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并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第三条 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第四条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查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由钻石所有人或者会员、验核人和海关查验人员签字确认。第六条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第二章 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管理第七条 会员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会员经登记后,可以办理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可以办理交易所与境外之间的钻石进出备案手续。第八条 会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建立专门账册,记录钻石的进出口、库存、展示、委托加工等业务开展情况。第九条 海关可以对交易所内钻石及其存放场所实施检查。
海关可以依法对交易所及其会员实施稽查,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或者交易等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业务函电等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第十条 海关对交易所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第三章 对交易所与境外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第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交易所和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会员或者由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备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并按照规定交验有关单证。第十二条 钻石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十三条 钻石从交易所出境的,海关不出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有关单证。第十四条 钻石从境外以货运方式进入交易所的,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向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未办妥提前报关手续的,应当按照直转方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第十五条 钻石从交易所以货运方式出境的,应当按照出口转关运输方式办理自交易所至出境地海关的手续。第十六条 随身携带钻石进境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前申报,并凭交易所海关出具的备案清单到进境地海关办理钻石入境手续。携带进境的钻石经进境地海关施用关封后,应当到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第四章 对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第十七条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和纳税手续。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移至消费环节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授权上海海关制定。第十八条 钻石因展示等业务需要临时进入所外境内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 钻石从所外境内进入交易所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第二十条 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由交易所海关作单项统计。
你们交的营业税说明你们不是生产加工企业啊,出口产品才能退税,一般是增值税,特殊产品还有其他退税内容。看下面哈
以下情况经海关批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已退关的;
4、已征税放行的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报关单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颁布时间:2006-6-7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的产品的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产品含钻石且价值比重较大,同时不属于以上所列产品范围,以及执行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五、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对钻石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业用钻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七日
工业用钻范围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调整后税收政策
71022100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 不再集中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71022900 其他工业用钻石
71049011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71051020 人工合成的钻石粉末
林强
上海钻石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要素交易市场,建成于2000年10月27日,是中国内地唯一的钻石进出口交易平台。钻交所按照国际钻石交易通行的规则运行,为国内外钻石商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交易环境。钻交所自2000年成立之初,积极借鉴世界其他主要钻石交易所的发展经验,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发展,到目前已初具规模。作为类似于保税区性质的国际性钻石交易平台,钻交所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会员制封闭式管理方式,目前只招收公司会员。截至2012年10月31日,钻交所会员企业已从最初的41家发展到345家,其中包括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会员229家,占钻交所会员总数66%;其中来自香港、印度、以色列和比利时等主要钻石加工和交易中心地区和国家的会员占到了会员总数的一半。2009年10月,钻交所由上海金茂大厦整体迁入新设计建成的“中国钻石交易中心大厦”内,钻交所的硬件设施和各项配套服务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使钻交所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大厦由美国诺汉设计公司设计,共14层,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达5万平方米。目前已有超过240家钻交所会员企业在所内设立办公室开展钻石进出口及所内交易。
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按国别地区分布
1钻石税收优惠政策
钻石行业是一个政策引导性的行业,上海钻石钻交所通过与政府部门共同努力,使中国的钻石行业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2000年,中国钻石的进口税收包括:成品钻关税9%,毛钻关税3%,增值税17%,消费税10%。2002年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免征关税,消费税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全国一般贸易钻石进出口集中在上海钻石交易所。2002年6月新政策执行当月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达500多万元,超过往年海关征收钻石增值税一年的总和。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钻石加工业,规范钻石交易市场,2006年6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相继颁布,文件规定:自钻交所销往国内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即征即退。
2配套机构及服务
中国钻石交易大厦,是类似保税区性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安检和保安系统均属专业设计。钻石办、海关、检验检疫局、外管局、工商局、税务局,作为“一站式”业务受理机构,在大厦内行使政府职能;银行、押运、报关、钻石鉴定等机构提供配套服务。
钻石办:全称“上海钻石联合管理办公室”。目前主要功能是审批外资钻石企业的设立和钻交所会员企业的资格备案。
海关:上海海关驻钻石交易所办事处依法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实施监督管理,实行提前报送备案制,为进出口钻石提供通关绿色通道。
金伯利证书:浦东检验检疫局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受理金伯利进程的入驻钻石大厦的单位,承担全国一般贸易和上海地区加工贸易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受理申报、查验、核销放行。
增值税发票:上海市国税局驻上海钻交所办事处,负责上海钻交所会员企业钻石交易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发票集中开票业务。
鉴定: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专业实验室。是中国珠宝首饰行业规模最大的珠宝分级鉴定机构,承担着中国海关驻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出口钻石的检验任务。
物流:国际钻石珠宝运输公司布林克集团和玛卡亚米分别在钻交所设立了代表处,为会员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在钻交所内开设了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在楼内设立了办事处。
3有关中国钻石行业政策
主要涉及中国的钻石税收政策、外资企业的审批政策、外汇管理政策、钻石进出口海关监管政策和金伯利证书管理政策。
31 中国钻石税收政策
上海钻石交易所是全国一般贸易项下的钻石进出口的唯一通道。所有从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口国内的毛坯和成品钻免征关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毛钻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口工业用钻,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加工的毛坯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钻交所,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钻交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实行即征即退。钻石在钻交所内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对进口到国内市场的钻石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石饰品按5%税率征收消费税。
32 外资企业审批政策
外商可在钻交所及工商部门指定区域设立合资或独资的钻石外资企业,由钻交所内的钻石联合管理办公室进行集中审批。为配合财税部门出台的钻石企业特殊税收政策,外资钻石企业的经营范围是限定的: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开展钻石进出口的业务(包括转口贸易、加工贸易);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开展钻石(不含金银)的交易(包括转口贸易、加工贸易)。”
33 钻石外汇管理政策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均可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会员之间、会员与境外机构之间、会员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境内所外机构之间的钻石交易,一律以外币计价结算。
34 钻石进出口海关监管政策
全国一般贸易下的钻石进出口集中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钻石从境外进入交易所或从交易所到境外,只需向所内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钻石从交易所进入国内其他地区,或人国内其他地区进入交易所,依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交易所内的钻石、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加工,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其他地区的企业加工,按现行加工贸易的规定办理。
4钻石交易发展
钻交所自成立以来,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钻石进出口交易额始终保持每年平稳增长,过去十几年年均增长率保持在40%左右。2010年,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进出口交易总额首次超过20亿美元,达到2886亿美元,相比2009年增长超过90%。2011年,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进出口交易总额达到4708亿美元,相比2010年增长631%;其中一般贸易项下成品钻石进口超过20亿美元,相比上年增长561%。进入2012年以来,由于欧债危机和欧美经济的持续低迷对国际市场和中国经济的深入影响,国内外钻石市场交易普遍出现大幅度的下滑,包括中国香港、印度、比利时和以色列等各大钻石交易中心的钻石交易在2012前三个季度分别出现10%~30%不等的下降。截至2012年10月31日,钻交所钻石交易金额累计为308亿美元,较上年同比减少135%。其中一般贸易项下成品钻进口额为1355亿美元。
通过钻交所进入中国市场的进口钻石主要来自中国香港、比利时、印度、以色列,美国等世界主要钻石交易中心地区和国家。其中香港作为东亚最重要的国际钻石交易中心和中转站,汇集了全球各国一些主要的钻石珠宝企业。2011年钻交所一般贸易项下20亿美元的钻石进口额中有将近10亿美元是通过香港进口的。
2011年钻交所进口交易额前十位的会员企业是上海市工艺品珠宝首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凯吉凯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伯利钻石有限公司、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蓝玫瑰(上海)钻石有限公司、周生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多乐美(上海)钻石有限公司、华比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周大生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这其中钻石珠宝批发商和零售商占了绝大多数。
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进出口交易总额增长示意图
5中国钻石市场
根据钻交所成品钻石的进口统计数字,中国已经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钻石消费市场。根据戴比尔斯的调查报告,婚戒消费仍是中国目前乃至未来的钻石消费的主要方式,而逐渐扩大的中产阶级是购买钻石的主要人群。其2009年调查报告显示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等一线城市,每10对新婚夫妇中的8对会有意愿购买结婚钻戒。最新的网上调查显示,在上海有超过50%的新婚夫妇会购买价值在人民币15000~20000的结婚钻戒。考虑到中国经济在未来十年仍将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中产阶级队伍的规模仍将不断扩大,钻石消费市场的增长潜力从长期看依然是十分强劲的。
6钻交所与世界主要钻石交易中心的交流合作
钻交所在设立之初,即参照了世界主要钻石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的成功经验,尤其是安特卫普钻石管理模式来管理运作。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与以色列钻交所、安特卫普世界钻石中心、香港钻石总会等国际主要的钻石交易中心机构相继建立了深入的合作伙伴机制,并通过多次组织国际钻石高峰论坛以及第33届世界钻石大会等重要交流活动来加强与国际钻石业界高层的沟通与合作,学习国外钻石行业优秀的管理经验和理念,逐步提高钻交所交易平台的交易管理和服务功能。2011年12月,为鼓励和促进中国钻石产业的创新设计,钻交所和比利时HRD(比利时钻石高层议会)共同在上海举办了201·1HRD·AWARD世界钻石首饰设计大赛颁奖典礼,中国设计师蒋喆获得大奖。钻交所总裁林强在典礼上被比利时政府授予“LeopoldⅡ国王官员勋章”以表彰其为促进中比钻石交流所作的巨大贡献。
然而,中国的钻石产业和市场毕竟仅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相比于比利时、以色列和印度等有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钻石产业历史的传统钻石产业发达国家,在钻石产业的发展程度、行业管理、配套服务以及政策法规上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距。具体而言,钻交所的未来发展需要在加强行业监管、引入钻石金融服务、扩大国际宣传、深化产业研究、鼓励和扶持钻石产业的创新升级以及拓展海外钻石资源等方面向世界其他主要钻石交易中心学习,同时在交易平台建设方面需要借鉴国际主要钻石交易中心日益普及的电子化系统管理和网上平台建设的成功经验,争取在提高交易管理效率和扩大交易服务范围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相比于世界其他主要钻石交易中心,钻交所在钻石进出口集中交易管理和税收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通过钻交所进入国内市场的钻石都有其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和钻交所登记联,理论上随着钻交所对钻石交易监管的不断深化,市场上流通的钻石都可以追溯其合法的源头。这对于规范中国钻石市场的发展以及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2012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年鉴
作为中国唯一的钻石进出口交易平台,上海钻交所伴随中国钻石消费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而迅速发展。据统计,在过去几年中国市场钻饰消费总额以年均15%~20%的增长率持续增长。2012年前8个月,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珠宝首饰零售总额超过28亿美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149%。随着中国在全球钻石市场重要性的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国外钻石珠宝企业抢滩中国市场。在过去的三年中,钻交所新增中外会员企业超过100家。在新的发展阶段,上海钻交所将充分挖掘自身的潜力,全面提升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综合服务能力。在提高服务水准、完善交易功能及扩大服务范围三大范畴上作出调整,努力使上海钻石交易所真正发展成为亚洲乃至世界的钻石交易中心之一,为中国钻石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从量税包含:关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和盐税。从量税(specific duty)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税收。
1、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2、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3、消费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4、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5、盐税,以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国家征收盐税是国家参与盐业生产创造的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形式,旨在调节不同产区盐资源的级差收入。
从量税额计算的公式是: 税额=商品的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扩展资料:
从量税优点:
1、可以避免物价变动对税收的影响,保持税收的稳定性;
2、有助于宏观部门利用税收杠杆调节资源环境和进出口。缺点是在物价上涨时期,税收不能和商品销售额同步增加。
从量税缺点:
1、不能区别等级、品质及价格差异的货物,税负不合理;
2、税率固定,没有弹性,税额不能随物价涨落而增减,失却市场的价格机能。
3、对部分不能以数量计算的商品不能适用:如古董、字画、钟表、钻石等。从量税通常用于对付国外质量低次的廉价商品进口。发达国家使用从量税主要针对食品、饮料、动植物油等的进口。由于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从量税就使这类产品的税负相对较重。
其中重量是较为普遍采用的计量单位,一些国家采用毛重的计量方法,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净重的计量方法,或采用“以毛作净”等计量方法。从量税额计算的公式是: 税额=商品的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征收从量关税的特点是手续简便,可以无须审定货物的规格、品质、价格,便于计算。因单位税额固定,对质量次、价格廉的低档商品进口与高档商品征收同样的关税,使低档商品进口不利,因而对其保护作用比较大。
美国约有33%税目栏是适用从量关税的;挪威从量关税也占28%。由于发达国家的出口商品多属较高的档次,相比发展中国家需承担高得多的从量关税税负。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车船税
参考资料:
一、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
1出口特定货物免税。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2特定纳税人退免税。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在国外投资的企业。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指定出口企业。对指定企业出口部分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品。
(6)出口特殊货物的企业。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7)出境口岸免税店。对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货物。(国税发[1996]182号)
3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
4国产钢材退税。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退还增值税。(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
5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和1993年底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扩声器、医用升降椅、座具、体育设备和游乐场设备,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8]65号、国税发[2000]165号、财税[2003]238号)
6自营或委托出口退免税。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规定若干种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消费税实行免税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财税字[1997]50号、财税[2002]7号)
7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财税[2002]7号)
8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外,退免增值税、消费税。([94]财税字第58号)
9外商性投资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免税。经外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性投资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10物资援助出口免税。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20号)
11援外项目出口退税。从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中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税发[1999]20号)
12商业企业出口国产货物退免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和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财税字[1998]119号)
13保税区出口货物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国内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或加工之后出口的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14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5进料加工出口二手设备退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按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退还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国税发[1999]101号)
17出口煤炭退税。从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税率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00号)
18出口服装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装按17%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19出口机电产品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退税。除以上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出口,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0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和11%的出口货物,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1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2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3%(农产品除外)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3出口原油退税。从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7号)
24出口柴油退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89号)
25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国税发[1999]171号)
26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退税。经外贸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可按现行规定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9]101号)
27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退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国税发[1999]101号)
28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从出口加工区外运入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55号)
29销售给出口加工区的国产设备退免税。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
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免)税。(国税发[2000]155号)
30出口加工区货物免税。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2000]155号)
31出口企业退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2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事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计算抵扣进料加工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抵扣。(国税发[2000]165号)
34样品、展品出口退税。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5视同自产货物退税。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列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国税发[2000]165号)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36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底间购买的可退税国产设备,不能提供所购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应退税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国税发[2000]165号)
37钢材免税。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44号)
38外交机构人员购买消费中国物品退税。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国际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材、设备、汽车、自用物品和办公用品,以及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汽油、柴油等中国生产的物品,可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8]38号)
39国产钢材抵扣。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字[1999]144号)
40出口柴油退免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消费税按法定税额退免税。(财税字[1999]289号)
41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先征后返。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
42法定免税。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条例第45条)
(1)关税免税限额。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广告品和货样免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运输工具装载必需品免税。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43损坏货物减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出口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出口关税。
44法律规定的其他货物减免税。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出口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45特定货物减免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出口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免征出口关税,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46退回货物不征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47补偿或更换相同货物不征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出口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48暂时出境货物暂不征税。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并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的,在出境时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的,可暂不缴纳出口关税。经纳税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延长复运进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货物。
49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出口关税。
50邮递物品免税。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出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出口关税。
51邮包免税限额。出境邮包每次税额不超过5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出口关税。
52安家物品免税。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征关税。
53铝材废料免税。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
54出口产品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5转口货物免税。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56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税。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9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1996]2号)
57发射国外卫星收入免税。对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101号)
58境外运费税项扣除。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59境外旅游税项扣除。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0采购原材料、零部件退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在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1]104号)
61销售钻石退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钻石销售给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视同出口按贵重产品的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财税[2001]176号)
62棉纱、棉布及制品退税。从2001年7月1日起,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
(财税[2001]208号)
63纱、布出口退税。从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
(国税发[2001]74号)
64钻石出口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出口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财税[2001]176号)
65棉花出口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棉花出口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财税[2002]28号)
66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免税。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财税[2002]46号)
67收购出口的国产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定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国税函[2002]373号)
68外贸企业遗失发票退税。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国税函[2002]827号)
6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152号)
70外销航空食品免抵退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2]112号)
71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免抵退税。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在销售时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额=销售价格×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扣额。(财税[2003]46号、财税[2003]249号)
72出口铂金制品加工费退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对出口铂金制品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财税[2003]86号)
73利用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机电产品退税。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国税函[2003]89号)
74下放A类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从2003年1月1日起,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审批。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国税发[2003]117号)
75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均按下列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退税:(财税[2003]222号)
(1)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①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3)、(4)条的规定除外);
③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3)、(4)条的规定除外);
④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列明11种食用粉类和7种分割肉类货物,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46类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①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②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8种列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③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13类列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④除第(1)条、第(2)条、第(3)条及第(4)条第①款、②款、③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 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5)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4)条第④款范围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级国税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批,由省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76农药出口退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11%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3]1158号)
77免税店退税。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定的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经营的国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外,可按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财税[2003]201号)
78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79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财税[2003]238号)
8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财税[2003]238号)
81计算机软件出口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82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2]7号)
83使(领)馆购买中国物品退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财税[2003]238号)
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珠宝首饰进口关税
发布时间:2004-4-27
1.欧盟:从1999年开始,包贵金属的珠宝进口关税为4%。
2.澳大利亚:从1988年1月1日起开始采取统一关税税则,对进口税的计征以FOB价为基础,珍珠、宝石、贵金属进口关税为0-19%。
3.巴西:珍珠、宝石、贵金属进口关税0-107.5%。
4.加拿大: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为从价税率,进口产品海关价值为实际“成交价格”,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13.3%。
5.日本:从1981年1月1日起按成交价格征税,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24.1%。
6.韩国: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11%。
7.利比亚:未加工的黄金进口关税为15%。
8.沙特阿拉伯:金、银及白金的进口关税为0。
9.新加坡:新加坡对极少数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2.5%。
10.斯洛文尼亚:宝石或宝石半成品的进口关税为11.9%。
11.泰国:各种首饰的进口关为60%。
12.美国: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20%。
13.德国:根据用料的不同征收进口总金额的2.5%到4.5%的关税。
http://wwwdkzbqsnet/addinfo/showaspid=1190
我国的具体情况:
黄金近期可能还会下调:
据了解,我国黄金进口关税已经经历过数次下调,今年1月1日起,我国黄金首饰、镶钻银饰品关税由233%降至20%。但是,在一些大类上仍然存在着包括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在内的额外费用。
http://wwwgemexpocom/web/articleaspid=2802
钻石:
进口关税免为零,消费税由10%减至零售环节征收,毛坯钻、成品钻在进口环节上的实际税收下降50%至60%。
http://www2889com/Get/d_new/185034665308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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