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既无法人资格又无营业执照的所谓工程“项目部”,竟将承接来的数千万元的工程,分包给同样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专业施工资质的临时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矛盾和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作为司法公正最后一道屏障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做法,也成了当地街谈巷议的话题。
这一切发生在江西省景德镇市,发生在206国道江西乐平段———乐平大桥南北端引道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结算真是难结清的账?本报记者赵文明本报通讯员 王维庄
记者来到江西景德镇市时,206国道江西乐平段———乐平大桥南北端引道工程已竣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徐长炎、徐晓红、徐光宾,向记者介绍他们与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乐平大桥引道工程项目部的纠纷始末:“二○六国道乐平大桥引道工程属乐平市政府的重点投资项目,预期投资2700万元,但这么大的一项工程,竟然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表面上看该工程承包单位是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但实际上是由一位浙江个体户周忠辉以十九冶的名义承接了该工程。周忠辉无建筑行业从业资质和从业经历,为了解决工程所需的资金问题,他决定“借鸡生蛋”。徐长焱、徐晓红、徐光宾不知虚实,他们与周忠辉主持的项目部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投资一百多万元购买施工机械,还应周忠辉的要求,把自己和亲友的几栋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得几十万元作为工程所需资金,救了项目部的燃眉之急。随着工程的进展,资金还需不断投入,而项目部拖欠他们的工程款已越积越多。最终发展到无法继续施工的地步。万般无奈之下,徐晓红、徐长焱、徐光宾只好一纸诉状将“项目部”告上了法庭。
2001年9月20日,徐长焱、徐晓红、徐光宾在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四百余万元。乐平市(县级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由于该案涉及大量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内容,乐平市法院很慎重地委托景德镇市天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案土、石方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2002年3月8日,鉴定结果为南、北端土石方工程总造价为333198775元。这份鉴定的基础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也就是说,凡合同约定价格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有关定额规定计算;如果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属无效合同,那么该工程造价全部按国家定额计算的话,总造价将高达580万元。
2002年9月27日,乐平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该工程的总造价认定为276797737元。原告徐晓红、徐长焱、徐光宾告诉记者,一审起诉是由我们三人共同具状,并且都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可第一次庭审后,一审法院未说明任何理由,不让徐长焱、徐光宾二人参加诉讼,对此判决结果徐晓红等人当庭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徐长焱、徐光宾又书面申请请求参与诉讼,但二审法院没有批准他们的请求,认定徐长焱、徐光宾是自动退出诉讼。2003年4月,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不仅没有支持原告的上诉请求,反而改判为224172020元。
甬力律师事务所的冯律师是徐晓红等人的代理律师,对此案,冯律师的看法是,首先是程序有问题,三位原告有二位原告被无故不让出庭,原告未申请撤诉,法院也未裁定其撤诉,一审连撤诉笔录也没有一个,二审明知一审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却不加以纠正;其次,二审法院全面推翻一审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对该工程所做的鉴定结果,却又不同意上诉人(原审原告)多次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而是由二审承办法官根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意见确定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从而导致最后认定的工程造价远远低于实际工程造价,使被上诉人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二审法院以造价咨询公司的鉴定人员无执业证书、也未办妥在该鉴定机构执业的相关手续为由,全盘否定鉴定结果无法律依据。
为了查证景德镇市天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几位鉴定人员的执业资格问题,记者又专门采访了江西省建设厅下属的造价公司,该公司郑重地向记者出具了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认为鉴定人具有预算员资格证书、审核人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鉴定单位天平咨询公司具有丙级咨询单位证书,该鉴定意见书签字盖章齐全,符合行业规定。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点评本案时说:“二审法院没有对一审法院存在的程序方面的错误进行纠正,二审判决继续了一审在实体方面的错误,仍然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明显的分包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还有,二审判决在证据的采信上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轻易对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所作鉴定予以全盘否定,且又不委托进行新的鉴定,而且否定一审鉴定结论的理由十分牵强,明显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答复意见相悖。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