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申报流程操作

退税申报流程操作,第1张

法律主观:

对外出口货物我国是不征收税费的,征收了也可以申请退税,但是必须要即使申报并携带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办理。一、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1、确认期:指的是什么时间+什么时间的出口,也就是你申报的是2018年5月6日的所属期,那下个月便要再度申请,不然就出不了口。2、认证发票的信息导入与处理:倘若是无认证设备的企业就得让退税的申报人录入,只需手动把税务机关认证的发票信息录入申报系统里就行了。3、至于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就不详细介绍了,把出口产品的详细信息录入就OK。4、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进货的材料信息也是要录入的,别忘记了哦。5、三项检查:一、出口明细录入完成后——审核通过;二、进货明细录入完成后——审核通过;三、上面审核完成接下来就做三项关联检查了,如下:(1)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2)换汇成本检查;(3)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必须要等审核排查完成方可进行下一步,这几步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确认明细申报数据——预审——正式申报——打印申报文件。二、不予退税的情形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1、出口的原油;2、援外出口产品;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10、未含税的产品;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三、出口退税所需资料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7、产品征税证明。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出口退税申报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

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进行公平竞争。

根据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以及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于其他因内税收管理的一种专项税收制度。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退税范围、计算办法、常规管理、清算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近年来。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另外还有出口量较小的一些特殊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公司等等。目前这类企业约为10万户。今后随着出口经营权的放开,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户数将逐渐增加。

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除免税货物、禁止出口货物和明文规定不予退税货物外、其他货物都可享受退税政策。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从2004年起,增值税的退税率共有5档,分别是17%、13%、11%、8%、5%,平均退税率为12%左右。消费税的退税率按法定的征税率执行。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执行。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分类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流转税(又称间接税)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关键词:流转税

是泛指所谓以商品为特征对象的税种。就我国现行的税制而言,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税种。

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

1 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 必须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

3 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必须了解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资料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履行国际义务,维护非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联合国大会第55/56号决议以及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毛坯钻石是指未经加工或者经简单切割或者部分抛光,归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的钻石。第三条 海关总署是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管理部门。海关总署指定的主管海关负责对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原产国(地)或者来源国(地)进行核查,并对毛坯钻石进行验证、检验、签证。第四条 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官方证明文件。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之间的毛坯钻石进出口贸易。海关只受理成员国之间的毛坯钻石进出口的申报。第六条 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受理申报、核查检验,由主管海关办理。第二章 进口核查检验第七条 毛坯钻石入境前,毛坯钻石的进出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承运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毛坯钻石申报单》、毛坯钻石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正本等有关资料,办理入境申报手续。未提供上述单证的,不予受理申报。第八条 海关受理申报后,应当严格审查所提交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成员国间核对,并按照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审核申报内容是否与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相符。第九条 海关应当在指定地点及申报人在场的情况下,核查货物原产地标记、封识及内外包装;检查原产国(地)/来源国(地)、收货人、证书编号等是否与随附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所列内容一致;对申报金额进行核定;对毛坯钻石的克拉重量(数量)等按照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实施检验。第十条 核查、检验结束后,海关应当签发进口毛坯钻石确认书,发送至货物原产国(地)/来源国(地)政府主管机构,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确认该批钻石已到达目的地。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毛坯钻石申报单》、毛坯钻石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正本和进口毛坯钻石确认书副本等有关资料一并归档。档案保存期为3年。第三章 出口核查检验第十二条 毛坯钻石出境前,申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毛坯钻石申报单》,声明所申报的出口毛坯钻石为非冲突钻石、目的国为成员国,并保证出口毛坯钻石储存在防损容器中运输,同时提供合同、发票及价值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毛坯钻石合法性的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海关受理申报后,应当在指定地点及申报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毛坯钻石原产地的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对毛坯钻石的克拉重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对申报金额进行核定。在确认申报人所申报的内容正确无误后,对符合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要求的毛坯钻石及其包装容器进行封识,加施原产地注册标记,并签发《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

  海关签发《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后,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相关信息发送至进口国。第十四条 海关在收到进口国政府主管机构发出的进口毛坯钻石确认书后,应当将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毛坯钻石申报单》《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副本以及合同、发票等有关资料一并归档。档案保存期为3年。第四章 统计管理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按照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要求,对毛坯钻石进出口贸易相关数据进行统计管理,建立统计数据库。统计数据包括:HS编码、原产国(地)和来源国(地)、贸易国别、进出口企业、克拉重量(数量)、金额、签证份数、证书编号、确认证书份数等。统计信息保存期为3年。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按照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及时交换数据,统一对外发布有关信息。第十七条 申报人要保存完整的贸易证单,同时对有关贸易数据进行统计,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名称、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克拉重量(数量)和金额等。贸易证单和统计数据保存期为3年。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对过境毛坯钻石,海关在申报人确保毛坯钻石密封包装容器未开封和未受损情况下,可以不予核查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第十九条 为方便贸易,便于监管,有关钻石交易机构应当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林强

上海钻石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要素交易市场,建成于2000年10月27日,是中国内地唯一的钻石进出口交易平台。钻交所按照国际钻石交易通行的规则运行,为国内外钻石商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交易环境。钻交所自2000年成立之初,积极借鉴世界其他主要钻石交易所的发展经验,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发展,到目前已初具规模。作为类似于保税区性质的国际性钻石交易平台,钻交所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会员制封闭式管理方式,目前只招收公司会员。截至2012年10月31日,钻交所会员企业已从最初的41家发展到345家,其中包括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会员229家,占钻交所会员总数66%;其中来自香港、印度、以色列和比利时等主要钻石加工和交易中心地区和国家的会员占到了会员总数的一半。2009年10月,钻交所由上海金茂大厦整体迁入新设计建成的“中国钻石交易中心大厦”内,钻交所的硬件设施和各项配套服务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使钻交所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大厦由美国诺汉设计公司设计,共14层,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达5万平方米。目前已有超过240家钻交所会员企业在所内设立办公室开展钻石进出口及所内交易。

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按国别地区分布

1钻石税收优惠政策

钻石行业是一个政策引导性的行业,上海钻石钻交所通过与政府部门共同努力,使中国的钻石行业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2000年,中国钻石的进口税收包括:成品钻关税9%,毛钻关税3%,增值税17%,消费税10%。2002年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免征关税,消费税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全国一般贸易钻石进出口集中在上海钻石交易所。2002年6月新政策执行当月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达500多万元,超过往年海关征收钻石增值税一年的总和。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钻石加工业,规范钻石交易市场,2006年6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相继颁布,文件规定:自钻交所销往国内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即征即退。

2配套机构及服务

中国钻石交易大厦,是类似保税区性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安检和保安系统均属专业设计。钻石办、海关、检验检疫局、外管局、工商局、税务局,作为“一站式”业务受理机构,在大厦内行使政府职能;银行、押运、报关、钻石鉴定等机构提供配套服务。

钻石办:全称“上海钻石联合管理办公室”。目前主要功能是审批外资钻石企业的设立和钻交所会员企业的资格备案。

海关:上海海关驻钻石交易所办事处依法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实施监督管理,实行提前报送备案制,为进出口钻石提供通关绿色通道。

金伯利证书:浦东检验检疫局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受理金伯利进程的入驻钻石大厦的单位,承担全国一般贸易和上海地区加工贸易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受理申报、查验、核销放行。

增值税发票:上海市国税局驻上海钻交所办事处,负责上海钻交所会员企业钻石交易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发票集中开票业务。

鉴定: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专业实验室。是中国珠宝首饰行业规模最大的珠宝分级鉴定机构,承担着中国海关驻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出口钻石的检验任务。

物流:国际钻石珠宝运输公司布林克集团和玛卡亚米分别在钻交所设立了代表处,为会员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在钻交所内开设了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在楼内设立了办事处。

3有关中国钻石行业政策

主要涉及中国的钻石税收政策、外资企业的审批政策、外汇管理政策、钻石进出口海关监管政策和金伯利证书管理政策。

31 中国钻石税收政策

上海钻石交易所是全国一般贸易项下的钻石进出口的唯一通道。所有从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口国内的毛坯和成品钻免征关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毛钻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口工业用钻,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加工的毛坯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钻交所,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钻交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实行即征即退。钻石在钻交所内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对进口到国内市场的钻石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石饰品按5%税率征收消费税。

32 外资企业审批政策

外商可在钻交所及工商部门指定区域设立合资或独资的钻石外资企业,由钻交所内的钻石联合管理办公室进行集中审批。为配合财税部门出台的钻石企业特殊税收政策,外资钻石企业的经营范围是限定的: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开展钻石进出口的业务(包括转口贸易、加工贸易);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开展钻石(不含金银)的交易(包括转口贸易、加工贸易)。”

33 钻石外汇管理政策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均可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会员之间、会员与境外机构之间、会员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境内所外机构之间的钻石交易,一律以外币计价结算。

34 钻石进出口海关监管政策

全国一般贸易下的钻石进出口集中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钻石从境外进入交易所或从交易所到境外,只需向所内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钻石从交易所进入国内其他地区,或人国内其他地区进入交易所,依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交易所内的钻石、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加工,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其他地区的企业加工,按现行加工贸易的规定办理。

4钻石交易发展

钻交所自成立以来,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钻石进出口交易额始终保持每年平稳增长,过去十几年年均增长率保持在40%左右。2010年,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进出口交易总额首次超过20亿美元,达到2886亿美元,相比2009年增长超过90%。2011年,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进出口交易总额达到4708亿美元,相比2010年增长631%;其中一般贸易项下成品钻石进口超过20亿美元,相比上年增长561%。进入2012年以来,由于欧债危机和欧美经济的持续低迷对国际市场和中国经济的深入影响,国内外钻石市场交易普遍出现大幅度的下滑,包括中国香港、印度、比利时和以色列等各大钻石交易中心的钻石交易在2012前三个季度分别出现10%~30%不等的下降。截至2012年10月31日,钻交所钻石交易金额累计为308亿美元,较上年同比减少135%。其中一般贸易项下成品钻进口额为1355亿美元。

通过钻交所进入中国市场的进口钻石主要来自中国香港、比利时、印度、以色列,美国等世界主要钻石交易中心地区和国家。其中香港作为东亚最重要的国际钻石交易中心和中转站,汇集了全球各国一些主要的钻石珠宝企业。2011年钻交所一般贸易项下20亿美元的钻石进口额中有将近10亿美元是通过香港进口的。

2011年钻交所进口交易额前十位的会员企业是上海市工艺品珠宝首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凯吉凯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伯利钻石有限公司、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蓝玫瑰(上海)钻石有限公司、周生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多乐美(上海)钻石有限公司、华比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周大生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这其中钻石珠宝批发商和零售商占了绝大多数。

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进出口交易总额增长示意图

5中国钻石市场

根据钻交所成品钻石的进口统计数字,中国已经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钻石消费市场。根据戴比尔斯的调查报告,婚戒消费仍是中国目前乃至未来的钻石消费的主要方式,而逐渐扩大的中产阶级是购买钻石的主要人群。其2009年调查报告显示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等一线城市,每10对新婚夫妇中的8对会有意愿购买结婚钻戒。最新的网上调查显示,在上海有超过50%的新婚夫妇会购买价值在人民币15000~20000的结婚钻戒。考虑到中国经济在未来十年仍将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中产阶级队伍的规模仍将不断扩大,钻石消费市场的增长潜力从长期看依然是十分强劲的。

6钻交所与世界主要钻石交易中心的交流合作

钻交所在设立之初,即参照了世界主要钻石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的成功经验,尤其是安特卫普钻石管理模式来管理运作。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与以色列钻交所、安特卫普世界钻石中心、香港钻石总会等国际主要的钻石交易中心机构相继建立了深入的合作伙伴机制,并通过多次组织国际钻石高峰论坛以及第33届世界钻石大会等重要交流活动来加强与国际钻石业界高层的沟通与合作,学习国外钻石行业优秀的管理经验和理念,逐步提高钻交所交易平台的交易管理和服务功能。2011年12月,为鼓励和促进中国钻石产业的创新设计,钻交所和比利时HRD(比利时钻石高层议会)共同在上海举办了201·1HRD·AWARD世界钻石首饰设计大赛颁奖典礼,中国设计师蒋喆获得大奖。钻交所总裁林强在典礼上被比利时政府授予“LeopoldⅡ国王官员勋章”以表彰其为促进中比钻石交流所作的巨大贡献。

然而,中国的钻石产业和市场毕竟仅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相比于比利时、以色列和印度等有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钻石产业历史的传统钻石产业发达国家,在钻石产业的发展程度、行业管理、配套服务以及政策法规上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距。具体而言,钻交所的未来发展需要在加强行业监管、引入钻石金融服务、扩大国际宣传、深化产业研究、鼓励和扶持钻石产业的创新升级以及拓展海外钻石资源等方面向世界其他主要钻石交易中心学习,同时在交易平台建设方面需要借鉴国际主要钻石交易中心日益普及的电子化系统管理和网上平台建设的成功经验,争取在提高交易管理效率和扩大交易服务范围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相比于世界其他主要钻石交易中心,钻交所在钻石进出口集中交易管理和税收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通过钻交所进入国内市场的钻石都有其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和钻交所登记联,理论上随着钻交所对钻石交易监管的不断深化,市场上流通的钻石都可以追溯其合法的源头。这对于规范中国钻石市场的发展以及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2012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年鉴

作为中国唯一的钻石进出口交易平台,上海钻交所伴随中国钻石消费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而迅速发展。据统计,在过去几年中国市场钻饰消费总额以年均15%~20%的增长率持续增长。2012年前8个月,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珠宝首饰零售总额超过28亿美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149%。随着中国在全球钻石市场重要性的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国外钻石珠宝企业抢滩中国市场。在过去的三年中,钻交所新增中外会员企业超过100家。在新的发展阶段,上海钻交所将充分挖掘自身的潜力,全面提升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综合服务能力。在提高服务水准、完善交易功能及扩大服务范围三大范畴上作出调整,努力使上海钻石交易所真正发展成为亚洲乃至世界的钻石交易中心之一,为中国钻石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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