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是: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该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迹闷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颂州袭其他行为。
问题一:董事长是这么产生的? 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股东可以提名,当然一般都是股东提名。
你的理解只是经验性的判断,是绝大多数公司的董事长都是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东若是自然人,那其人本人就是董事长;股东若是法人,则法人的实际控制人最可能被委任为董事长。
一般的公司在出资设立时股东之间会有一个约定,由哪位股东推荐董事,组成董事会,A股东可以推荐多少名,B股东可以推荐多少名。这些多数是不成文的约定,有些也会成文(原因是小公司设立时股东较少,治理结构没有形成,运行并不规范)。
由于大股东推荐董事的名额较多,多数可能控制董事会,因此所谓的“大股东委派董事长”的说法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说法。真实操作是股东提名,或者干脆董事会提名,选举的时候由大股东委派的董事超过董事会人数半数,则大股东推荐的董事一定被选为董事长。
我们国家的企业一般股权结构比较集中,即大股东持股数量较大,因此“委派”现象很普遍,也就导致了你经验判断的结论。
问题二:董事会的成员(董事)都是怎么产生的? 1、董事不一定是股东,但大部分董事都是股东或股东(公司)代表,独立董事不是股东。
2、散户也是股东,极少股份的老百姓理论上有可能成为董事会成员,但实际上不可能。3、董事会是股东会选举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
问题三:关于董事长产生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个问题,当然是必须得通过董事会选举才能成为董事长,另外一种方法就是你手中持有股份多过其他股东且能力必须得通过董事会的人才才行,
第二个问题,董事会是最高权力,一般公司所有大事皆由懂事会投票,最终具有说话和决策权的只有董事长一人,跟股东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唯一的是金钱关系~如果遇到个人的利益受损则可以直接联合小股东们来发起议事
第三个问题,我只想说现在大企业都有出现的问题就是,每个股东在这家公司都有自己的人,自己的心腹,如果这个人的位置很重要,那么股东们一般都会力保自己的心腹,除非这个董事长有很充分的理由和抓到个人的小尾巴,那么他还是有权力直接解决个把人的,其他像你说的给某人加个工资,添加个什么设备的话就不用在征求股东大会同意了吧。这些最高决策者自己可以根据跟人的能力进行调整,这些都属于内部管理与调整董事长就可以了~
第四个问题,在上市前起初公司有几个人组成,上市后按照场人的投资进行配股,这几个人就是最高懂事会成员~一般上市后公司都会请别人来当CEO,COO,这都都可以成为懂事会成员~
第五个问题,持有股份的董事长一般如果能力不够或者做事风格不行,经懂事会达成一致,可以另选董事长,但其还是董事会一员,如果是外请人员担任董事长一职,能力与做事风格达不到公司预定的效果,可由董事会进行商议最终可以协商解除合约~
最后一个,董事应该不属于雇员吧?上市后可以没有任何职位,坐等年底分红就可以了,除非有很大的项目需要资金投资,那么这些成员就会时常来报道了,他不属于管理者,就算其在公司任职的话,最终的管理者是董事长,然后在每个部门的负责人,懂事会只是在某个大问题需要决策时才会其作用~
问题四:我想问下公司董事长是否必须是在董事会成员内产生? 董事会成员是股东大会中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则是由董事会成员开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搐须是董事会成员。
另外,董事长是在董事会成员召开董事会议时由董事会成员投票选出来的,怎么会选出一个不在董事会成员名单内的董事长呢?除非选举程序不对,不是由董事会成员选出的。
注意,股东大会只有选举董事的权力,没有选举董事长的权力!
问题五:总经理如何产生 内资企业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总经理的任命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常是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表决任命;
职工监事由全体职工选举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问题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怎么产生 一般情况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具体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
问题七:董事会的一些问题与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1、一般不可能;董事董事,能把做大挣钱,股东就会支持。另外,持有最多股权也可以直接影响;
2、是。一般会根据两种情况:A、股权大说话;B、董事会成员表决确定。
3、那是当然。一般,资金大的项目、重要人员的变更、改革等影响了公司的发展,才会立行招开董事临时时大会;
4、不一定。但一般都有参与耿资格。
5、董事成员。可以在集团公司上班,也可以自行开其他公司或其它业务……也可以只是一个投资者,就如买股票一样的性质。就是多与少的关系
问题八:董事长和执行董事是如何产生的?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是董事会股东中占有股权最多的人,执行董事是董事会大股东中直接参与公司运作的人,换句话说,执行董事既是股东又是公司业务的领导。如果是小公司没有上市,就没有必要选出董事长,因为董事长是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
问题九:各种企业组织“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5)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问题十:公司法如何规定董事长产生的? 你好!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偿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由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实际上是大股东)选聘独立董事所引起的对独立董事的同化问题,应当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市场各方的密切关注。否则,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所带来的将不是一场“公司治理革命”,而很可能成为一场修饰公司门面的“装饰革命”。
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产生机制,首先应当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独立董事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以增强其可操作性。配套实施细则应当对独立董事的人选范围(如职业倾向和知识结构)、任职资格条件、选聘主体、选聘产生程序、发表独立意见的原则以及薪酬等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过失追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2)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应当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章程指南,对不同股权结构模式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条件、具体人数、独立性解释、薪酬范围、发表意见的具体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方式作出具体规定。(3)上市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促使其责、权、利相匹配,相适应。总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既为独立董事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履行义务的根本准则。
其次,应加快培养职业独立董事队伍的进程,并成立独立董事行业公会。著名股份制专家刘纪鹏认为,要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避免成为仅仅用于摆设的“花瓶”,就要尽快形成职业独立董事队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独立董事应逐步实现职业化,由管理层来制定独立董事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执业操守,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形成一支像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那样的专业化队伍,以弥补由于现代公司股权出现的所有者约束软化所带来的法律真空。这不仅可以使独立董事具备所需的知识结构和从业经历,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而且可以保证独立董事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更好地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此外应当成立属于独立董事的行业公会(这是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上市监管部的业务指导。该行业公会的主要职责是:(1)培训考核,即由独立董事行业公会定期对在任的独立董事进行培训考核,一方面加强独立董事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不断更新和改善独立董事的知识结构,以增强其业务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水平。(2)考察监督,即由独立董事行业公会对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进行考察监督,建立独立董事日常执业操守档案,并实行严格、明确的奖惩机制。(3)建立独立董事保护机制,即由独立董事行业公会为独立董事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处理独立董事的申诉事宜,协调独立董事与所受聘公司之间的关系。可见,成立独立董事行业公会,不但可以对独立董事进行经常性的自我教育、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而且可以切实保护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尽管目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尚存在一些不足,但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针对独立董事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不断加以修订和补充,它必将日趋完善。
再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选择范围应当逐步扩大,应更多地关注企业管理专家、投资专家、市场专家,尤其是财务会计专家。实际上,在《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界定中,已经框定了独立董事所有可能的人选,即从与公司存在“无利害关系”的人士中产生。考虑到担任独立董事所需具备的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实际上是经济、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而且常常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职员(当然也包括专家学者)。经济学家、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认为,独立董事的选择对象不应过多地侧重于经济学家、技术专家等社会名流,而应着重选择那些有企业管理经验、有投资决策专长和有把握市场能力的专业人士。这样可以使独立董事更胜任、更称职,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即由监管部门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对经过培训的独立董事人选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上市公司选聘独立董事时,由中介机构推荐一批优秀、称职的人选供其选择。
其四,独立董事不应由大股东一家来选聘,而应由广大中小股东来共同选聘。既然独立董事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工作的基本目标,那么独立董事就绝不能由大股东一手遮天,来定夺人选,而应由广大中小股东来提名和选聘独立董事。这样选聘出来的独立董事,一方面可以代表广大中小股东,具有真正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有利于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完成其应尽的使命;另一方面,可以不会受制和听命于大股东,有效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利于监督和制约大股东,从而抑制和克服大股东“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现象。《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规定实际上仍然难以防止独立董事的提名、选聘权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推荐一些与之关系密切的“人情董事”、“挂名董事”、“花瓶董事”,使得独立董事形同虚设,流于形式,造成其独立性大打折扣。韩志国认为,独立董事不应由董事会提名,而应由股东大会提名,并且主要应由非董事单位和中小股东提名,这样选任的独立董事,才能具有真正的独立性。
其五,选聘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大股东回避制度和差额选举方法。中小股东在选聘独立董事时,应实行大股东回避的表决制度,即大股东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选举,而由中小股东推荐并选举聘用或由在任的独立董事推荐继任的独立董事。以后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独立董事任职的提名委员会来提名,同时规定每届董事会必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的产生采用差额选举的方法,这是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根本所在。
其六,应当设立一个独立董事任职的提名委员会,并确定独立董事的合适人数和比例。例如英国英格兰银行率先建立了一个提拔非执行董事的建议推荐型机构---非执行董事提拔委员会,用于对非执行董事的选举和任命。不管采用什么方法,独立董事的任命都必须经过正式的选聘程序来产生,而且独立董事的任命必须有特定的任期(如10-15年),重新任命不能是自动的,同时应规定其退休年限。此外,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确定独立董事的合适人数和比例。如果独立董事的人数过少,在董事会中的所占比例过小,就会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很难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反之,如果独立董事的人数过多,所占比例过大,就会造成对专业化的内部董事产生挤出效应,阻碍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可见,上市公司确定独立董事的合适人数和比例,可以保持董事会的适度规模,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运作质量,从而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
其七,针对独立董事对大股东惟命是从、处于从属地位的现象,应当赋予独立董事“四有”,即有权、有钱、有闲、有缘。韩志国认为,独立董事必须有权---在赋权与行权两个方面都应当予以特殊保障;有钱---对独立董事自身的激励和独立董事行权的必要经费;有闲---独立董事必须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来为公司工作;有缘---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整合能力和亲和力,并且善于把自己的意志变成众人的合意。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独立董事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有效监督和制衡大股东,以防止其“一手遮天”,从而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样看来,《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可以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的规定比较宽松,考虑到在几家上市公司兼职的独立董事完全可能又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机构兼职,使得独立董事承担职责和履行义务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就根本无法保证,造成独立董事只能是形同虚设,或仅仅是热衷于薪酬。为此,建议《指导意见》可以适当减少一名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兼任的家数。
其八,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证券法》第63条和《公司法》第63条及116条都规定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规定:在董事会中对议案提出明确异议但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这样,近期独立董事面临的现实处境是“作用有限,风险无限;权利不大,责任重大;信息不全,任务齐全”。这种权、责、利三者严重失衡的机制不利于形成一支由合格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独立董事力量,独立董事制度有可能因风险太大、无人愿意受聘而“形同虚设”甚至造成夭折。因此,建议《指导意见》应当进一步平衡独立董事的权、责、利关系,使之相匹配、相对应。可以考虑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为了使独立董事在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中能够有效规避和控制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我国的保险机构应该尽快开设该类险种。并且《指导意见》中应该规定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购买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以保证独立董事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正当利益而采取行动时,不必担心自己的诉讼责任,既有独立董事行业公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又有强大的资金作为坚实的财务保证。最近平安保险公司作为第一个“吃螃蟹者”,首家推出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险这一崭新的险种,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这意味着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
上海市试行独立董事制度是走在全国前列的。早在1992年初,广电电子就增补了两名境外独立董事。1999年11月,上海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上市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要求。2000年初,上海市建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才库。2000年上半年,上海市重点进行了7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试点工作。2001年1月,上海市委组织部等颁发了《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对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选聘程序、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作了相应的规定。可见,上海市通过深入、扎实的工作,为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促使独立董事制度得以稳步地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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