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店需要报消防队备案吗

珠宝店需要报消防队备案吗,第1张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各类单位都需要进行消防备案。珠宝店作为一个商业场所,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因此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消防备案。消防备案是指单位在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备单位的名称、地址、用途、建筑面积、人数等信息,并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这样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成立贸易公司即可。至于经营范围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金首饰。

虽然大家一般都会叫金银首饰,但是二者区别很大,做银首饰是不需要审批的,但是如果做黄金首饰是需要人民银行特殊审批的。

篇幅比较打,摘抄一部分给你:“

――――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审批管理制度(许可证),实行核准制(登记证)。二是扩大了投资主体范围。现行政策规定,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主体资格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企业和全民、集体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这一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我们将其调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单位”。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投资主体范围。三是结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特点,此次政策调整提高了对开办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所需自有资金的最低标准,同时降低了对开办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营业场所面积的要求。四是明确连锁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基本原则。过去基本不允许黄金制品零售实行连锁经营,为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进一步发展,此次明确提出了允许实行连锁经营。五是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代客维修、以旧换新及单位开展“三废”回收的管理。过去对上述业务管理规定较严,而实际上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体工商户代客维修、以旧换新以及单位开展“三废”回收是市场经营活动的有益补充,不仅可以方便和满足人民生活实际需要,而且便于资源合理利用。考虑到上述几项业务活动对整个市场经营秩序不会构成较大冲击,因此,此次政策调整我们拟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开办上述几项业务不在人民银行核准范围之内。六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也有了新的规定。

1995年前后,国内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的经营品种主要是首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的经营品种越来越丰富,已经不止是黄金首饰,各种器皿、工艺品等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仅以“黄金饰品”来表示黄金制品已不准确。

政策调整涉及到了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种考虑:一是我国加入WTO后,珠宝行业是我国首批对外开放行业之一。而黄金制品与珠宝饰品紧密相连,不可能仅放开珠宝市场而不适当放开黄金制品的市场准入;二是国家过去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税收政策不相一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内黄金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现在这些情况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黄金制品仍不同于其他商品,有一定特殊性。因此,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限制也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暂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符合1999年6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规定精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的中方投资比例在满足一定要求的基础上,经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核准。

。。。。。。。。

其次:珠宝

珠宝是不需要特殊审批的,可以直接包含。

最后:关于钻石

钻石是需要通过国家商务部审批后才能做的,如果只是简单的首饰上有碎钻等,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裸钻,以及整颗的钻石都需要国家商务部批准,而且很难批。

做这样的贸易肯定需要开公司,开什么样子的公司上面已经提到过了,只要是一家贸易公司就可以。

注册资金要根据自己的实力来讲了,我一般做过这样的公司都是在3000万以上的,因为根据国家规定,从事黄金业务的公司最低注册资金要在3000万的。

至于和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太多了,摘几个名称,你可以自己去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金管理条例》

开办的手续如下:

――――注册贸易零售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营贸易零售企业(外商投资贸易零售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者(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合营贸易零售企业(投资者)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

报告;

5、合营各方(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采用的主要制作设备、技术及其来源证明;

8、贸易零售管理制度;

9、经营场所证明;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注册贸易零售公司流程

1、材料准备;

2、名称核准;

3、商务部门审批;

4、工商局审批;

5、备案;

6、刻制公司印章;

7、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8、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

9、外汇管理局审批;

10、客户根据外汇管理局审批批准的银行进行资本金帐户开户

11、根据章程规定打入注册资金;

12、财政局备案;

13、统计局备案;

14、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5、北京市工商局换取正式营业执照;

至于进口,只要公司设立通过,那么按照正常在海关进口即可。只要是国家允许,并且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之中的都可以进口。

如果讲在香港做这样的公司,可能做的过程要比大陆简单很多,但是无法在大陆进行任何的贸易,不过迂回的办法也不是没有。

在香港成立公司,可以在大陆这边设立代表处,先进行一些联络,看看市场等等也可以。

金银珠宝首饰

金银珠宝首饰

1、 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 股东照片两张、非沪籍股东的暂住证、计生证;

4、 股东联系电话;

5、 股东授权委托书

6、 公司注册资金;

7、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金银珠宝首饰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程序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股东照片(各四张);

6、股东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

7、股东个人简历(各一份);

8、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9、法人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10、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11、场地使用证明;

12、确定经营范围;

13、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 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4、公司法定代表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其他(如健康证等)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是在中国直接投资的一种常用方式。除了进行市场研究及与业务伙伴建立联系外,合营企业亦可进行销售及生产。在中国,合营企业一般分为两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所需材料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中外两方应先出具的证明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2、进口设备清单(无进口设备的不用提供);

3、拟办企业董事会名单;

4、中方营业招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5、外方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及银行资信证明(股份公司还应提供股东股份证明);

6、拟办企业联络员相片2张;

7、拟办企业场地来源证明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录各一份。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具体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得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如您有意在北京投资注册一家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者设立外商代表处,想要了解相关的注册流程以及相关政策,需要一家专业企业登记代理公司为您服务,本公司是您最好的选择。

国外企业设立代表处程序

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总经理签名)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1)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2)首席代表机构人员名单

3)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范围

4)办公地址

5)驻在期限

(二)任命书 (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执行董事签名)

任命书内容如下: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三)首席代表履历

(四)首席代表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五)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注明有效期

(六)由同该企业有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正本)注明信用评价及有效期

(七)涉外办公楼驻在证明

(八)首席代表和代表各需11张2寸照片

金银珠宝首饰公司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于1月l日开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领年检报告书,于3月1 5 日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年检所需材料。

2、1月1日一3月1 5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审核年检材料阶段;3月15日一4月30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年检材料阶段。

3、年检通过的企业须交纳50元人民币年检费(如当年已作过变更登的企业可不交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

4、年检程序结束,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金银珠宝首饰公司年检的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 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按期报送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可适当延长报送年检材料的期限。

深圳市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法

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黄金珠宝怎么办?目前深圳市罗湖区正在建立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制度,只要遇到了有质量问题的黄金珠宝,经过鉴定确认后,老百姓就可直接到该区消委会拿到赔偿金。

金银珠宝首饰信用金单位最少交3万元

目前,由深圳市罗湖区已经制定了《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相关各单位的信用金也正在交纳之中。

《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签订《信用金保证书》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经营单位为信用金单位。信用金单位每家须向信用金账户交纳不少于3万元(最低额度)作为信用金。信用金必须于签订《信用金保证书》之日起7日内交足,并直接交入信用金账户,所交纳信用金若高于最低额度数目不限。

金银珠宝首饰有质量问题可申请赔偿

消费者如果买到了确实有质量问题的黄金珠宝就可直接到罗湖区消委会申请拿到赔偿金。该《办法》规定,消费者购买的黄金珠宝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检测、鉴定,经国家法定机构检测、鉴定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单位7天内未作答复或明确表示拒绝承担的,就可以由信用金账户支付该信用金单位承担的监测、鉴定费或赔偿金。

信用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简称信用金办公室,负责信用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协调及会议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杨剑昌同志兼任。信用金办公室审核信用金支付申请,5000元人民币以下(包括5000元人民币)的由信用金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由信用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

  (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

  (四)机动车维修业;

  (五)开锁服务业;

  (六)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

  (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

  (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四)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文广体、旅游、卫生、工信、商务、交运、质监、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第五条 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开锁服务业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第六条 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第七条 开锁服务业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训。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经营活动。第八条 经营印刷业、寄售业、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机动车维修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特种行业以及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第九条 变更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禁止租借、转让、买卖、涂改、伪造《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二)督促、指导治安责任单位落实治安保卫组织、人员,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专项治安培训;

  (四)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治安危害事故;

  (六)接受报警和紧急求助,并及时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会客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三)不得从事色情、卖*、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第十三条 经营公章刻制业、印刷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制公章的,查验送制人的有效证件和公安机关的准刻证明,予以登记;严格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质量规范;

  (二)不得承接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的印刷业务;

  (三)建立并执行承印验证登记、监印、监销、保管、保密和发货等制度;

  (四)承接特种印件印刷业务时,查验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准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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