85963865
吉林市金银珠宝检测中心
吉林市深圳大街108号
电话:0432-4661001
8黑龙江
黑龙江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查站
哈尔滨市中心路65号
电话:0451-5662783
9内蒙古
内蒙古金银珠宝质量检测中心
呼和浩特市呼青公路零公里处
电话:0471-5685193
10浙江
浙江省黄金珠宝品饰质量检测中心
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电话:0571-85128407
浙江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
电话:0571-5157210
杭州宝石应用研究所宝石鉴定分级中心
杭州市下城武林路139号
电话:0571-5161119
宁波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宁波市江东王隘路2号
电话:0574-87193290
11江苏
江苏技术监督局南京大学珠宝产品质量检验站
南京市汉江路22号南大新教楼104室 电话:025-3593789
江苏省黄金饰品检测中心
南京市中山东路534号
电话:025-6641708
江苏省技术监督珠宝首饰质检站
南京市珠江路700号
电话:025-6646182-265
12安徽
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合肥市芜湖路239号 电话:0551-2887921
13山东
山东省宝玉石产品质量检验站
济南市科院路19号
电话:0531-2962721
青岛市宝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山东省青岛市福州路中段青岛18号信箱
电话:0532-5833690
青岛市黄金珠宝玉石检验站
青岛东海路7号
电话:0532-3890447
14江西
江西九江市珠宝金银质检站
九江市浔阳路52号
电话:0792-8225425
江西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南昌市皇殿侧巷2号
电话:0791-6216805
15福建
福建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福州市东街口闽辉大厦A座509室
电话:0591-87569499
福建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福州市东街口闽辉大厦B座306室
电话:0591-8755482
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珠宝鉴定专业委员会
福州市白马北路17号
电话:0591-87506744
福州大学珠宝鉴定与研究中心
福州市工业路523路
电话:0591-22866539
16湖北
湖北省宝玉石质量检验中心
武汉市武昌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 电话:027-87481009
湖北武汉金银珠宝检测中心
武汉市汉口利济北路246号
电话:027-85832594
湖北黄石金银饰品质量监督中心
黄石市武汉路186号
电话:0714-6232742
17湖南
湖南省黄金宝玉石制品质检站
湖南长沙市南大路84号
电话:0731-5160105
长沙市宝玉石制品质检站
长沙市黄兴南路苏家巷27号
电话:0731-5819637
18河南
河南省金银珠宝质量监督检验站
郑州市金水路28号
电话:0371-3935194
19广东
广东省金银饰品检测中心
广州市农林下路81号之三隧局大厦 电话:020-87301500
广东省技术监督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广州市东风东路751号
电话:020-87777771-3298
中山大学宝玉石研究鉴定中心
广州市新巷西路135号
电话:020-84186300-2390
广州地研所宝玉石鉴定中心
广州市东风东路739号
电话:020-87668801
珠海市金银珠宝检测中心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东路桃园新村1号 电话:0775-2216397
汕头英士鉴定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涛庄西区9栋A座7楼
电话:0754-8880492
广东省珠宝玉石与贵金属质量监督检验站深圳分站
深圳市国贸商厦15楼F单元 电话:0755-3762283
深圳市珠宝首饰检测中心
深圳市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幢西4楼 电话:0755-3762283
深圳珠宝检测站
深圳市罗湖区田贝西路阳光天地轩2405室 电话:0755-2550036
北大兴华宝石鉴定中心(深圳分部
深圳市罗湖区太安路新港鸿豪苑海天阁401室
电话:0755-21211900
20广西
桂林工学院珠宝检测中心
桂林市建杆路12号
电话:0773-5896341
21海南
海南省金银珠宝质检站
海口市海香大道34号工业大厅407室
电话:0898-6795994
22四川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成都衣冠庙永丰路9号
电话:028-5180554
成都金银珠宝质量监督检验站
成都二仙桥东三路1号
电话:028-3334712-4512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珠宝玉石第一检测中心
成都市东门街2号
电话:028-6249185
23贵州
贵州金银珠宝玉石产品质检站
贵阳市北路76号
电话:0851-6822333
贵州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
贵阳市北京路76号
电话:0851-6872244
24云南
云南珠宝检测中心
昆明市北京路35号
电话:0871-3511583|
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
电话:0871-3344197
云南宝石检测中心
昆明市云瑞西路39号
电话:0871-3192954
25陕西
西安宝石鉴定中心
西安雁塔路南段6号
电话:029-5525062
咸阳市金银珠宝鉴测中心
咸阳市滨河路7号
电话:0910-3311984
26甘肃
甘肃省宝玉石鉴定中心
兰州市红星一巷168号
电话:0931-8886737
27宁夏
宁夏宝玉石检测中心
银川市北京西路17号
电话:0951-2021148-2578
28新疆
新疆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
电话:0991-2823884
29香港
香港宝玉石鉴定中心
香港皇后大道中184-192号恒隆大厦16楼
电话:0085-25450817
金佳福珠宝是正规黄金,深圳金佳福珠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7月13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新塘二坊31―3新鸿楼西座301,法定代表人为周海鹏。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祖母绿、翡翠、宝玉石手饰、24K金首饰、玉坠、镶石戒指、耳钉、玉手镯、金项链的销售。所以金佳福珠宝是正规黄金。
珠宝销售合同(精选5篇)
合同当事人当然是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那么你现在知道合同是怎么样子了吗?我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珠宝销售合同,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珠宝销售合同篇1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卖方同意销售,买方同意购买由卖方提供的铁矿粉,并且双方一致同意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下条款:
一、品名:
铁矿粉
技术指标:Fe64、5%(最小)
水份:10%(最大)
二、交货期:
款到交货。
三、数量:
5000吨(+/-10%)
四、交货地点:
卖方货场。
五、价格及价格调整:
1、单价:人民币____吨,开票干基单价(_____+10%)_____元/吨。
2、价格调整:品位高于65%,按1%以10元/吨的比例奖励,低于645%,按每1%以10吨的比例惩罚,如品位低于635%,买方则有权要求退款退货。
六、品质、数量及结算依据:
品质(理化)指标:提货时双方代表共同取样,每天制成一个均样,一分三份,双方各留一份,封存第三份作为公证样;双方协商指定一家检验机构进行化验,如果此二份样的化验结果之差异在05%以内,最终结果以此二结果的平均值为准,如果其差异超过05%,双方共同执公证样在同一化验机构进行化验,其结果为双方所规定的品质数量均为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依据。
七、付款和结算:
在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将全部货款汇至卖方指定的帐户;卖方在5个工作日内凭正本过磅单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13%)进行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八、货物发运:
由买方以书面形式指定提货人自提。
九、争议的解决:
双方由于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约地法院进行裁决,该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违约及违约金: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自己的全部或任何一项合同义务,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标的额的5%作为补偿。
十一、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通过传真签署同等有效。
卖方: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珠宝销售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购销________渡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座落在________渡假村________组团内________楼房_____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________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一九____年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半年,暖气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渡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________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方法(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珠宝销售合同篇3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具体见采购清单,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二、在同等商品中,乙方应按最低优惠价格提供给甲方,具体价格见清单。价格调整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一般送货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以订单上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甲方有急用商品订单,则以最短时间将所订商品送到指定地点。
四、办公用品送到甲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数量进行清点,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仍应负责更换或退货,或根据甲方要求进行价格折扣。
五、每个月结束后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发票及甲方签收的送货回执单,经甲方确认后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每月结算一次。
六、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商品为原厂产品,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如不符甲方有权退货。
七、乙方应提供有效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主动通知甲方。
八、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商品或提供的商品有瑕疵,每出现一次承担元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九、其它约定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珠宝销售合同篇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莱州市沙河镇同亮防水材料厂(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代理销售莱州市沙河镇同亮防水材料厂防水材料之事,同意如下条款:
乙方为莱州市沙河镇同亮防水材料厂,受权甲方为合肥市的代理商,销售莱州市沙河镇同亮防水材料厂的防水材料;甲方接受乙方的授权。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从莱州市沙河镇同亮防水材料厂的防水材料,如乙方提供的是非本厂产品,甲方有权拒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乙方负责提供产品的介绍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供甲方制作推销产品材料之用。
乙方负责提供有关的技术支持,必要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甲方负责在 市内的一切宣传销售工作,负责产品在当地的检验,并承担相应的检验费用。
如产品出现问题,属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甲方负责。
甲方代理销售的产品为 ,价格分别为 元/公斤。甲方收到乙方发来的货物后,应在三天之内付清所有款项。每延迟一天付款,加收总货款的10%的滞纳金。与次同时,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的代理商资格或终止本合同。
作为代理商,甲方第一年应完成销售 吨;第二年完成 吨;第三年完成 吨;以后每年应完成 吨。如甲方的年销售额超过所规定最少销售定额,超过部分每吨优惠 元。
如甲方需要防水材料,应尽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备货。
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定,销售所得全部归甲方所有。但产品的最低价格不能低于 元/公斤。
甲方如发现乙方产品的商标,专利和其他工业知识产权被第三者侵害时,应及时报告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相关权利。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到期后合同自然失效。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延长合同期限,应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根据双方的意见,本合同可以续延或重新签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不能解决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为最终裁定,双方都应服从。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珠宝销售合同篇5
认购方(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bb机/手机:
代理方(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经过对珠海市(建筑面积 m2,其中附属面积 m2,以确权面积为准)的详细考察,确定购买该房屋,并全权委托乙方代理购房事宜。
第二条 乙方代理甲方购买该房屋的单价为 元/ m2,总价(小写)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乙方负责办理甲方认购房屋的转让登记事宜,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为成交金额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元。
第三条 该房地产转让税费按政府标准计征,缴纳方式为 。
a、买方全包 b、卖方全包 c、按政策和法律规定双方各付
第四条 付款方式选择:
a、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认购金人民币 元,并于 年 月 日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更名过户前向乙方付总房款的 %,即 元,待有关房屋产权或购房合同手续完备之日前,甲方付清房屋余款及佣金给乙方。
b、按揭付款: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认购金人民币 元,并于 年 月 日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按揭过户更名前向甲方付清首期购房款人民币 元,乙方代甲方向银行申请 成 年即人民币 元按揭贷款,所需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资料保管费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支付。若银行审批的按揭款数额达不到申请贷款额,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起 日内,向乙方补齐申请贷款数额与银行实际审批贷款数额的差额。
第五条 甲方逾期缴付购房款超过3天和不按时前来办理更名过户、按揭手续,按甲方弃权处理,乙方有权将甲方认购的房地产出售给第三方,已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甲方所认购的该房屋以现状为交楼标准,但乙方需负责督促原产权人结清该房屋交付给甲方使用之前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乙方应在办理完房地产权证时或 年 月 日将该房地产交给甲方使用。
第七条 乙方及委托乙方出售房地产的原产权人协助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须向乙方交回本合同及有关单据原件。若在办理房地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期间,因第三方及原产权人原因导致该房地产权无法转让,乙方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三天内退还所交的款项。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即时生效。
第九条 其他补充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理 人:
经 办 人:
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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