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第1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最多18字)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在促进扶持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同时,需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在政策选择上实行“扶持促进”和“规范管理”双管齐下,这样,广东民办教育才能在前期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和谐、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探索,民办教育在我省的教育事业中已占有一定的份额,且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06年,全省有民办普通高校28所,独立学院17所,在校生191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45所,在校生111万人;民办普通高中105所,在校生76万人;民办初中559所,在校生385万人;民办小学859所,在校生1199万人;民办幼儿园6941所,在园幼儿1042万人。民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分别比2001年增加了59所、416所、425所和2456所,其在校生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37%,369%,278%和121%。

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促进了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改变了政府包揽教育的传统格局,初步形成了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扩大了学位供给,缓解了学位紧缺状况;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吸纳了社会资金投入教育,拓宽了经费来源渠道,弥补了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深化了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教育成本核算方式和人事制度的变革,逐步形成了同级不同类型学校相互竞争的氛围。可以说,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促进和加快了广东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本身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近几年,我省民办教育虽然取得快速发展,但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民办教育的力度有待加强,部分民办学校没有做到诚信办学、规范办学,存在较大的不稳定风险。主要表现为:1.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不够落实。有些地方没有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对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具体化,对民办学校征地、基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还不够明确、不够统一,即使有了政策也落实得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办教育的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已有三年以上聘期的教师比较少,据统计,三年以上聘期的专任教师占同类学校同类教师的比例,幼儿园为29%,小学为29%,中学为382%,民办高校为39%。2. 政府对民办学校依法加强监管的机制还不够健全。政府监管力量薄弱,职责不清,一些地方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存在管理缺位、不到位和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行政执法不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纯以行政手段管理教育的惯性依然很大,一些部门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教育行政执法与监督不力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不尽如人意,有法不依的情况还比较突出。3. 部分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和办学行为不够规范。个别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原则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将办学作为谋取个人和组织利益的途径,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一些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董事会、理事会,董事长、理事长、校长的职责不够明确,“家族式管理”、“出资人一人说了算”等情况比较普遍;一些民办学校的党团组织不健全,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薄弱,对出现的问题或者是对问题发生之前的苗头,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加以疏导,出现问题也不能及时控制;不少民办学校没有落实法人财产权,存在比较明显的办学风险,一些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不规范,没有专门的机构和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记账方式混乱;一些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不规范,如招生宣传时,模糊校名、毕业证书类别、所提供教育的性质,或者是借用其他学校的校园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办学实力,误导考生,以及利用中介机构违规招生,滥发录取通知书等。

因此,在促进扶持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同时,需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在政策选择上实行“扶持促进”和“规范管理”双管齐下,这样,广东民办教育才能在前期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和谐、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是要把民办教育摆在重要的战略地位。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民办教育事业和公办教育事业一样都属于公益性事业,都承担着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人才的重任。因此,要深入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精神,从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将民办教育摆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增强发展民办教育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多为民办学校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充分释放民办教育的能量,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是要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加快发展。当前,民办教育相对于公办教育,仍处于弱势状态,有待扶持。一是关于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奖励。省委、省政府为更有力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已设立了“省民办教育专项基金”。从2005年起,连续5年以每年3000万元对办学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进行奖励。这一举措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校长、学生深受鼓舞,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二是给予民办学校平等待遇的税收和收费优惠。应当对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用地建设规费减免、税收优惠、制发事业专用票据、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经费、给自筹经费的事业编制,资产过户规费减免、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的项目与标准,以及用电、水、气、排污、通讯收费优惠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三是给予民办学校一定数量的自筹经费的事业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区域内办学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自筹经费的事业编制。这项规定有利于解决教师的退休社保、医保购买标准、户口、教师资格和职称问题等后顾之忧,能极大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还不增加财政的负担,体现了政府积极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导向。

三是建立完善民办学校准入制度。加强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要从源头抓起。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准入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设置标准,严把入口关。要把好举办者这道关。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要严把审核关。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不予审批。要严把硬件关。今后,新成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四是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切实维护民办高校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堡垒作用。民办高校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必须及时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民办高校一般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不同民办高校的实际,选派在职的党员干部或退休党员干部到民办高校担任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兼任政府教育督导专员。各民办普通高校要从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民办高校建立健全党组织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真积极配合省委的部署,把这项工作落实好、贯彻好。

五要依法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形式的决策机构,落实民办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都要由决策机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机构研究的重大事项及程序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要落实民办学校校长的管理权,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要参加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健全民办学校章程,民办学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章程中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资质,以及决策机构人员构成的原则。法定代表人应由符合资质的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此外,民办学校还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切实维护学校稳定,建设和谐校园。

六是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落实法人财产权。加强财务管理,是防范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重要手段。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资产必须在学校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要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要切实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终止招生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七是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要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为切实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从今年起,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发布。今年开始,省教育厅将对全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的备案情况向全省通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参照省的做法,对本区域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备案情况进行通报,从源头上促进民办学校的规范招生。

八是实行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制度。实行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制度,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非常重要。省教育厅决定,从今年起,对全省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为此,要明确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职责。民办学校的年检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年检,谁审批、谁年检”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要明确年度检查的内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厅直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办学条件基本情况;教师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等。为促进民办学校的规范发展,省教育厅将对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厅直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年检结论以多种形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要充分发挥年度检查的导向作用。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将作为学校评先评优、奖励资助、招生计划安排、行政处罚等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中,“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省教育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以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责任编辑 王 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变更举办者;(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四)制定发展规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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