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斤。因为海关要求,两斤以上不可以过安检,几内亚红宝石可以带2斤回中国海关,几内亚是一个西非国家,也叫做几内亚共和国,濒临大西洋,面积有245万平方公里,人口有1350万,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国家。
第一条 回国探亲的华侨 (包括随行的外国籍配偶和子女) 进出国境携带的行李物品, 必须填写“ 旅客行李申报单”,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按本规定“限量表”(附件一)所列物品和限量限值分别免税或征税放行。随行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子女携带的行李物品按本规定“限量表”第1-10项所列物品和限量值免税放行,但满十二岁的,可免税放行手表一只。第二条 上述旅客一年内进出国境超过一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限量表”第1-10项所列物品和限量予以免税放行。第三条 上述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如超出规定免税和征税限量限值的物品,以及“限量表”未列名的物品,除经海关核准予以征税外,应予退运。但入境时携带因旅途需用的手表、收音机、照相机等海关可登记放行,回程时必须携带原物出境。第四条 上述旅客来我国定居所带行李物品,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放行,不受本规定“限量表”的限制.但每户进口自用小汽车限一辆,征税放行。第五条 上述旅客进出国境时不准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附件二)。第六条 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如需出售,应售予指定的外货收购站,并按章补税,违者按照有关法规处理。第七条 来华探亲的外籍华人、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进出国境携带的行李物品,也按照本规定办理。第八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进出口物品限量表
品名进口数量或金额出口数量或金额附注免税物品1各种衣服100件100件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2衣料30米(双幅)30米(双幅)其中毛料限10米(双幅)3床上用品各1件各1件 4毛线及其制品 共5公斤共5公斤 5食品50公斤25公斤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6酒4瓶4瓶每瓶不超过750克7香烟600支600支 8治疗、常备用药自用合理数量总值人民币200元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麝香、蟾酥不准带出9参、茸各200克各200克 10日常生活用品总值人民币300元总值人民币150元包括小型计算器、手提打字机和一般乐器。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11手表1只1只 12收音机1台1台 13电风扇1台1台 14缝纫机1台1台 15自行车1辆1辆 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不包括特殊用途的相机和可换镜头)电冰箱洗衣机任选其中1件免税,其余准许征税各1件带出每种各1件
注:1表内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物品的到岸价格核定(电视机、收录音机、计算器按国内零售价格);出口物品按国内零售价格计算。
2带进第1至13项超过免税限量限值的物品在人民币200元以内的,可以征税放行。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物品表禁止进口物品
一、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主要器材;
三、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或议定书办理的除外);
四、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五、烈性毒药,能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鸦片、吗啡、海洛英等;
六、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七、有碍卫生的和来自疫区能传播疾病的食品;
八、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物品。
禁止出口物品
一、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主要器材;
三、人民币和人民币有价证券;
四、未经核准的外国货币、票据和有价证券;
五、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或不准出口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六、有关中国革命的、历史的、文化的、艺术的珍贵文物图书;
七、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
八、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饰物(出境旅客按规定限量携带的除外);
九、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其他物品。
不能过海关,出入境黄金管理很严格,50克黄金以上非制成品即算做走私,个人携带的制成品黄金首饰一般不包含在内,但是数量过大也会进行检查。
法律分析
澳门海关带货过关规定:
1违禁品不能带。
2 旅客可随身携带自用及适量的物品进出境而无须向海关申报,每名入境旅客可免税携带葡萄酒及烈酒各一公升,以及不超过250克的烟草类,包括200枝香烟、50枝雪茄(每枝重量少于3克)、100枝小雪茄或250克烟叶。
3 此外,所有进口电器用品需缴付5%进口税。
4 离境旅客携带古董、金器、珠宝、收音机及相机等都不用报税。
5年满18岁的旅游人士从澳门经香港返回原居地时,香港政府可容许免税携带一公升饮用酒类及60支香烟或15支雪茄或75克其它制成烟草。持香港身份证的旅客必须离港不少于24小时才可享有以上免税优惠。
法律依据
《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一条 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
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
第五条 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六条 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按现行海关规定,旅客携带黄金及其饰品出入境有以下五项规定:
一、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出入境应向海关申报。
二、境内居民短期出境携带黄金及制品每人每次限156克,迁居海外的限312克,超出限量的,须向海关提交中国银行签发的《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证施行。
不可以携带超过50g。
携带50克以上黄金入境必须向海关申报,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视同进口货物,海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按规定予以征税放行。此外,由于黄金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的资源性物资,携带黄金出境的规定更为严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50克黄金以上出境,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原入境时申报单登记数量查验放行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黄金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物品,旅客携带出境黄金饰品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海关免予验核签章;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查核放行。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携带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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