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销售旧房产,无论帐面有无原值,都只按照该房屋重置成本乘以成新率来计算扣除金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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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销售旧房产,无论帐面有无原值,都只按照该房屋重置成本乘以成新率来计算扣除金额,这句话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计算增值额需要把握两个关键:一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二是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税务机关要进行核实,对隐瞒收入等情况要按评估价格确定其转让收入。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法律主观:

土地增值税 征收范围 1、一般情况下,土地增值税会对“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行为进行征税,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 继承 、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 赡养 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相关规定: ①评估价格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等; ③评估费可扣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发生的评估费可以扣除;但个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扣除不被允许; ④若是已经缴纳完 契税 ,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法律客观: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个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缴土地增值税;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转让房屋产权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规定,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收回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个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收入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免缴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即,“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具体计算主要分二种方法。一、能提供评估价格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1“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3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但个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不允许扣除;4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已缴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二、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1+5%×n)-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1“n”是指购入房屋到转让房屋的年度数;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3上手购房缴纳的契税可凭契税完税证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以上内容就是个人卖房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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