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d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流动受限;c断续工作;d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上述公式中的伤残系数是如果确定的呢?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计算公式是: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Ct—伤残赔偿总额;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标准可分为四个等级,由重到轻分别是: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一)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二)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三)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四)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法律分析: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一般根据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其中等级分为一到十级伤残。如果是职工的工伤认定,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的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的障碍程度来进行等级鉴定。鉴定标准都是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其中一级的人体致残率为100%,十级的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之间相差10%。伤残鉴定标准种类: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工伤的定义: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等。”综上所述,国家伤残鉴定标准的问题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的。建议依照鉴定标准判断伤残程度。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