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监事的条件

担任监事的条件,第1张

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可以当公司监事。且前述人员应当满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等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通常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两类监事组成:第一类是股东代表,为了防止司的经营管理层如董事、经理滥用权利,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必然要选派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员作为监事参加监事会。第二类是职工代表,让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可以担任公司的监事。

监事的权利:

1监事在公司当中有着非常大的权力可以说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监事需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或者已经损害公司的利益之时,可以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纠正,并且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职工监事能为监事会主席。

职工监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中代表职工利益,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活动的,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充任的监事。职工监事是监事会中必设的人员,其具体人数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职工监事的具体选任办法,由代表全体职工利益的组织决定。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由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更换本企业的职工为职工监事。公司的职工监事还可以由本公司的工会选举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健全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

  本条例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条例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公司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及相关工作制度,指导、支持和帮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董事会,职工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设立的监事会,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第二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经营管理知识,具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三)能够了解和反映职工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产生。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结果由公司工会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自其不能履行职责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公司工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补选。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届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责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除履行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相同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履行监督职责;

  (二)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向董事会如实反映职工对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教育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或者职工的监督。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保障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业务培训,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听取和尊重职工董事反映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决策,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听取职工意见并与职工董事和公司工会进一步协商后,再做出决定。

法律分析: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法律明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在选举职工代表时,应当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被选举为监事后,应当担任三年的监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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