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S也叫国际文化交流组织(AFS),该组织总部在美国,主要负责组织国际间高中学生和中学教师的交流项目。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作为AFS项目在中国的主办单位,是我国与国际及各国AFS组织保持正式联系的唯一渠道。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是中国教育界开展对外教育交流的全国性非营利机构。
宗旨是积极推动中国教育界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和各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同各国、各地区教育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教育、科技交流组织、学校及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组织、企业、基金会及其相关人士等,在平等互利友好的原则下,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和中国各地方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联合构成非官方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的网络。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是该网络的中心,具有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单列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工作的责任。迄今为止,全国已有31个省区、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协会,有11个城市建立了独立的市级协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现有145个团体会员单位,与53个国家和地区的170多个教育组织和团体建立了长期的交流合作关系。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经费来自五个方面:通过执行项目的管理费用;通过对会员单位和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报酬;会费收入;募集基金;国内外捐赠和其它。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全国各地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有关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企业、金融界热心教育交流事业的人士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理事会每两、三年举行一次会议。 理事会设有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官方网站是http://wwwceaieeducn/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2217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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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代表,作为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工会在履行集体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中有两种身份,一是工会作为当事人,代表全体职工,将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二是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申请仲裁。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案件中,协商解决为必经环节。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是劳动者、工会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即协商解决是处理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必用方式和必经程序。二是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全体劳动者,就展行集体合同的争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工会法第二十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五十三条 代表人诉讼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行政院1928年2月3日至7日﹐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等议案。规定国民政府接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掌理全国政务﹐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选举﹐政府部门设有内政﹑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农矿﹑工商等部以及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监察院﹑大学院等。会议推举谭延闿为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为军事委员会主席兼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同年9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宣称全国进入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执行训政职责﹐并决定以五院制组成国民政府。同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设主席一人﹐委员十至十二人﹐国民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同时﹐任命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至此﹐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渐趋完备。
管理古罗马公共事务的机构带有军事民主制性质,主要有:①库里亚大会:由全体氏族的成年男子参加,其任务是决定战争,选举包括“王”在内的高级官吏,对重大问题的议案进行表决。②元老院,又称长老议事会,由罗马 300个氏族的显贵组成,协助“王”处理一些重大问题,并由它首先讨论。③“王”,由库里亚大会选举产生,拥有军事、审判、祭司等权,但无民政权。第六位“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执政时(约公元前578~前534),依靠平民的支持进行改革,促成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把古罗马的政治制度推进了一步。
共和时代王政时代末,“王”塔克文暴虐无道,罗马人愤而逐之。约于公元前 509年建立了由罗马贵族掌权的共和国。共和时代早期,罗马政权掌握在元老院、公民大会以及执政官、监察官等行政长官手中,逐步形成寡头共和政体。贵族当政,平民无权,平民与贵族之间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平民终于取得了设立平民保民官和平民会议、担任高级官职等一系列权利,促进了罗马共和政体的不断完善。其政治机构主要有:①执政官。共和时代始设,从森图里亚会议(百人团会议)中选出2人,任期 1年,掌管最高军事和民政权力。最初多为贵族独占,公元前366年起始从平民中选出1人,任满后可进入元老院。②公民大会。此时森图里亚大会已取代了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库里亚大会。其职权是选举高级官吏,决定是否对外宣战,表决执政官提交的一切议案,但大会通过的所有议案须经元老院的最后批准始能生效。由于各等级投票数额不一,故实权掌握在少数贵族手中。③元老院。成员已由100人增至300人,最初为贵族垄断,后卸任执政官及上层平民亦可加入。元老院是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总揽行政、立法、外交、军事、财政、司法等大权,也是罗马共和政体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并设有保民官、财政宫、监察官、司法官等。
公元前3~前1世纪,由于不断进行对外扩张,罗马已从一个蕞尔小邦发展为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奴隶制大国。公元前 1世纪,经过多次大规模的奴隶起义和平民的反抗斗争,罗马共和国出现了严重危机,共和政体已不再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共和时代末先后出现了LC苏拉和GJ凯撒的独裁。公元前27年,元老院授予G屋大维“奥古斯都”的尊号。于是屋大维确立了个人的专制统治,共和国宣告覆亡,罗马从此进入奴隶制帝国时代。
帝国时代罗马帝国通常分为前期帝国(公元前27~公元284)和后期帝国(284~476),前期帝国采用普林斯制,后期帝国实行多米那特制。两者本质一致,旨在建立军事独裁的专制帝国,但各有特点。
普林斯制一般称为元首政治(或元首制)。普林斯是拉丁文 principatus的音译,意为第一公民或首席元老。普林斯制形成于奥古斯都在位时期(公元前27~公元14)。奥古斯都逐一战胜政敌,结束了长期的罗马内战。他承袭凯撒的传统,企图重新确立个人的独裁统治。但是,共和制在当时还有影响,维护共和政治传统的社会力量依然存在,促使奥古斯都采取元首政治的传统方式。这种政治制度是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共和走向帝制过程中产生的,在政治上具有过渡性。普林斯制的基本特点是:①公民大会、执政官、保民官、元老院等共和时代的国家机构名义上继续存在,元首可以援引共和时代的政治制度为依据而拥有各项个人权力。②国家机构的原有职能逐渐变化,或被削弱(如元老院),或名存实亡(如公民大会),一些重要的职位为元首长期占有,如奥古斯都连续多年担任执政官,获得终身保民官的职权,元首成为掌握实权的民政机关的主宰。后来元首还兼任大祭司长,在宗教事务中起主导作用。③普林斯制的主要支柱是军队,元首享有最高元帅的称号,他不仅拥有指挥军队的最高权力,而且成为驾驭整个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因此,元首政治是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制。一般认为,奥古斯都就是罗马帝国的第一位皇帝。元首政治形式上尊重元老院,故近代一些学者也称罗马帝国前期奉行的是元首与元老院的两头政治。
多米那特制多米那特是拉丁文 dominatus的音译,意为君主制。GAV戴克里先继位(284~305),把共和制的外衣完全抛弃,代之以公开的君主制。从此,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由普林斯制转变为多米那特制。多米那特制的特点是:最高统治者的正式称号是"多米那斯"意为(主人、统治者);自诩其权力起源于神,其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对臣民拥有生杀予夺之权;采古代东方君主的宫廷朝仪。戴克里先统治时期,罗马帝国被分成4个部分,由4个统治者共同治理,形成了“四帝共治制”的局面,但由戴克里先掌管全权。他为了加强君主专制政体,巩固中央集权的奴隶制帝国,实施了行政、军事、财政及币制等多项改革。
王政初期,罗马按氏族部落召集武装力量。到王政后期,相传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前534在位)实行改革,根据财产原则划分公民为 5个等级,规定各等级中17~60岁的公民皆有服军役的义务,从而创建了公民兵制(见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王负责征集和统率军队。公民兵出征须自备武装和给养,战后即解散,返回家园重操旧业。当时作战队形是排成密集方阵,重装步兵在战斗中起决定作用。
共和国建立后,特别在公元前4世纪,由于战争的频繁和扩大,罗马军事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传说中将此变化归之于著名统帅MF卡米卢斯(~公元前365)实行的改革,其实这些变革并非一人之功和一时之效,而是经历了长期的过程。大概起初在军队中发放军饷,并由国家供给武器和给养,后来逐渐改进了军事组织、战斗队形和武器装备。继而在布匿战争中又有多方面的改进,终于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军事制度。当时罗马军队的基本战术单位是军团,通常由4500人组成,包括3000名重装步兵、1200名轻装步兵和300名骑兵。重装步兵为军团的主力,配备投枪、短剑、大盾、金属头盔、胸铠和胫甲。每个军团分为30个中队,每个中队又分为两个森图里亚(Centuria,又译“百人队”)。中队按士兵年龄和经验分成三类:由年轻人和由成年人组成的中队,各有120名重装步兵;由老兵组成的中队,只有60名重装步兵。战斗时,年轻人组成的中队居前,称为枪兵;成年人中队居中,称为主力兵;老兵中队居后,称为后备兵。这就是著名的罗马军团三列队法。轻装步兵和骑兵亦分为小队,战斗中轻装步兵通常配置于军团前面,骑兵则掩护两翼。征服意大利后,罗马军队中还有臣属于罗马的城邦或部落即所谓同盟者提供的大量辅助部队,配合军团作战。最高军事指挥权掌握在执政官手中。军团的指挥官是 6名军事保民官,系由公民大会推举或由执政官委任。下级军官中最重要的是森图里奥(Centurio,又译“百人队长”),从士兵中挑选任命。罗马军纪严酷,违犯者受到严惩甚至处死。行军和扎营都作严格规定,宿夜必须挖沟筑墙,建造营地,以防突然袭击。
公民兵制随着城邦危机显露出其弱点。公元前 2世纪末,著名军事家G马略(公元前157~前86)实行军事改革。其主要之点是推行募兵制,招募以前无权参军的贫苦公民到军中服役;提高薪饷,延长服役期限;同时为了加强军队的机动性,改变军团的编制和作战队形(见马略军事改革)。此后,罗马开始出现职业军,军队参与社会斗争,逐渐成为奴隶主权贵争权夺利和实现独裁统治的工具。
奥古斯都创建帝国之后,又对罗马军事制度作了改革:以精锐军团组成常备军,并配备以辅助部队,驻扎于行省和边防要地;还建立近卫军拱卫罗马,保卫元首及其家族;军团的编制基本照旧,但军中要职由元老和骑士担任;军团士兵仍从罗马公民中招募,辅助部队则从行省和附庸国非罗马公民中征集,近卫军仅来自意大利的罗马公民。这三者的士兵在服役期限和薪饷方面都有很大差别,辅助部队的退伍士兵可以获得罗马公民权。后来,由于罗马公民权的扩展,行省居民在军团中的比例日益增加,军团和辅助部队的差别逐渐缩小。到公元 2世纪,驻行省的帝国军队就地征兵,并修筑了永久性营地,完全成为当地驻军。此时,军队装备有所改进,骑兵的作用较前增强。
LS塞维鲁(193~211在位)对各类军队的招募地区和待遇作了改革,使每个士兵都有升任军官的可能,允许士兵和家属住在一起。皇帝PLVE加列努斯(260~268在位)则不让元老在军中任职,并且扩大骑兵在战场上的作用,建立一支机动的骑兵后备军。3 世纪末和4世纪上半叶,GAV戴克里先(284~305在位)和君士坦丁一世实行军事改革,把帝国军队分为边防军团和机动军团,加强军队的机动性,以应付危机(见戴克里先的改革)。晚期帝国军队中显著的变化是“蛮族”成分愈来愈大。
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关于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有哪些
1、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什么时候出劳动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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