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拔智齿,牙医生硬拉带摇晃竟长达1小时,结果怎么样了?

女子拔智齿,牙医生硬拉带摇晃竟长达1小时,结果怎么样了?,第1张

近日,河北唐山,一个牙医拿镊子给女子拔智齿的视频引起网友热议。因为女子的智齿长得非常牢固,牙医拿着钳子生拉硬拽使劲摇晃了一小时,才将两颗智齿给拔了下来。网友:有一说一,搞笑是搞笑,但这拔牙的医生是在作秀吗? 

女子那头晃起来跟拨浪鼓似的,而拔牙的医生似乎是在说:老子这辈子没见过这么顽固的智齿,我就不信拔不下来!因为画面过于喜感,旁边的人都笑岔气了,而被拔牙的女子看到别人笑,自己也是笑开了怀。女子事后表示:我打了麻药,一点也不疼。但看到的网友都说,如果拔智齿这么夸张,那打死我也不去,隔着屏幕看着都疼!  

有网友说,这个牙医如果不是为了作秀,那他技术堪忧,我去拔智齿,拔两颗才10分钟,还拔过一颗横生埋伏齿,也就十来分钟,全程不敲不锤,感觉舒适。不说其它,这个医生他连基本的手套都没带真的是牙医吗? 

还有网友说,我拔智齿的时候,医生都是掰着我的头让我不要动,这个女的头甩的都跟筛子一样了,太假了吧?我劝大家拔牙去正规医院,不然出事故没人承担得起,尤其是这样硬拉拔牙万一大出血,而且医生没有手套,触碰到血液都要谨慎再谨慎,万一染上啥,想想都可怕! 

更有网友说,作为拔了四颗智齿的人来说,每颗不超过十分钟。而且真的取决于医生的技术,前后经历了两个医生,后面一个医生基本让你以为他还在准备,其实就已经拔好了。 

此外,其他的牙科医生表示,这也叫牙医??手套都不带,一点无菌意识都没有,还有这么摇对颞下颌关节伤害有多大,别侮辱牙医这个职业了。牙医真不是这样的,建议查一下医生的资格,不能拿人开玩笑。 

我看到后先是笑,但笑后也感觉很离谱,这真拔智齿吗?感觉在拔萝卜建议大家收藏,当作以后教育孩子不能多吃糖的反面素材。

药品检验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 :

药品检验工作的基本程序一般分为取样、鉴别、检测、含量测定、写出报告这五个步骤。取样:现场抽样,作为药品检测样本。鉴别:判断真伪。 检查:称纯度检查,判定药物优劣。 含量测定:测定药物中有效成分的含量。检验报告必须明确、肯定、有依据。计量仪器认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

检查:根据检测要求,采用相关的检测方法,检测的内容包括准确度、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重现性)、专属性、检测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和耐用性等。含量测定用有关的工具进行各成分的含量测定,需要注意存在的测量误差和系统误差。出报告:报告一定要写的详细明了,各项数据一定要检测清楚,不能存在误差,同时,不能简单估量数值。

药品检验工作任务:

1进行被检物品的取样和留样。

2使用仪器设备,配制培养基。

3选择传代菌种,进行微生物发酵分析。

4进行原料药、制剂等药物的成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包装材料常规理化分析。

5进行无菌检查。

6检定抗生素药品的效价。

7依药典进行药品药理毒性检查。

8监控生产洁净区的环境条件。

9记录、计算、复核、判定检验数据并编写检验报告。

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药物分析员、药物微生物检定员、药理毒理试验员、兽药检验员。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完成药品抽样后,应当及时将所抽取的样品移交承担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应在核对被抽取样品与“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所记录的内容相符、“药品封签”完整等情况下才予以收检。

抽查检验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可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进行部分检验。

第二十二条 药品检验机构接到样品,在取得检验必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法定质量标准在规定周期内完成检验,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特殊情况须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可根据监督需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如果以补充方法和项目的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的依据,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征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意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意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5个工作日内以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见附件八〔略〕)批复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抽查检验的样品必须按规定留样。

第二十五条 对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药品,药品检验机构应当跟踪检验3批。在对生产该不合格药品的生产企业跟踪时,如该品种1年以上暂不生产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当该品种恢复生产时,必须书面报告本辖区的药品检验机构,由该药品检验机构对恢复生产后的前3批药品进行跟踪检验。

第二十六条 依法对药品进行检查抽样的单位,在接到药品检验报告书之日起,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单位。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申请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将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复验申请应当向《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其他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复验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复验单位在申请复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加盖申请复验单位红章的“复验申请表”(见附件三〔略〕);

(二)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

(三)当事人单位的法人授权书原件。

第二十九条 受理复验申请的药品检验机构收到上述申请复验资料后,应开具“接收复验申请回执”(见附件四〔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申请复验的条件进行审核,同时应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复验。

第三十条 收到复验申请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申请复验的条件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二)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

(三)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五)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的。

第三十一条 已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原药品检验机构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进行复验;原药品检验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

第三十二条 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在收到留样之日起25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和原药品检验机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依照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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