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男性一样,女性也有宫刑,不过相对来说,古代女性受宫刑的比较少,一般都是触犯刑法的重犯,女太监数量没有男太监多。其实从这一点来看,古代男性受宫刑人数更多,处境更惨,包括很多著名人物。
针对女人的宫刑叫“幽闭”,这是少为人知的“技术”!王夫之《识少录》中说:“传谓‘男子去势,妇人幽闭’,皆不知幽闭之义。”鲁迅在《病后杂谈》中说,对于这种刑罚,“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鲁迅没有细说“幽闭”是怎么回事,偶想不是他卖关子,而是不忍或实在是耻于祖宗的“伟大发明”。清朝褚人获《坚瓠集》,在卷四里有“妇人幽闭”一条,作者引用明代王兆云《碣石剩谈》中的一段话,把“幽闭”解释为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是幽闭之说也。今妇有患阴颓病者,亦有物闭之,甚则露于外,谓之颓葫芦,终身与夫异榻。””王兆云自称这解释得自“刑部员外许公”,大概是可信的。由此可见,“幽闭”就是人为地造成的子宫脱垂,是破坏女性生殖器官的酷刑。此外,还有私刑中的“幽闭”,据褚人获《坚瓠集》记载,有不少官绅家中的妒妇虐刑婢媪,“捣蒜纳妾阴中,而以绳缝之”,或“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弃钥匙于井”等等。可见,这一类的酷刑不但在朝廷中用,官绅之家也用,肆虐面很广。值得注意的是,“幽闭”最早的记载见于《尚书名刑》。从周秦到明清受此刑而死的妇女决不会少(她们可没人象司马迁一样留下芳名来)。古人亦认为这是仅次于死的酷刑(见《汉书·孔安国传》)。所以王夫之说:“国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大概正因为这样,此刑渐废。
1、骑木驴
一种针对女性犯人的酷刑。
所谓木驴,其实就是一头用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着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
当女犯被强行按坐下去时,那根尖木桩就直直地刺进了她的下身。
而且,随着木驴的走动,那根尖木桩也一伸一缩,直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很多受此刑的女犯往往会惨死在木驴上。
在古代,这种刑罚常常用于惩处所谓的偷情 。
2、破身
一种针对处女的酷刑。
古代一些贪官酷吏为了自己的目的,强行破坏女犯的处女之身。
要么指使凶 犯或下属 、轮女犯,要么指使几个粗壮女人捉住女犯,剥掉衣裤,用一小木棍 女犯 ,鼓捣几下,使女犯处女膜破裂。
传说《杨乃武与小白菜》中的小白菜就惨遭此刑。
3、幽闭
一种针对女犯的宫刑。
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将女人终生监禁在深宫之中,俗称“打入冷宫”;一是用特制的锤子捶击女犯的胸腹,直至女犯子宫脱垂,掉出外阴,使其终生受罪,无法结婚和生育。
4、霹雳车
一种据说是专门对待女犯的酷刑。
它可以连续发射利器,针对女犯的胸腹或生殖部位,以“巧”而缓地置她们于死地。
此刑传说由隋唐之间的周宣帝发明。
5、除晦烙印
一种针对“进门寡”女性的酷刑。
所谓进门寡,就是一些闭塞地区称呼那新婚不到百天,丈夫便死掉的女人。
婆家人最是忌恨她,认为她是“八败克夫命”,所以就施之以“除晦”、“烙印”。
指使几个粗壮女人强行用剃刀剃去她的 ,以消除晦气,叫做除晦;接着,又使人用特制烙铁,烧红后按在她的 上,留下印记,或者烙上其夫的名字,这叫烙印。
6、封阴
一种针对“偷情女”的私刑。
强行将受罚女 绑缚在一块门板上,然后用生猪血泡一团金丝线,穿在针上,使人将此女的大 一针一针地缝合起来,使其终身不能嫁人。
7、接铜阳
一种土匪虐待女性的酷刑。
将 受刑女绑缚梁柱上,使其两腿叉开,下面放一熊熊火炉,火炉上放一可以活动的铜制 。
打手一踩踏板,铜 便飙升起来,向女人 恨恨地戳上去。
如此一踩一放,铜 一伸一缩,女人受其烫伤,痛苦无比。
1刑舂
俗称骑木驴。关汉卿《窦娥冤》提到:“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付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西游记》中的李彪也被钉上木驴。小说中的“骑木驴”刑罚一般对象为判处凌迟的罪犯。《水浒传》里有一段文字:“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骑木驴是古代惩治罪犯的刑法,多用于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但这种说法既没有历史实物证明,也没有严肃史料佐证。
所谓木驴,有许多种样式,大致可因当地的制造工艺水平高低,分为繁简两种。
简单样式
简单的,不过是一段圆木头,下面安四条腿,像一张条凳,所不同的,第一是“凳面"不是平的,而是呈圆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间,有一根二寸来粗、一尺多长的圆木棍儿,向上竖着,象征“驴毬”这就是这种刑具被称为“木驴”的原因:你不是贪*么,驴毬最大,让你临死之前充分享受!
女犯被判剐以后,就把她全身衣裤剥光,把她强按在木驴上,关键的一笔,是一定要把那“驴毬”插进女犯的阴道里。女犯负痛,当然要挣扎,所以还要用四枚大铁钉把女犯的两条大腿钉在木驴上,然后由四名大汉抬着木驴游街。游街队伍的前面,敲着破鼓、破锣--之所以一定要用破鼓、破锣的原因,绝不是没有好锣好鼓,而是一定要和县太爷出行的“鸣锣开道”有所区别。在游街的过程中,还要用带刺的荆条也就是《水浒传》中所写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后背,要她高喊:“我是谋杀亲夫的*妇,大家来看我的下场!”
繁杂样式
所谓“繁式”,估计可能是“科学技术”发达、木制机械制作技术精良以后对传统“手抬”木驴的技术改进:繁式木驴,肚子里是空的,四条“驴腿”,各安木轮,女犯游街的时候,不是被抬着走,而是有人在后面推着走。关键的一笔,是木轮连着一条“制动杆”,制动杆连着木驴肚子里的一个“偏心轮”,偏心轮又连着象征“驴毬”的木棍儿,所以木驴往前推,“驴毬”就能上下伸缩。往往女犯还没有押到刑场,由于木棍儿捣烂了内脏,早已经半死不活,气息奄奄了。
2拶刑(拶:zǎn)
又称拶指,中国古代一种夹手指的肉刑,一般用于女性。
用刑时用绳索穿系着五根小木棍夹住手指,行刑者用力拉紧绳索,轻者皮开肉绽,重者指骨可能被夹断。官府常用此刑对女犯逼供。刑具叫做“拶子”。
据说,行刑时衙役先把拶子朝地上一摔,吓唬受刑的犯人。然后命令犯人跪地双手合掌,向上高举过头顶,不让犯人看到自己受刑的双手,再把刑具套上犯人的指缝之间,夹在大拇指以外四对手指的指根部位,拉动绳套收拢木棍,挤压犯人的手指,造成剧痛。而犯人看不到受刑的双手,会加强用刑的效果,更快失去抗拒的意志。
行刑时两个衙役在犯人左右两旁收绳,一个衙役在犯人身后扯着犯人头发,防止过度挣扎。还有是 “敲”,是把拶子收紧后,把绳套绕在拶子上绑牢,用木榔头敲打拶棍的两头,使拶棍在指根间来回移动,摩擦被夹紧的指根表皮,加重受刑者的痛苦。所以“敲”也叫“撺梭”。敲得多了会使指根脱皮溃烂,痛苦非凡。
3杖刑
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赐死
死反而是这五个里面最为相对轻松痛快的一种
无话可说。
5幽闭
最早见于《吕刑》。孔安国注“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一句为:“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
幽闭执行的方法没有官方的史料记载。流行的说法包括:
将人永远囚禁于深宫之中。
切除卵巢或输卵管。但在医学不发达的古代,如此操作的死亡率会很高。
人工造成子宫脱垂。但似乎缺乏解剖学的依据。
闭合其生殖器。鲁迅表示“绝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
在明朝人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提到了此法的操作:“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pìn hù),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这就是通常所讲的“幽闭”。 至于是什么器官坠落,有人认为是孕宫,有人认为是产道前壁,但这两种脱垂并不能从根本上断绝性交。对此,清人吴芗见解独特,他说,妇女幽道深处有块小骨叫“羞秘骨”,一旦施加外力使它坠下来,就会像闸门一样闸封私道,无法性交,从而达到惩处女子的目的。
古代对女人的刑罚极其可耻,让人难以忍受,都有哪些?古代对女人的刑罚极其可耻,让人难以忍受的都有五刑鞭打、藤条、学徒、流放和死刑,除终身刑和体罚外,还增加了监禁。
中国古代的刑罚一般分为两类:五刑和侮辱刑。这五种惩罚的范围是隋朝,隋朝主要是在隋朝之前墨、劓、剕、宫、大辟,前四种为体罚,而大埔为无期徒刑(死刑);隋朝以后,五刑改为鞭打、藤条、学徒、流放和死刑,除终身刑和体罚外,还增加了监禁。
然而,这五种惩罚主要针对男性,不适用于女性。这是因为在封建礼教的影响下,各个朝代都对女性犯罪采取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例如,明朝规定所有犯罪的妇女,除了强奸和死罪的妇女外,都要负责丈夫的监护。如果她们没有丈夫,就要负责亲属和邻居的监护。她们跟随衙门,不允许被监禁。
即使是犯了重罪必须处决的女囚犯,也规定如果女性不斩首,她们将被困在隐蔽的地方,这可以说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隐私。而那些被判处监禁和流放的妇女不会真正实施这一计划。以唐朝为例。对于被判监禁的妇女,她们要么被送往少府监狱从事缝纫工作,要么在仓库和公共坟墓中担任杂役。流放也将被轻体力劳动所取代。
但是,这会带来一个问题,即对妇女犯罪的处理过于轻率,这等于纵容妇女犯罪。例如,宋朝见过大量职业女性罪犯,如“牙齿女性”。因此,宋朝在不违反封建伦理的情况下,根据唐朝的法律,增加了四种对妇女的侮辱性惩罚。这四种惩罚并不涉及脱衣侮辱,更不用说流血和疼痛了,但它们仍然让女性囚犯非常害怕,甚至常常在受到惩罚后自杀。
第一令众也叫令众“枷号示众”,这些女囚犯将被戴上镣铐,押送到公共场所供大家观看。令众是四种侮辱性惩罚中最轻的一种,但当她被公开包围时,对女囚犯的心理威慑作用仍然非常明显。第二出家在唐朝,在皇帝去世后,无子的妃嫔通常被送到佛教寺庙出家。这原本是对宫妃的一种灵活处理方式,但后来发展成对女性的侮辱性惩罚。这是因为唐朝之后,儒家文化认为僧侣不孝顺,不崇拜父母,这与孝道和伦理道德背道而驰。因此,僧侣被归类为廉价民族。命令一个女人出家实际上是为了降低她的地位。在名利与生命更为重要的古代观念中,命令出家显然比公开展示更为严肃。
第三射杀一名军人妻子“射充军妻”在现代,作为一名军人嫂子无疑是非常光荣的。为什么在古代它被认为是一种侮辱性的惩罚?这是因为隋唐以后,士兵的地位很低,士兵本身的一些来源是犯罪的男性囚犯。在行军和战争中,他们将犯罪女囚作为商品配给大兵,这不仅剥夺了她们的父母对婚姻的支配权,也剥夺了妇女的身份和尊严。
第四没为官妓官方妓女,也被称为营地妓女,也属于基地民族。但不要认为这是错误的。这与“妓女”有本质区别。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公共场合进行正式接待。这就是所谓的“表演艺术而不是自我推销”。然而,这一刑罚结合了公开展示的尴尬、枪杀军嫂的卑微、官妓的肤色和衣着与普通女性不同,因此侮辱的性质非常明显。
在注重礼仪和纪律的封建社会,它出现在公众面前“侍官”他被鄙视。虽然这四种侮辱性的惩罚都是无痛无血的,也没有公众对脱衣惩罚的羞耻感,但对于女囚犯来说,心理上的震惊和她们的家人无法抬起头仍然比生命的损失更可怕。因此,古代妇女常常在受到侮辱后羞愧地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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