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瑛的社会贡献

吴瑛的社会贡献,第1张

吴瑛爱国爱乡,具有强烈的正义感,况多才多艺,是巴西华人中颇具声望的书法家,有作品展出于“浙江省丽水地区华侨书法展览”和一九九三年北京举办的“北京国际书法交流展览”,均获好评。

面对巴西华人世界里政治窒息的状况,吴心急如焚。为了让正气长存,大义浩然,他积极参与由美国泛亚企业有限公司投资举办《巴西侨报》的工作,并与青田侨胞吴跃宙、朱敏群、金楚光等人借资赞助。为了使《巴西侨报》更好地发展,成立了董事,赞助者均为当然董事,吴瑛被推举为董事长。从此,他将自己后半生的精力,全部贡献给《巴西侨报》,为正气和大义辛勤耕耘。

《巴西侨报》如今已成为巴西华人精神粮食。她为侨胞传递祖国的讯息,互通感情,激发侨胞爱国爱乡的热情,融思想性、知识性、娱乐性为一体,深受广大侨胞的欢迎。,属第二批青田华侨。

九十年代初期以前,巴西华文报纸,唯有台湾当局支持和掌握的《美洲华报》。此报实际上是台湾当局伸向巴西的喉舌。巴西华人得不到祖国真实的消息,却被浓厚的乌云覆盖住华人的空间,使每个具有正义感的华人,觉得莫大的窒息。尤其是北京动乱期间,巴西社会上所出现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对他们的启发是非常深刻的。

要求有华人自己的报纸,实事求是地反映祖国的真实情况,让正气得到伸张,大义得到树立,已成为巴西绝大多数华人的共同愿望了。

为了实现这个愿望,青田华侨吴瑛、吴跃宙、朱敏群、金楚光等人,积极参与发动广大侨胞创办《巴西侨报》的工作。使《巴西侨报》在一九九二年顺利地诞生。吴瑛深孚众望,被大家推举为《巴西侨报》董事长。

法律主观:

可以。 股东会成员被选为董事会成员,可以担任董事长。 法律依据:《 公司法 》 第四十六条 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第四十七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1994年,全国工商联根据广大民营企业家的建议,牵头筹建中国第一家以民营资本为投资主体的保险公司;同年12月,组成以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陈景新为组长的筹备组展开筹备工作;1995年2月,全国工商联调陈安东同志具体负责筹备工作。

1996年8月,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陈景新以全联保险公司筹备组名义,就组建民生人寿保险公司一事致函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政协秘书长郑万通。中共中央政治局党委、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在该函上批示:“请镕基同志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批示:“拟同意,请相龙、陈元同志酌情批示。”

2000年9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召开由全国工商联领导参加的会议,宣布国家批准民生人寿正式进入筹备程序的决定。

2000年10月9日,全国工商联下发《关于民生人寿获准筹备的通知》(全联发字[2000]第39号);

2000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同意筹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复[2000]286号),正式批复民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

200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王宏前、卢志强、刘永行、陈年代、李海仓、严克强、倪益麟、鲁伟鼎、谢秋涵、潘履孚;选举产生了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会成员:刘永好、朱重庆、周晋峰、韩小群;推举经叔平为名誉董事长;选举严克强为董事长,卢志强、鲁伟鼎为副董事长;选举刘永好为监事长;聘任王耀华为总经理。

2002年5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成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机审[2002]207号),同意成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3月31日,召开首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名陈嘉禾为董事候选人、严克强辞去董事、董事长职务、提名王以铭为董事候选人等项议案。

2003年4月1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机审[2003]70号),批准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2003年4月21日,民生人寿以营业总部名义售出第一张保单。

2003年6月18日,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举行隆重揭牌仪式,全国工商联及保监会主要领导参加。

2003年8月6日,中央电视台记者、被保险人罗先生在赴新疆石河子采访途中,因车祸于2003-8-6至2003-8-14在石河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853799元。9月11日,被保险人向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公司经审核后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于2003年9月12日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763919元。此为公司第一笔赔款。

2003年9月8日,中国保监会批复北京分公司开业;10月24日,批复杭州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开业;11月14日,批复石家庄分公司开业。

2003年11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6月18日)。

2004年7月,民生人寿商标正式通过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008年1月16日,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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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如何产生 传统的依照“委任”理论来处理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按照这种理论,董事会是股东会的 代理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受股东会的委托管理公司的事务。因此,各国 公司法 都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任和解任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广泛的决定权,董事会则居于股东会之下,受股东会支配,对股东会负责。但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近几十年来,“有机体”理论代替了传统的“委任”理论。依此理论,公司是一个有机整体,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是由同家法律赋予的,并非来自股东会的委托。据此,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出现了削弱股东会权力而强化董事会权力的趋势,以不同的方式,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划归董事会行使。例如1937年的《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是的领导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论是公司的章程还是股东会决议,都不能限制董事会对公司业务拥有的专属领导权。1993年《公司法》在配置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时,忽视了现代公司法的这一发展趋势,配置给股东会的权限很大,甚至包含了一些本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公司债券发行的决定权等。我国2005年《公司法》则强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二、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 公司章程 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 辞职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法律主观: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是什么 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董事会成员 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以及 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的过程当中也是要起到掌舵的重要作用的,很多人经常会拿 公司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来进行比较,实际上这两种最高级别的会议在职权上是相互平衡制约的。董事会的召开以及相应的职权,这些细节上的问题都应该详尽的体现在公司章程当中,当然也是要在遵守公司法的基础上由公司来拟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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