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店主借摩托给初中生试驾出车祸身亡被判赔8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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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巩义店主借摩托给初中生试驾,导致车祸身亡,被法院判赔8万。11月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今年31岁的何飞虎,是巩义市人,他在巩义市交通路某小区内经营一家摩托车店,证照齐全。2016年5月21日中午,何飞虎在家里刚吃过饭,接到一电话,对方说要买一辆摩托车,何飞虎随即赶去店里。

当天14时29分,年轻人出现在何飞虎的店门口,多次趴在门上向里望。14时32分,年轻人从地上捡起一个细长物体,回到门口用它摆弄门锁,然后离开。一分钟后,年轻人再次回来,持该物体往门锁的锁芯里捅。14时38分,何飞虎来到店里,推出一辆摩托车交给对方试车。14时39分,何飞虎电话响起,他接起电话。14时40分,年轻人骑车从何飞虎面前经过,何没有制止。15时许,两名民警来到何飞虎的店。

在事故中死亡的年轻人张某某,是巩义市北山口镇人,时年13岁。12月12日下午,张某某的爷爷张先生称,孙子的意外身亡,给全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孩子的父亲也因此得了抑郁症。

张先生说,事发时孩子正上初中一年级。事发之前,孩子确实想要一辆摩托车,也跟他提过几次,“我说你年纪还小,等过两年再说吧。我家条件也不差,我在市区也有房子,小车我也有两辆,不会买不起一辆摩托车,孩子绝对不会去偷车。”张先生说,孩子只有13岁,正是何飞虎把摩托车交给未成年的孩子试驾,才造成了事故。

今年7月17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之后,何飞虎提出上诉,并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他的报警记录、监控录像等。

11月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决认为何飞虎提交的监控录像、报警记录、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何飞虎将摩托车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有一定过错,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巩义防疫办公室的电话是0371—64106668。

巩义市疫情防控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巩义市疫情防控日常工作,收集国家、省、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县卫健委、县医疗健康集团下发的关于疫情防控的文件、规范、救治指南等资料。并将相关资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向各辖区发布疫情防控政策。

还要负责学习上级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文件和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本市的相关防控制度、流程,报请上级领导批准后下发各科室。负责对市内的管控措施、核酸检测情况的安排与数据上报,收集各项工作资料,留档备查。

巩义市疫情防控政策。

从省外入巩、返巩人员到达高铁南站、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须持有健康码绿码、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无有效证明人员应在各交通枢纽设置的临时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采样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以入巩,结果明确前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员密集型场所,待核酸检测确认阴性后方可正常活动。

市内居民小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重点场所继续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对不戴口罩者可拒绝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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