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种珠宝抽奖卖货的营销方式存在很久很久了,不信你可以去百度上搜一搜感受下:
光珠宝抽奖的结果就能搜出来70多页,还有金镶玉、翡翠、和田玉等关键词呢,受害者不会少。我们还发现一个特别有规律的现象:每次长假后的一周左右是这类问题的集中爆发期。
360珠宝卫士2017年网站访问量趋势数据
360珠宝卫士2016年网站访问量趋势数据
我们12年做了一个360珠宝卫士的网站,专门查珠宝证书真伪,很多消费者来查,查完之后他们就过来问我们值不值钱,值多少钱。这些消费者大部分都是在商场珠宝店通过抽奖的方式买来的,所以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节假日过后是查询高峰期了。
为什么这个骗局能骗到人?
从营销角度上,主要用了3招:
1、先让你产生兴趣:麻痹神经,降低防御心态
通过明抽奖暗送的方式,以及奥斯卡影后级别的浮夸演技让你觉得自己“很幸运”获得了一等奖/二等奖,没看透、吃这套的人,心就开始飘飘然就掉入奸商圈套了。
2、让你开始信任:伪造高交易额单据,为后面“你今天买炒鸡划算”做背书
翡翠玉器最大的特点就是“唯一性”,没有统一的市场定价,全靠你的眼力。看的懂,接触的又多,自然知道当前的市场价格范围,如果自己一点都不懂,身边又没有一个行家指导,这时候就给了奸商的操作空间。315曝光的视频里,他们是直接乱写一张销售单,用来证明别人是花了高价买,而你,有优惠,可以比“别人”低的多的价格买到。
3、让你付诸购买的行动:利用了营销上的“失去”心理
几百张里面只有1张一等奖,暗示了“中奖”的不易。不去花掉,意味着你将失去这次“并不容易”的中奖,以及比“别人”买更省钱的机会,而人的天性中对失去是恐慌的。
所以其实也并没有利用什么人性的弱点,更多的是营销的套路。你正好没有见过这种套路,正好兜里有钱又吃这一套,就会很大概率中招。就我在珠宝行业多年的从业经验来看,被骗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点:对翡翠珠宝玉器一点都不了解,所以是时候学点翡翠珠宝的知识了,即便要买也要找专业的交易平台购买。
想要更放心的买到实惠翡翠珠宝,请使用对庄翡翠APP,这是我们花了6年多的时间打磨的一款翡翠珠宝交易平台,只有真诚没有套路。
这种以抽奖打折的噱头进行销售的东西,一般价值都不会太贵,通常都是选用低端翡翠边角料加工而成,配上一条925银的项链,批发价几十到百元不等,商场价几百到上千。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除了天然宝石和人工宝石外,珠宝的概念应该扩大包含到金、银、首饰等。经营这些物品的行业统称为“珠宝行业”。“珠宝”的范围要比广义的“宝石”的概念大很多。广义的宝石泛指那些适宜进行琢磨或雕刻加工为首饰或工艺品的原料。
天然玉石:
黄龙玉、玛瑙、碧玉、灵壁玉、和田玉、青花翠玉、岫岩玉、南阳玉、冰彩玉髓、佘太翠、金丝玉、翡翠、蓝田玉、孔雀石、绿松石、东陵玉、汉白玉、准噶尔玉、夜光玉、硅孔雀石、绿冻石、青金石、金黄玉、冰花玉、英石等。
天然彩石:寿山石、田黄石、青田石、鸡血石、五花石、长白石、端石、洮石、松花石、雨花石、巴林石、贺兰石、菊花石、紫云石、磬石、燕子石、歙石、红丝石、太湖石、昌化石、蛇纹石、上水石、滑石、花岗石、大理石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珠宝抽奖被骗,消费者可以向消委会投诉,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论是珠宝店还是超市抽奖的珠宝不一定是假货,但一定是低档货。
这种抽奖,实际上是珠宝商甩低档货的一种手段,而且利用这种手段还能甩出高价。
这些珠宝商通常的做法是:先把低档商品的标价在原价基础上提高10倍到20倍,然后在所谓抽奖券里全部标注上一折、一等奖或一定人民币金额。一旦有人上当购买至少能以高出原实际定价的百分之五十卖出。
比如把一件市场价格约200元到300元的低档珠宝标价为3000元或4000元。当消费者拿着中奖一折或标着2000元中奖金额的刮奖券前去购买时 ,支付的补足货款远远超过该珠宝的实际价值。但这种地方一般不会把实际交易价格搞得很过分,通常买家即使亏也亏不了多少。因此这个价格往往实际上就是物品的原价。
正确的方法是:拿到这种所谓的抽奖卷之后,刮开后根本不看,直接扔掉。
法律分析:珠宝抽奖骗局打110要视情况而定。珠宝抽奖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顾客抽了奖后,可以选择不要,放弃领奖。如认为有问题的,可以向消协、工商、物价局反映,请求协调退货退款。是否违法不好认定,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不存在强制消费问题,但是虚高标价又打折销售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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