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副舟骨切除可以评残吗

军人副舟骨切除可以评残吗,第1张

法律分析:如果只是会疼痛,没有涉及到影响生活能力的是不能评的。因为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没有此项病例登记要求。评残的依据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第三章残疾抚恤中提到的,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1、现役军人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导致残疾,认定为因战致残;

2、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患职业病或者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扩展资料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1、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残的程序依据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一是申报,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

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

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导致右足足舟骨骨折和副舟骨错位,经内固定的、或者影响足弓者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未经内固定的,或者不影响足弓的,应当评定为十级伤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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