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因为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由于出差地特殊的工作环境,感染与工作原因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一般会认定为工伤。
对于职工从外地回程的,返程途中应当做好自我防护,如被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其在治疗隔离期间由企业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标准发放工资,隔离结束后仍需治疗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职工居家办公的,工作场所、生活场所、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都是在家里,个人应做好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在居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此类情形难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居家办公期间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在实践中尚存有争议,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在伤情稳定或伤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属于工伤吗
1、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属于工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患病,不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事故伤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尚未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构成职业病。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被感染,无法认定工伤。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雇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
7、护理费。
新型冠状病毒被我们上班感染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因为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法定范围,相关情况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工伤的具体情况还需要由工伤认定部门鉴定。
一、新型冠状病毒被我们上班感染算工伤吗
上班感染不属于工伤,但如果属于近期的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二、《工伤认定办法》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工作环境,所以用人单位在复工后还需要落实相关防控规定,对于因不发放口罩或者未落实防护措施而导致员工受感染的,也是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
如果员工感染新冠阳了算病假的,企业要正常支付工资。如果是固定工资,那就要启旁斗支付全额工资。如果固定月薪加绩效,启巧在没有绩效情况下,那就要支付全额月薪。如果可以居家办公,那就要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个人承担的治疗费用都是财政兜底,而工资损失按照相关文件和法律由用人单位继续发放,这基本上覆盖悄磨了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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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轻伤赔偿: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才有)
;3、交通费、食宿费;
4、护理费;
5、误工费。
以上这些一般按实际支出给付,所以要留存好票据。
因工伤致残附加:
1、残疾辅助器具费(实际需要);
2、伤残补助金;
3、伤残津贴。
因工伤死亡附加:
1、丧葬费;
2、工亡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新冠状肺炎感染者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1、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人社部函〔2020〕11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知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这次疫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应该认定为工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主要包含了医生和护士。
2、除了医护人员,普通人在上班期间不幸感染,能认定为工伤吗?那就要要看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由于工作原因引起,即是否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型冠状病毒被我们上班感染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因为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法定范围,相关情况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工伤的具体情况还需要由工伤认定部门鉴定。
新型冠状病毒被我们上班感染算工伤吗
上班感染不属于工伤,但如果属于近期的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第一项
确定了工伤认定适用对象范围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医护人员,如果从事的不是疫情的防治工作而被感染,一般也不属于工伤的范围。
法律主观:
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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