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残1一10级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1一10级等级评定标准,第1张

军人伤残1一10级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得损害国家、军队和残疾军人利益。

第十六条 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承担。特殊疾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下列医院承担:

(一)军区(战区)指定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承担精神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第261医院承担驻京部队的精神病残情医学鉴定;

(二)军区总医院承担战区内尘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解放军总医院承担驻京部队尘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三)第307医院承担全军放射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四)空军总医院承担全军航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五)海军总医院、第401医院承担全军减压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六)第二炮兵总医院、第306医院承担全军推进剂中毒的残情医学鉴定;

(七)其他职业病,由总后勤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下面为大家介绍残疾人评定的标准和依据,一起来看看吧。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视力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者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视力残疾主要分为四级,按照视力和视野的状态分析,其中盲为视力残疾的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的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都是只指双眼而言。

如果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无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只眼的视力达到或者是高于03咋就不属于视力残疾的范畴。如果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十度,无论其视力如何,都属于盲。

视力残疾的分级:

1、一级无光感要小于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视力为002到小于005的范围或者视野半径小于十度。

3、三级视力为005到小于01。

4、四级视力为01到小于03。

听力残疾分级: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听力残疾分为四级,如下:

1、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一、首先,在明确十级伤残鉴定的具体标准之前,应明确相应的划分依据,分别是:

1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其次,十级伤残的具体鉴定标准为: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心理状态评估

心理状态评估,一个健康的心理对我们是非常重要的,现在有很多人心理多多少少都是有一些问题的,在我们的生活中,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是非常重要的,下面看看心理状态评估是什么样。

心理状态评估1

自我进行心理诊断、心理疏导

这本书不仅是一本集合自我心理诊断、自我疏导的心理防疫指南,还是疫情下国内第一本汇集百余名心理咨询师线上援助****,第一次通过电子图书媒介提供点对点心理援助的实用心理防护手册,持续更新的在线课程更是为读者提供了多元心理防护。

该书由具有多年临床精神分析受训经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音乐治疗师胡文婷老师著述,上海交通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国内著名心理学家赵小明及其团队、王邈及其团队等数百名心理咨询师倾力支持参与。他们基于疫情期间众多心理咨询实际案例,针对大众可能产生的心理问题和心理恐慌,介绍相关的心理学知识,配以音频和课程讲解的形式,帮助大众有效自我识别心理困扰,科学进行心理危机行为干预。

如何有效进行自我心理状态评估

本书告诉我们,当我们的身体健康面临危机,与此同时,我们也在共渡一场心理危机。通常我们可能会出现以下不良心理反应。

认知层面:开始关注自己的身体状态;对自身体征的变化非常敏感;增强了对自我防护的意识;对别人、对自己是否戴口罩、是否咳嗽等行为或症状十分在意;容易将身体的各种不适与“新冠肺炎”联系起来;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思维辨别能力下降,容易相信与疫情有关的谣言。

情绪反应:情绪起伏较大,对于疫情相关的新闻非常敏感,容易过度紧张、焦虑、恐惧;容易产生悲观情绪,担心疫情无法控制;敏感脆弱,容易流泪;容易烦躁,易激惹;情绪暴躁,对疫情相关的负面信息感到愤怒。

行为表现:反复查看与疫情相关的信息;产生强迫性行为,反复洗手,频繁测量体温,过度消毒;情绪消沉,郁郁寡欢;与他人的交流减少;作息不规律,生活懒散;食欲不振或暴饮暴食;易冲动,行为莽撞,坐卧不安,与家人产生冲突。

机体反应:出现轻微的胸闷、气短、胸痛、头痛、食欲下降、腹胀、腹泻、尿频、出汗、肌肉紧张、发抖、全身乏力;有时会出现心慌、心悸等;睡眠差,表现为入睡困难、睡眠浅、早醒、多梦且多噩梦;甚至出现心率加快、血压升高、体温异常等情况。

出现这些不良心理反应无可厚非,这提醒我们可能身处某种危险中。重要的是我们要识别自己是否出现了某种不良反应并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干预,降低出现心理创伤的可能性。

心理状态评估2

(1)充分的安全感。安全感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如果没有安全感,会因担心安全而产生严重的惶恐、抑郁、焦虑等心理。

(2)自我评价恰当。对自己各方面的情况都有恰当的判断。如果高估了自己的能力,常会勉强做超出能力的工作,从而力不从心,影响生理或心理的健康。

(3)生活目标符合实际。对自己的生活质量以及物质生活的追求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自身及家庭财富积累相适应。如果设定的生活目标严重脱离实际,必然会导致失败或挫折,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

(4)与外界环境保持接触。人的精神需要是多层次的,与外界接触,一方面可以丰富精神生活,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以便更好地适应环境。

(5)保持个性的完整与和谐。个性中的能力、兴趣、性格与气质等各种心理特征必须和谐而统一,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能较好地施展自己的才华,体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6)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自己具有与同龄人一样的学习新知识和技能的能力,在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得心应手,不会因学习困难而落后于他人。

(7)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自己与家人、朋友、同事(包括上司和下属)等生活、工作中有关的各类人群,基本都能和谐相处,不会因为种种难以理清的因素引起人际关系紧张,让自己成为孤家寡人。

(8)能适度地表达和控制自己的情绪。人有喜、怒、哀、乐不同的情绪体验,应当予以正常的表达,但要注意把握好度,即控制情绪。表达情绪的程度,应与对应的事、时、人、势等相适应。

(9)合理发挥自己的才能与兴趣爱好。人的才能和兴趣爱好应该充分发挥出来,但不能妨碍他人利益、不损害团体利益为前提,否则,徒增烦恼,还会引起不必要的人际纠纷,无益于身心健康。

(10)合法获取个人利益。要在不违背社会道德规范下,个人的基本需要应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

心理状态评估3

首先我们可以借助专业的心理健康量表帮助自我评估,像焦虑自评量表、抑郁自评量表、睡眠自评量表等。这些心理健康自评量表可作为评定心理状态的参考(不能作为唯一依据)。

心理学家认为人的心理健康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智力正常;

2、情绪健康;

3、意志健全;

4、行为协调;

5、人际关系适应;

6、反应适度;

7、心理特点符合年龄。

心理健康标准有以下十项:

①有适度的'安全感,有自尊心,对自我的成就有价值感;

②适度地自我批评,不过分夸耀自己也不过分苛责自己;

③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适度的主动性,不为环境所左右;

④理智,现实,客观,与现实有良好的接触,能容忍生活中挫折的打击,无过度的幻想;

⑤适度地接受个人的需要,并具有满足此种需要的能力;

⑥有自知之明,了解自己的动机和目的,能对自己的能力作客观的估计;

⑦能保持人格的完整与和谐,个人的价值观能适应社会的标准,对自己的工作能集中注意力;

⑧有切合实际的生活目标;

⑨具有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能适应环境的需要改变自己;

⑩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有爱人的能力和被爱的能力。在不违背社会标准的前提下,能保持自己的个性,既不过分阿谀,也不过分寻求社会赞许,有个人独立的意见,有判断是非的标准。

一、司法程序:

1、首先由人民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

3、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T扫描及其他特殊检_。

4、通常由3〜5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简单案件也可由专家个人承担。最后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缮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

ps:在某些案件中,因被鉴定人死亡或其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此时委托鉴定机关#能提供充分的、可靠的客观材料,还可进行缺席鉴定。

二、这种是鉴定机构考虑多方面的,你们只要根据事实进行描述,法院会根据鉴定机构出示的鉴定书来判定责任

三、如果认定了是精神病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你可以向对方监护人索要经济赔偿。

扩展资料:

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

⑴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社会功能良好,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各类精神疾病法律能力的评定:

1、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行为占司法精神病学总数的第一位。一般来讲,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疾病发作期出现违法行为,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不完全缓解期及残留期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处于稳定缓解状态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作案动机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在幻觉妄想即“病理动机”支配下作案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现实动机支配下作案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有的既有现实因素,又有病理成分,一般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有的作案没有明确动机,如一青年男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将路过其门前的一名未曾见过面的小学生一刀杀死,鉴定时他自己也说不清为什么这样做,不明动机事实上是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的评定原则和责任能力的评定原则大体上相同。

偏执性精神障碍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及其他相关能力的鉴定可以参照精神分裂症的鉴定原则进行。

心境障碍中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近年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抑郁症患者可发生所谓的“扩大性自杀”,是由于病人存在强烈的自杀观念,又出于对配偶或子女处境的同情和怜悯,认为自己无能为力和不忍心遗弃亲属,因而在自己自杀前杀死亲属而后自杀。

在责任能力评定上,具有抑郁妄想综合征的抑郁患者对自己的行为往往丧失辨认能力,一般判定无责任能力;而具有焦虑症状(或激越性)的抑郁患者对自己的行为往往具有辨认能力或辨认能力下降,一般应视为有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

2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脑病综合征,主要表现为意识障碍,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出现违法犯罪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也表现为慢性脑病综合征和精神病性症状,表现类精神分裂症、抑郁状态、类躁狂状态,达到精神病性程度,如果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程度较轻的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表现为人格改变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部分从轻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表现为智能障碍者参照精神发育迟滞评定责任能力。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常见形式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急性酒精中毒后由于出现意识障碍,辨认和控制能力均受到损害,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普通醉酒状态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因为在饮酒前被鉴定人就应预见饮酒后可能出现的后果;

复杂性醉酒一般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酒精中毒性脑病、酒中毒性妄想症、酒中毒性幻觉症等,由于其病情达到精神病性程度,参照精神分裂症鉴定原则进行评定,一般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3精神发育迟滞

精神发育迟滞在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居第二位,仅次于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容易接受暗示和教唆而犯罪,也容易受到人身侵害。女性患者常因被强奸或诱奸而要求鉴定其行为能力和性防卫能力,以明确施加侵害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一般参照智商结果予以评定。

智商在34分以下者为无责任能力,35~49分者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智商在50~69分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行为能力评定原则大体相同。应该指出的是,智商测定不应是我们评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唯一依据,应结合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综合评定。

4人格障碍和性心理障碍

狭义的人格障碍指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缺乏正常的道德伦理观念,行为具有冲动性,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生物学研究发现这类人的大脑成熟延迟,皮层警觉性低下,脑电节律变慢,表明脑功能不良。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仍有充分的辨认能力;而且人格障碍的程度越严重,反社会性就越强,对社会危害性越大,医疗措施难以奏效,必须给予强制性处罚措施,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对曾有脑部疾病病史和脑损伤病史、脑电图或脑影像学检查有明显异常者,可以酌情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但应严格掌握。

各类性心理障碍者一般现实检验能力并未受损,未丧失是非辨别能力,对自身的所作所为能够清楚地评价,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恋尸症、性施虐症等,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律上往往从重处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方法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各类精神疾病法律能力的评定

1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行为占司法精神病学总数的第一位。一般来讲,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疾病发作期出现违法行为,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不完全缓解期及残留期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处于稳定缓解状态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  。

作案动机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在幻觉妄想即“病理动机”支配下作案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现实动机支配下作案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有的既有现实因素,又有病理成分,一般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有的作案没有明确动机,如一青年男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将路过其门前的一名未曾见过面的小学生一刀杀死,鉴定时他自己也说不清为什么这样做,不明动机事实上是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的评定原则和责任能力的评定原则大体上相同。

偏执性精神障碍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及其他相关能力的鉴定可以参照精神分裂症的鉴定原则进行。

心境障碍中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近年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抑郁症患者可发生所谓的“扩大性自杀”,是由于病人存在强烈的自杀观念,又出于对配偶或子女处境的同情和怜悯,认为自己无能为力和不忍心遗弃亲属,因而在自己自杀前杀死亲属而后自杀。在责任能力评定上,具有抑郁妄想综合征的抑郁患者对自己的行为往往丧失辨认能力,一般判定无责任能力;而具有焦虑症状(或激越性)的抑郁患者对自己的行为往往具有辨认能力或辨认能力下降,一般应视为有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

2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脑病综合征,主要表现为意识障碍,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出现违法犯罪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也表现为慢性脑病综合征和精神病性症状,表现类精神分裂症、抑郁状态、类躁狂状态,达到精神病性程度,如果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程度较轻的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表现为人格改变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部分从轻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表现为智能障碍者参照精神发育迟滞评定责任能力。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常见形式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急性酒精中毒后由于出现意识障碍,辨认和控制能力均受到损害,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普通醉酒状态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因为在饮酒前被鉴定人就应预见饮酒后可能出现的后果;复杂性醉酒一般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酒精中毒性脑病、酒中毒性妄想症、酒中毒性幻觉症等,由于其病情达到精神病性程度,参照精神分裂症鉴定原则进行评定,一般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3精神发育迟滞

精神发育迟滞在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居第二位,仅次于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容易接受暗示和教唆而犯罪,也容易受到人身侵害。女性患者常因被强奸或诱奸而要求鉴定其行为能力和性防卫能力,以明确施加侵害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一般参照智商结果予以评定。智商在34 分以下者为无责任能力,35~49 分者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智商在50~69 分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行为能力评定原则大体相同。应该指出的是,智商测定不应是我们评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唯一依据,应结合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综合评定。

4人格障碍和性心理障碍

狭义的人格障碍指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缺乏正常的道德伦理观念,行为具有冲动性,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生物学研究发现这类人的大脑成熟延迟,皮层警觉性低下,脑电节律变慢,表明脑功能不良。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仍有充分的辨认能力;而且人格障碍的程度越严重,反社会性就越强,对社会危害性越大,医疗措施难以奏效,必须给予强制性处罚措施,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对曾有脑部疾病病史和脑损伤病史、脑电图或脑影像学检查有明显异常者,可以酌情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但应严格掌握。

各类性心理障碍者一般现实检验能力并未受损,未丧失是非辨别能力,对自身的所作所为能够清楚地评价,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恋尸症、性施虐症等,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律上往往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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