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上来看,道家是在哲学上的概念,道教追求的则是长生不老的神仙仙术。神仙故事起源于春秋之前,而在春秋之后“道”就被附上了玄学的意义,而且在战国时代专门有神仙家。这些神仙家把传说故事和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在《山海经》和《楚辞》中够有反映。古代的神仙体系渐渐完善。老子和庄子的哲学为道教准备了思想依据。而道教的思想应该说是分裂于道家思想,在历史的长河中,它逐渐有了自己的理论,思想,组织。在中国的古代也起着一定了推动或是阻碍作用。在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中,儒家学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是君主专制,中国的皇帝都做着“万岁”的美梦,求长生,求享受,这也是给研究长生之术和神仙之术的道教一个机会。
说起道教,就不得不说宗教。宗教的历史起点似乎不是很明确,但是远古万物总是有灵气的。慢慢得就产生了巫师这一职业。对于外国的传教士来说,这一职业是阻碍他们传播天主教或是基督教。而要控制政权就得通过思想传播来鼓动人们,宗教侵略也就是主要手段之一。道教的思想中有玄想的部分,而其他宗教如墨家,阴阳家等也汇入其中。
道家思想的起源不如儒家和墨家早,但在战国末年,《老子》的思想几乎无处不在,以至人称“黄老之术”。这也是因为老子学说和阴阳学说混合起来的'原因,阴阳家推崇的是黄帝,由于与道家的思想有相一致的地方,黄帝也成了道家推崇的人物。然而至今都有人他提出疑问,到底又没有老子这个人有人认为是老莱子,有的说是周太史儋,而最让人信服的是老聃这一说法。《道德经》又称《老子》为老子所著。《老子》一书对人生的阐述较为详实。它主张的是一种尚古主义,对于君主的管理,其认为无为而治是最好的。治理天下,既要做到无为,又要做到有形。到底是要无所作为呢?还是任其发展,束手旁观?老子的观念给人感觉即使矛盾又是合理,所以,一切就感觉超乎现象,混混沌沌。在古代,在君主统治的时代,既要超脱制度,甩掉制度,自由自在。但是,无论怎么回到古朴的时候,回到怎样的山林,逃脱不了的都是命运,改变不了,但是也逃脱不了。这不是观念的问题,这是时代的问题,在那个时间点,在那个空间,历史只能顺其发展,命运之轮是乘势而上,根本不容改变。即使是改变也是时代遭遇到巨变,在乱世中才能出英雄。但是万物平等,各有所长。不能以一味的标准来判断。人生的根本欲望是生存的意志,如果人要无欲无为,就会想佛教一样,主张无生了。
在科学理性勃兴的时代,反理性的暗流也在涌动,诸如颅相学、骨相学之类的「伪科学」也相当流行。哈曼将神话视为人类用来表达大自然神秘感受的方式,通过艺术意象和象征而非词语来将人同自然的神秘性联结起来。神秘主义也是浪漫主义的一个源头。
18 世纪六七十年代德国「狂飙突进」运动强调个人行动的力量,在冲突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不被社会主流束缚,坚持自己的理念,哪怕离经叛道堕入边缘。那些看上去不正常的人,反倒离上帝与真实更近。
哈曼的门徒赫尔德称得上是浪漫主义之父(维柯比他更早,但不受时人重视)。他有几个观点:
表白主义(expressionism):人应当肆意表达自己的观念和想法。作者不再隐退于作品之后,而是现身对我们说话,作品带有更多的个人色彩。
归属的观点(notion of belonging):人充分表达可以创造一个世界,由此,不同的人都生活在自身所创造的不同世界中,个体于是归属于某个群体,也在不断寻找自己的归属。民族的概念也就此逐渐成型。
在这两点之上。一种历史主义开始浮现,也即若要研究某个时期、某个地区的政治制度、艺术作品等事物,必须先了解他们所在的地理环境和生活习俗,而这些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因而也就不存在永恒的价值。丹纳的《艺术哲学》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这种想法与世界主义、普世价值争锋相对。
由此也导出了赫尔德的第三个观点:真正的理想之间互不相容,不可调和,应当尊重每一种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赫尔德是尚古主义的始作俑者,他们对古老的地方特色很好奇,希望各处的文化尽量保持原始的状态,希望多元的本土性能抵挡全球化和标准化的侵袭。也许可以说,人类学也带有这种浪漫主义的色彩。
康德是一个推崇理性的人,但他与浪漫主义也有关系,主要反映在他对自由意志的推崇上。尽管康德认为道德是外在、绝对的,但它之所以有价值是由人的选择而非其固有性质所决定。人可以选择信奉某种价值或不信奉某种价值,正是这种选择的空间让自由意志存在,也让价值变得更为珍贵。这种反决定论是康德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重要差异,也为之后的唯意志论拉开了大幕。
弗雷德里希·席勒继承了康德对自由和意志的看法,并将其推向更远的地方。他将启蒙理性中的正确答案视为对人的束缚,而挣脱这种束缚、模塑,按意志去生活才让人成为真正的人。而真正的悲剧性则在于对压迫的反抗,如拉奥孔并不逃跑,反而反抗神;美狄亚违抗母性本能和对孩子的爱,用惨烈的方式报复伊阿宋。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反叛重于道德的新观念。浪漫主义者对于宏观共同体的构建和普遍秩序兴趣不大,更关心个人价值与信念的实现。伯林在这里举了个宗教战争的例子,过去对于敌方异教徒是完全否定的,而现在虽然仍不赞同对方的信仰,但会赞赏、钦佩其为信仰而付出一切的真诚与崇高。这说明原先统一普遍的价值已经崩塌,逐渐进入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而此时出现的悲剧作品,大多也表现为价值理念冲突难以避免,与古典悲剧有很大不同。这些今天的我们都深有体会,在今天的流行文化作品中,不少反派都被塑造得极具魅力,而更高的道德价值被悬置。这就是一种「伟大罪人」。
席勒将人类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三个理想阶段要通过艺术来实现,艺术是一种游戏的形式。如果人要解放自身就要学会「游戏的驱动」(Spieltrieb),保持玩家的心态,自己制定游戏规则。也就是说,人的理想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发明的。但不同的游戏如何协调?席勒的想法与康德类似,即人类若能了解自身和自由,体会艺术创造的欣喜,就足以和睦相处。当然这种乌托邦式的想法过于简单,今天的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费希特同样是康德思想的发扬者。他推崇自由的行动和创造,而知识只是实现这种行动的工具。由此导出,周围事物皆是由我们所创造的唯心论观点:「不是因为食物摆在手边我才想到吃它;而是因为我饿了,那样东西才变成了食物。」这背后发挥作用的是一种普遍精神,单个人的精神并不完美,共有的精神则是完美的。在这个基础上,费希特同样发扬了赫尔德关于归属的理论,他认为个体属于某个大于个体的东西,并将其落到德意志民族上,成为一个狂热的德意志爱国者和民族主义者,甚至要将颓废的拉丁民族纳入到德意志的结构中来。
拥抱情人节的来历:拥抱情人节是每年的12月14日,在这个节日里可以和情人尽情拥抱,可以在公开场合,向世人宣告你俩的爱意,也可以私下拥抱缠缠绵绵,在冬天的爱意拥抱更显得暖意融融。
尤其是那些甜甜蜜蜜庆祝过2月14日华伦亭情人节的情侣,到了年底依然能热情拥抱,也见证了两人情意如昔。
拥抱情人节又叫校园情人节这个目前是民间的一种说法。到底这个校园情人节的来源还有待考证。
“拥抱情人节”的情侣装,是诸多恋人的必选之物。大多数恋人会穿着类似的情侣服,展现他们的甜蜜爱情。选购的礼物不需要太贵重,实用知心才能知己知彼,带来温馨感动。
鲜花巧克力,增添浪漫鲜花巧克力在恋爱宝典中一直是经典传奇,对于女生而言,即使天天送花和巧克力,也绝不会说NO,无论是热恋中的情侣还是恩爱夫妻,都将其选为调节生活的礼物之一。
不少恋人表示,虽然鲜花巧克力很容易蔫掉和融化,但也是调节生活情趣,增添浪漫的最佳物品。
代表爱情的鲜花有很多,除了玫瑰。像百合、郁金香、马蹄莲、向日葵、蓝色妖姬、睡莲、勿忘等都适合作为送给女朋友的鲜花。
而且,它们的花语都很美好,有时候还能表达玫瑰不能表达的心思和美好,在特定的场合或许更容易制造惊喜和浪漫。
芬兰诗歌
从时代特征上说,芬兰诗歌分为古代诗歌和现代诗歌两个时期。许多世纪以来,主要由于芬兰的地理位置,芬兰人民一直处于欧洲文明的边缘地带。随着基督教的出现,这种与世隔绝的状态才被打破,新的思想意识逐渐与旧有的自然神话、部落英雄传说交织融合,形成了丰富多彩的芬兰文化。这些故事起源于芬兰西南部地区,千百年来口头相传,逐步流传到人口稀少的东南一带。19世纪时,学者们曾在芬兰东南部收集了这些传说。
已经记录的这些佚名之作约有百万余行,兼有史诗与抒情成分。从事芬兰古诗歌研究的专家埃利阿斯·兰罗特(1802—1844)将他收集的丰富材料于1835年和1840年先后汇编出版,前者定名为《卡勒瓦拉》(亦译《英雄国》),后者定名为《坎特勒塔》(亦译《民歌集》)。《卡勒瓦拉》将古代的自然神话、英雄故事和地方化了的基督教传说糅合交织在一起,编成了一部民族史诗。它每行8个音节,有4个重音(朗费罗曾采用这种音律写作《海华沙之歌》)。《坎特勒塔》是根据历史事件汇编的抒情诗、民谣和传说故事。这些诗歌展现了劳动人民的纯朴率直。其情其境,令人神往:少女在等待情人时唱起山歌;牧人在照料羊群时诉说自己的心事。在这些诗里,大自然也似乎富有灵气,与歌手们一起时而欢笑,时而忧郁。
按照路德宗教改革的原则,《新约》与《旧约》在16世纪和17世纪时翻译为芬兰语出版。虽然如此,芬兰语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只限于为下层人民使用,上层阶级使用的是瑞典语。瑞典语享有声誉,通行于 及民事机构。但是这些瑞典籍的芬兰作家不能建立起芬兰民族文学。一些著名的诗人,如雅各布·弗雷斯(1691—1729)、古斯塔夫·菲利普·克雷伊茨(1731—1785)、弗兰斯·米凯尔·弗兰森(1772—1847)等,虽然富有民族感,却离开家乡移居瑞典。他们的作品也被归人瑞典民族文化传统。拿破仑战争结束了瑞典的统治时期(1155—1809),芬兰被并入俄罗斯,其文学长期依附于外国的局面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与瑞典的分离,加上当时欧洲文学浪漫主义运动的影响,这些都使芬兰的文化领袖们把目光转向平民和芬兰的民间文化,认识到在拯救祖国、维护民族独立完整的斗争中,他们要把本国文化作为汲取潜在力量的主要源泉。
随之而来的文化振兴是芬兰作家和瑞典籍芬兰作家共同努力的结果。民族运动的口号是由先驱者A·I·阿维德松(1791—1858)提出来的:“我们不是瑞典人,也决不会成为俄国人,因此我们必须做芬兰人。”这个时期的一个重大事件是1831年成立了芬兰文学社(至今仍然存在),而对芬兰诗歌具有最深影响的活动是兰罗特收集、出版了《卡勒瓦拉》与《坎特勒塔》,向人民显示了他们的诗歌遗产是多么丰富。但是首先吸收、弘扬了民族精神的却是两位瑞典语作家约翰·路德维希·鲁内贝格(1804—1877)和扎卡里阿斯·托佩利乌斯(1818—1898)。鲁内贝格对芬兰诗歌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于两个方面。首先,按照芬兰民族浪漫主义的发展纲领,他创作出系列英雄史诗《军旗手斯托尔的故事》(1848—1860),为芬兰民族文学奠定了基础。这些诗歌根据对俄作战的回忆,抒发了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其次,他的高超技巧使他成为芬兰语作家的导师。当19世纪60年代的诗人们发掘祖国语言宝藏时,他们的努力方向就是按照鲁内贝格早在以瑞典语写作时所创造的形式作为规范,在芬兰语诗歌中建立音律和诗节形式。托佩利乌斯以写作文笔流畅的田园诗歌而著称,但是他在诗坛的地位与鲁内贝格相比,较为逊色。
以芬兰语言写作的诗歌出现于1860—1880年间。但是,除了阿列克西·基维(1834—1872)以外,诗人们虽然表现了运用诗歌形式的才能,却缺乏创造精神。A·阿尔奎斯特(1826—1889)以笔名奥克萨宁出版了《火花》(1860—1868),其目的主要是说明如何用芬兰语写作不同形式的诗歌。《火花》使他成为芬兰诗歌规范的制订者。把鲁内贝格与托佩利乌斯用瑞典文写的诗歌格式引进芬兰语诗歌的是尤哈纳·亨利克·埃尔科(1849—1906)和卡尔洛·克拉姆苏(1855—1895)。埃尔科还学习先辈大师的精神,创作了一些清新的田园诗歌。基维主要从事小说和戏剧的创作,但在诗歌上更具有独创精神。他的诗歌节奏多变,不用押韵,表达了发自内心的深切感受。
19世纪末期,芬兰的文学振兴在诗歌领域结出了硕果。一大批在芬兰学校培养出的青年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决心投身于创造民族艺术的伟大事业。他们自称为“芬兰的青年一代”,其成员包括所有艺术领域的活动家,例如作曲家西贝利乌斯。在诗歌上取得了突破性成就的是埃伊诺·雷诺(1878—1926)、奥托·曼尼宁(1872—1950)和V·A·科斯肯涅米(1885—1962)三位诗人,他们都是从芬兰民歌中提取主题、以世界文学名著为榜样进行创作的。雷诺是这三人当中最富有才气的诗人。他的创作事业以《前进之歌》(1896)为开端,作品以不拘一格、富于活力而著称。他既善于写作叙事诗歌也善于写抒情诗歌。由于他熟悉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诗歌,对芬兰古代文化遗产有深刻的理解,所以使芬兰诗歌在形式上摆脱了对鲁内贝格和托佩利乌斯的依赖,开创了新的风格。他采用芬兰神话写作,不是出于民族浪漫主义的精神,而是把这种形式作为一种表达个人经历和普遍真理的手段。他的诗歌旋律优美,文笔清晰,例如他的歌谣《于勒米》就体现了这一特点。这首诗描写了一位冲破一切世俗习惯的超人:
Ylemi ylpea isanta
Ajoi temppelin ovesta,
Lausui kirkon laivan alta :
"Tass'on mies taman sukuincn,
Kadu ei tehtya tekoa,
Ei parane palkan eesta "
于勒米,骄傲的骑士,
在坐骑上冲进了神庙,
站在拱门下大声唱道:
“我就是这么个脾气,
对于干过的事业永不追悔,
什么也不能改变我的作为。”
曼尼宁发表了《诗歌选集》(1905,1910)和《静静的小河》(1925)。他的诗歌因形式洗练,象征精妙,寓意深刻,而臻于完美。他还把荷马、莫里哀、易卜生和鲁内贝格等人的作品翻译成优美的芬兰文字。科斯肯涅米是芬兰第一位哲理诗人。他酷爱欧洲古典文学,尤其是法国传统文学,在诗歌中表现了高尚的情操和纯真的艺术风格。他和曼尼宁在使用语言的精确程度上超过了前辈作家。
后来,芬兰又涌现了一批富有才华的年轻诗人,参与了现代各种文化、学术流派的活动。站在最前列的是参加火炬社(1924—1930)的一批诗人,他们的风格具有尚古主义、超现实主义的特点,作品以自由体诗歌为主要形式。最有天赋的诗人有乌诺·凯拉斯(1901—1933),他是位遭受苦难折磨的诗人,以高蹈派的诗歌形式表达自己满怀的 ;还有女诗人卡特丽·瓦拉(1901—1944),她的诗歌与伊迪斯·瑟德格兰的诗歌相似,充满了狂热的感情。19世纪30年代,芬兰成立了左翼文学组织“基拉社”(意为“楔子”),其领袖人物有阿尔沃·特尔提安恩(生于1904)和女诗人埃尔维·西内尔沃(生于1912)。他们的大部分诗歌都写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及战时的监狱中。诗人于内约·于尔哈(1903—1956)以曼尼宁的简洁明快风格,用诗歌铭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重大事件和人们的感受。1945年以后,两位在20世纪20年代曾经与火炬社有过密切关系的年长诗人,P·穆斯塔帕(即马尔蒂·哈维奥,生于1899)和阿罗·赫拉考斯基(1893—1952)使芬兰的抒情诗歌重新获得了活力。赫拉考斯基是一位科学家、教育家和画家,感情充沛,学识渊博;他的诗歌反映了他的热情和多方面的经历,具有形式和谐,节奏动人,象征有力的特点。20世纪50年代,走向成熟的年轻一代诗人有拉西·海基拉(生于1925)、拉西·努米(生于1928)、帕沃·哈维科(生于1931)等,他们的抒情诗歌既避免了极端现代派的主观主义色彩,也不带有传统抒情诗歌那种为民族哀叹的悲观情调。
19世纪60年代以后,以芬兰语言写作的诗歌蓬勃发展,而芬兰境内的瑞典语诗歌则江河日下,失去生气。在瑞典语诗作方面,最后有所成就的是J·J·韦克塞尔(1838—1907)的诗剧《丹尼尔·约尔特》(1862),当时还能上演。19世纪80年代时,卡尔·奥古斯特·塔瓦斯特谢纳(1860—1898)把更加现实主义的情调引入一直被托佩利乌斯的田园诗所垄断的抒情诗歌。19世纪90年代,抒情诗歌再度变得自由流畅,它表现了这些使用瑞典语的少数派诗人自然流露的悲观心情,预见到了自己从芬兰民族生活中逐步隔绝出去的前景。这些诗歌占主导地位的主题是异化和孤独,有时依靠地域主义、异国情调、贵族式的唯心主义或者国际主义等成分取得一些精神补偿。当时两国永远分离的政治形势往往使瑞典语芬兰诗歌蒙上了比典型的瑞典诗歌还要冷峻的色彩;这一点在米凯尔·吕贝克(1864—1925)、贝特尔·格里彭伯格(1878—1947)的作品中尤为明显。格里彭伯格以用咒语体写作奔放的色情诗歌而闻名,他在后半生中采用了十四行诗的形式。他在芬兰内战期间及战后歌颂了芬兰英雄主义,表现出一种骄傲的贵族态度。在诗坛上地位与格里彭伯格类似的是阿维德·默纳(1876—1946),他起先奉行地方主义,后来则以诗歌为武器为在芬兰赢得瑞典少数民族的地位而奋斗。其他著名的瑞典语诗人还有亚尔马·普罗科佩(1868—1927),一位哲理讽刺诗人;埃米尔·齐利亚克斯(1878—1961),一位博学的古典主义诗人以及亚尔·赫默尔(1893—1949),一位极端的浪漫主义者。
1916年,伊迪斯·瑟德格兰(1892—1923)发表了《诗歌集》,揭开了瑞典—芬兰现代主义运动的序幕。这次运动发源于20世纪的瑞典语诗歌,是诗坛对俄国革命、芬兰内战所带来的危机感和启示的反应。但是,诗人的灵感来源却极不统一。瑟德格兰的诗歌和埃尔默·迪克托纽斯(1896—1961)的诗歌都带着预言色彩,但是前者侧重于普遍的理想,后者侧重于社会革命。贡纳尔·比约林(1887—1960)和拉比·恩克尔(生于1903)则从美学角度获得灵感;但是比约林的诗歌是超现实主义的,而恩克尔的诗歌则属于古典主义。亨利·帕兰(1908—1930)的风格与马雅可夫斯基的未来主义有密切关系。把这些诗人联系在一起的是他们对诗歌所持的新的、更加深刻的社会见解。更近期的现代派诗人中值得一提的是拉尔夫·帕兰(生于1914)、佐尔法伊·格·冯·舒尔茨(生于1907)以及布·卡尔佩兰(生于1926)等。
使用瑞典语的芬兰现代主义流派在早期之所以能取得成功,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国际潮流和由于其社会地位孤立而形成的性格。但是近些年来,一些持地域主义思想、坚持使用传统写作形式的诗人,也开始采用现代主义的写作技巧,如安德斯·克莱弗(生于1937)就用超现实主义的意象和自由诗体,创作了关于自己家乡赫尔辛基的诗歌,把故乡看作是神话产生的圣地。
作为先秦后期儒家泰斗的荀子,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所长。他立足于儒家,而又进行改良;他批判其他各家,而又予以吸收,尤其是对法家学说的吸收,为后世儒、法合流的新时代之滥觞。对于荀子的法治思想,学界论述详备。主要观点是荀子重法,主张以礼统法、明德慎罚,反对教化万能论;主张制定并公布刑法,实行罪行相称的法律原则,废除族刑;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本文拟将荀子的“类”作为法范畴的概念,来把握荀子的法治思想。
一、荀子的法律类推思想
在秦代,将裁判中的类推适用称为“比’。秦代已经实施了法律类推。荀子以“类”来说明法律类推:“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王制》)即,有法律条文规定,就必须要遵从条文规定,而对于没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案件,可以从律条中选择类似的规定进行裁决。荀子的“类”乃为律条比附。“比附”是古代中国的法律术语,相当于现代法学术语“司法解释”“类推适用”。
比附的传统在汉代以后亦行于世。汉高祖七年(前200年) 诏曰:“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刑法志》)。即,当律令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廷尉无法断罪之际,需要上奏皇帝,由皇帝下达所当比附的律令。然而,在此后的实际裁判中,司法官吏比附断罪的案例不断增多。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决事比”是指在司法官吏裁判时,法律中不存在对于某个具体案件的明文规定与前例(判例)时,需要寻找类例以行判决,即比附决事。本来,比附定罪是对于法律所不及处罚的社会性犯罪行为,由裁判官的类推解释进行弥补,即具有由司法来填补立法之缺陷的特征。但由于司法官吏频频滥用比附断罪,使司法变成了凌驾于立法之上,给整个法律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面对这种比附断罪产生的弊端,晋代刘颂上疏惠帝,建议禁止比附断罪,依律定罪。这在形式上符合于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罪刑法定的原则。为了确立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司法官吏必须严格遵守律文规定,同时为了确保法律的应变性,还分别赋予大臣与皇帝以不同程度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赋与皇帝以超法之权限。在赋与大臣与皇帝以司法裁量权这一点上,刘颂所谓“依律断罪”与西欧近代罪刑法定主义亦不相同,可以称之为中国式的罪刑法定主义。将不同的司法权限分别赋予司法官吏、大臣、皇帝的这一思想,盖源于荀子的礼法思想。
进入唐代,唐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
(《断狱律》第十六条),罪刑法定原则在律文上大体上被明文化了。然而,唐律又设立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纂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名例律》第五十条)这一明文规定。即使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自法律的精神观之,对于凡是带给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的案件,依据比附定罪判刑。总而言之,唐律虽然制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但同时为了弥补律令的不完备,实现律令之目的,承认比附判决。
但是在唐律中,“举重明轻”“举轻明重”这一比附基准的明文化是值得我们注目的。根据比附所做的判决,在原则上应当基于法律规定进行,将类推适用制度化的这一主旨,无非是为了防止司法官吏滥用比附援引。在限制刑罚权限、防止司法擅断这一点上,也可以认为唐律中存在着罪刑法定原则。唐代以后,明律、清律中也有关于比附的明文规定,类推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中国废止类推制度,是进入20世纪之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晚清政府所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吸收了欧洲近代罪刑法定思想,其中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其后宣统二年(1910年),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下,制定并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刑法《大清新刑律》,其第一条就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在采用西欧近代法律的罪刑法定主义同时,禁止类推适用。然而由于清朝于1911年灭亡,《大清新刑律》虽得以告成,但是未及正式实施。这部《大清新刑律》,1912年由中华民国政府以“暂行新刑律”之名公诸于世。其后,1935年颁发的《中华民国刑法》也继承了近代罪刑法定主义,在形式上禁止类推适用。
然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近代罪刑法定主义被视为资本主义的刑法原则而遭受排斥。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虽然始于1950年,但是在此后近三十年间一直处于没有刑法典的异常状态。1979年,终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略称“旧刑法”,7月6日公布,198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这部旧刑法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主义,明文规定类推适用。刑法第79条:“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对旧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后,1997年3月14日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略称为“新刑法”)。在新刑法中,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删除了旧刑法第79条的类推规定,彻底废止了类推制度。新刑法第3条将罪刑法定原则加以明文化:“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如以上所述,类推制度在中国刑法中是具有漫长历史的法律制度。自从荀子明确地提出“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这一类推适用的思想后,类推制度作为中国法律制度固定成文,并延续实施了两千年以上,20世纪后经历了“废止” “存置”“废止”的过程,于20世纪末在制变上彻底消夫。
二、荀子的法定主义思想
中国法律史是防止司法擅断与保持司法自由裁量权,保持法律稳定性与寻求法律应变性的冲突与协调的历史。对于这个二律背反的法理学问题,荀子持有怎样的见解呢?以下,我们通过对荀子以前的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的对立,以及法家法治思想的内涵进行概述,来探讨荀子法治思想的内容。
虽然与近代罪刑法定主义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也有为了防止刑罚权滥用的罪刑法定思想。在春秋时代,罪刑法定思想与非法定思想之间存在着对立。公元前536年,郑子产制定并公布了成文刑法(铸刑书),而晋叔向对此提出了反对。公元前513年,对于晋范宣子制定的成文刑法,孔子提出了批判。这些均为罪刑法定主义与非法定主义对立冲突的事件。叔向与孔子反对成文刑法的制定与公布的理由是,如果人民知道存在着刑罚所不及之处,就会“不忌于上,并有争心”,而且人民会以律文为根据,寻找逃避刑法制裁的方法等。因此,叔向与孔子主张和成文法的司法相比,“议事以制”的司法更为合理。在这种非法定主义的法思想的根底中,存在着对于法律统治的怀疑,即成文法由于受其自身的固定性所限,无法对千变万化的法律现象进行有效的对应。
在古代中国,明确地提出法定主义思想的是战国时期的法家。在法家的法定主义主张中,可以看到他们试图通过成文法制定与严守来防止司法专断,并根据法律的公布来威胁人民,从而实现犯罪预防主义。《韩非子·难三》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主张成文法的制定、编纂与公布。又云:“奉公法,废私术”(《韩非子·有废》),“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诡使》),极力排斥恣意的擅断,呼吁确立作为客观规范的法律支配。又如“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韩非子·好劫弑臣》)等文所述,韩非子思想中还存在着以重刑主义预防犯罪的逻辑。
那么,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定主义与非法定主义的对立,荀子又采取了怎样的立场呢?首先,荀子赞同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如其所云“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即有法律规定的案件当依法处理,反之则以类推适用进行处理。为了依据类推适用处理案件,其前提是必须有成文法律的存在。对于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荀子的态度没有法家那样明确,从以下几段记述可以看到荀子的态度:
“(圣王)起礼义,制法度。”(《荀子·性恶》)“纂论公察则民不疑论。”(《荀子·君道》)“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荀子·成相》)表明荀子基本赞同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又如:“政令已陈,虽睹利败,不欺其民。”(《荀子·王霸》)“百吏畏法循绳,然后国常不乱。”(《荀子·王霸》)“刑称陈,守其银〔垠〕,下不得用轻私门。罪祸有律,莫得轻重威不分。”(《荀子·成相》)
荀子主张为了抑制与禁止司法上的恣意擅断,通过客观的法律统治,防止出现由于主观的人治而产生的擅断等弊端。荀子的这种态度与法家的法定主义思想是一脉相通的。然而,荀子虽然承认成文法的统治,但同时也彻底地站在了主张人治的立场上。因为在“无法者以类举”这一类推适用等法律适用上,人的作用是不可欠缺的。
三、荀子的法律正义思想
荀子之前的非法定主义与法定主义两者态度的对立,是人治(德治)主义与法治主义对立的体现。法家排斥主观人格的人治主义,主张具有客观基准的法律支配。法家将法比喻为“规矩绳墨”,并将度量衡的性质导入法律。因为度量衡向任何人都提供一定的标准,与度量衡一样,法律也必须摆脱恣意性因素,彻底发挥作为客观规律的机能。法家认为,度量衡具有非人格性,在运用中也排除人格因素的介入。与此相同,法律也是非人格性的,在运用之际必须排斥个人智能与道德等人格性因素。
实定法为了有效地发挥机能,必须确保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然而由于所制定的法律具有固定性,因而无法机动地对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现状。如果法律不能对应时代的变化,那么法律与现实之间必定产生乖离,必然要向实定法寻求法律正义。法家的法思想中,找不到关于法律正义问题的讨论。当然,法家主张应当根据时代的变迁来改进法律,即“变法”。然而法家的“变法”主张,主要是为了反对“守株待兔”的尚古主义与保守主义而发。法家最终强调的不是法律正义或变法,而是法律的稳定性。从法家的立场观之,自己禁止议论、所以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讨论法律正义等问题。法家还坚持批判君主制定的法律(“法而不议”),这种法思想当然是为了防止司法官吏的擅断,确立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
而荀子则将法律正义视为重要的问题,主张“法而议”。荀子则将礼比喻为度量衡。荀子的法,正如其所云“礼者,法之大分”(《劝学》),“生礼义而起法度”(《性恶》),是从礼的精神出发而制定的。法的理念具有礼的价值,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礼的秩序,法是实现礼的价值的工具。因此荀子的法治思想虽然重视法的稳定性,即成文法的制定、公布以及遵守,但更重要的是法律正义的问题,实现礼的价值与秩序。荀子云:“加义乎法则度量。”(《王霸》)对于法,经常要求法义即法律正义。荀子又云:“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君道》)
荀子认为,若不能理解“法义”,即法律正义、精神与原理,即便熟知“法数”即法律条文,也无法对于现实中多样化的法律现象进行一贯性处理。荀子所谓“法义”即“礼义”。既然法律正义、精神、原理乃礼义,那么荀子的法当然不会排除伦理与道德,相反将法定位为实现伦理、道德的手段,而此思想与法家迥异。
荀子认为:“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王制》)主张对法律进行充分讨论。如果法律的内容及其适用范围、法律正义与原理没有经过充分议论,在法律所不及之处定然出现错误的处理。否定“法而不议”,主张“法而议”。
荀子认为“庆赏刑罚欲必以信”(《议兵》),极力主张严格执行法律,但又说“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正论》),提倡罪刑相当。法家持有重刑主义的刑罚观,而荀子则持有称刑主义的刑罚观。荀子的称刑主义不仅限于犯罪与刑罚之称(相当),也是社会状况与刑罚之称。荀子“治则刑重,乱则刑轻”,提出治世则行重刑,乱世当行轻罚。即,治世时人类生活富足,基本上没有犯罪的理由,若触犯刑法则当重罚。而乱世时生活穷乏,容易犯罪,故当从轻处罚。根据世之治乱来判断刑罚之轻重,这一思想源于“先礼后法”“先教后刑”的儒家礼法观。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富国》)荀子主张礼的教化优先于刑罚,应当先进行礼的教化,之后再行刑罚。这一点与传统儒家法思想是一致的。荀子认为犯罪的预防作用,与刑罚相比,依靠礼的教化更为有效。荀子对于犯罪行为,不是仅仅把握为自我责任的问题,还作为社会性责任的问题来进行思考。而且,荀子认为法律制定与运用的主体乃是人自身,从这一法理学的见解出发,他主张人治:“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君道》)
法律具有治理机能,然而法律自身无法发挥机能,是由于人类的运用而发挥机能。对于法律规定所不及的犯罪,适当地运用类推解释进行对应,归根结底也是由于人的作用。荀子说:“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君道》)“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王制》)荀子认为治理的关键并不在于良法的存否,而是杰出的法律运用者即君子存在与否。
关于荀子的法治思想,其类推解释的逻辑值得注目。即,“无法者以类举”这一法律类推中,总是寻求法律正义、精神、原理,并以此为基准下结论。
对于“无法者以类举”即法律类推上所要求的法律目的、精神、正义(法义),荀子特别用“统类”这一词语来表达:“法其法以求其统类。”(《解蔽》)“卒然起一方,则举统类而应之,无所儗作。张法而度之,则晻然若合符节。是大儒者也。”(《儒効》)荀子为了妥善对应法律所不及的犯罪行为,将类推适用的必要性用“无法者以类举”一语来表达。而荀子明确地认识到,类推解释之际需要相当于法律正义与精神的统类性原理(法义)。找出统类性原理,以此为准进行裁判终究是人的工作。因此,荀子法治思想不排斥人治,反而积极要求人治。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为了防止司法擅断,排斥个人的知能、道德等人格性要素,而荀子的法治思想则不然。那么,荀子对于法运用上的擅断问题采用了怎样的对策呢?荀子所讲的对策是将司法上的“议事以制”这一司法权的行使限定于特定阶层。
首先,荀子做出了如下的区分:“臣谨修,君制变。”
(《成相》)臣下需要严谨地遵循法令,而君主持有制定与变革法令的权力。君主具有立法权,臣下则基于君主权下所制定与公布的法令进行司法活动。不过,荀子在臣下之中又设立了司法权的区别。例如,对于司法官吏,荀子要求“官人守数”(《君道》)。“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职也。”(《荣辱》)“吏敬法令莫敢恣。……吏谨将之无铍滑。”(《成相》)司法官吏应当像度量衡的规定那样,严格遵守法令,禁止源于恣意性判断的司法活动。
然而,由于仅知遵守法数的司法官吏“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从而暴露出司法的限界,荀子强调认识法义,基于这一认识来发挥司法判断之存在必要。其存在乃“无法者以类举”“举统类而应之”这一统类性处理能力的持有者,荀子称其为“大儒”。“知通统类,如是则可谓大儒矣。大儒者,天子、三公也。”(《儒勃》)荀子所谓大儒乃“天子”与“三公”。而对于天子之外,具有基于礼义的统类性处理能力的三公,也需要赋予其“议事以制”的司法权。
荀子根据统类性处理能力的有无,来区别司法官吏与大儒的司法权,一方面是为了确立实定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期待防止法律固定化与确保法律正义。荀子的法治理论,仅仅承认天子与三公具有“议事以制”的权力,此乃以儒家立场为基本,将法与礼统合的产物。
综上所述,荀子的法治思想赞同成文法的罪刑法定,要求法律的稳定性,同时另一方面认为在法律运用上人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故而承认天子与三公具有类推解释等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对应法律应变性要求的同时,实现法律正义(礼义)。荀子的这种法治思想,在汉代以后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理论模式,对于中国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澜 浪 波
澜 澜
澜
lán
<名>
(形声。从水,阑(lán)声。本义:大波浪)
同本义 [billow]
澜,大波也。——《说文》
大波为澜,小波为沦。——《尔雅》
天下安澜。——《四子讲德论》
观水有术,必观其澜。——《孟子·尽心上》
回狂澜于既倒。——韩愈《进学解》
至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岳阳楼记》
又如:狂澜;巨澜;澜倒波随(犹言随波逐流。比喻言行无标准);澜澳(水曲);波澜(波涛);推波助澜
波纹 [ripple]
风行水波成文曰澜。——《释名》
珠玉潜水,而澜表方圆。——《文心雕龙·隐秀》
又如:死水微澜;安澜(河流平静,没有泛滥现象);微澜(小波纹);澜清(清澄如水)
澜
澜
lán
<动>
兴起波澜 [billow]
若流波之将澜。——宋玉《神女赋》
又如:澜翻(水势翻腾);澜澜(泪涌下的样子)
澜沧江
Láncāng Jiāng
[Lancang jing River] 中国西南地区大河,发源于青海唐古拉山,流经西藏,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南部出境,改称湄公河,为老挝、缅甸的界河,并流经柬埔寨,在越南南部入南海。全长4180公里,中国部分长2613公里,流域面积165万平方公里
澜贱
lánjiàn
[very cheap] 极便宜。即“滥贱”
我当初要银钱用,都澜贱的典卖与人了。——《醒世恒言》
澜
(澜)
lán
ㄌㄢˊ
大波浪:波~。
郑码:VTFL,U:6F9C,GBK:C0BD
笔画数:15,部首:氵,笔顺编号:441425125431234
浪
làng
〈名〉
波浪,水因风吹、石激而形成的涌动 [wave]
风起浪涌。——《世说新语·雅量》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李白《行路难》
温泉毖涌而自浪。——左思《魏都赋》
又如:风浪(水面上的风和波浪);激浪(汹涌急剧的波浪);浪波(浪头。波浪);浪淘淘(波浪翻滚的样子)
像波浪起伏的样子 [sthresembling wave]。如:热浪;林浪;麦浪
浪
làng
〈动〉
逛,无事到处遛 [wave;wander]。如:他没事到处浪;浪走(无目的胡乱走);浪跄(走路不稳);浪迹萍踪(四方漫游,行踪无定)
勾引,劝…发生性关系 [seduce]。如:浪汉(挑逗男人)
[方]∶敞开,亮出来 [open]
接着是家家都“浪山头”了。——茅盾《春蚕》
浪
làng
〈形〉
放荡;放纵 [unrestrained;dissolute]
谑浪笑敖。——《诗·邶风·终风》
又如:浪弟子(称行为放荡、不知检束的青年人);浪事(不好的事;令人生厌的事);浪荡鬼(对放荡不检的人的鄙称)
言词不干净;随口说脏话 [dirty]
小岭这个令,浪得很!好好的说一个飞觞解秽罢。——清·魏子安《花月痕》
空 [empty]。如:浪广(犹空泛);浪荡(空阔);浪荡灯(悬空挂着的灯,吊灯)
无用 [useless]
你这个不知死活的东西!这府里希罕你的那扔不了的浪东西!——《红楼梦》
破烂 [tattered;ragged;worn-out]
这府里希罕你的那朽不了的浪东西——《红楼梦》
轻易;随便 [freely]。如:浪舌(随意乱说);浪骂(乱骂);浪侃(胡侃。胡说,瞎扯);浪使(乱花费);浪语(胡说,乱说)
浪
làng
<副>
徒然;白白地 [in vain]。如:浪死(徒然死去;白白送死);浪泊(徒然停留);浪度(虚度)
[方]∶极 [extremely]
我女儿一见就喜浪了。——韩起祥《刘巧团圆》
浪潮
làngcháo
[tidal wave;tide] 如潮水般汹涌起伏的波涛
革命的浪潮
罢工浪潮
浪荡
làngdàng
[loaf (loiter) about;vagabondish]∶东逛西逛,无所事事
一个到处碰壁的、懒惰、浪荡、到处逛游的人
[dissipated;dissolute]∶行为不加约束、任意胡为
浪荡的公子哥儿
[surging]∶水浪翻腾
浪荡子
làngdàngzǐ
[rounder;dissipater;rakehell] 行为放荡、不务正业的青年
浪费
làngfèi
[waste;lavish;squander spand;] 不充分利用;不珍惜;不必要地废弃
浪费金钱
浪费时光
在小事上浪费我们的精力
浪花
lànghuā
[spray;spindrift]∶波浪互相冲击或拍击在别的东西上激起的水点和泡沫
[specific episode of sb's life;specific phenomenon]∶比喻生活中的特殊片段或现象
[expense freely]∶随意乱花
浪迹
làngjì
[travelling foot-loose] 居无定所,漂泊流浪
浪迹天涯
浪漫
làngmàn
[romantic]
富有诗意,充满幻想
我的想法也许有点浪漫
行为放荡,不拘小节(常指男女关系而言)
他们的关系太浪漫了
浪漫主义
làngmànzhǔyì
[romanticism]
文学艺术上的一种创作方法,运用丰富的想象和夸张的、不切实际的或传奇的手法,塑造人物形象,反映现实生活
浪漫主义运动的某一方面(如伤感主义、尚古主义或中世纪精神)
浪人
làngrén
[vagabond]∶到处流浪、行踪不定的人
[Japanese ronin;ruffian]∶日本幕府时代失去封禄而流浪的武士,也指“日本流氓”
浪声浪气
làngshēng-làngqì
[strange voice or affected manner] 怪声怪调
浪涛
làngtāo
[great waves;billows] 巨大的波浪
浪涛汹涌
浪头
làngtou
[wave]∶掀起的波浪
[fashion;trend]∶趋势、潮流
赶浪头
浪游
làngyóu
[loaf about; travel foot-loose] 漫游
浪游四海
浪子
làngzǐ
[libertine;loafer;wastrel;prodigal son] 不受习俗惯例和道德规范约束的放荡不羁的人,尤指不务正业过着放荡生活的人
浪子回头
làngzǐ-huítóu
[return of the prodigal son to the fold; return repented and reformed; the prodigal returns; turn a new leaf] 游荡不务正业的青年人痛改前非
浪
làng
ㄌㄤˋ
大波:波~。海~。巨~。风~。~涛。~潮(亦喻大规模的社会运动)。风平~静。
像波浪起伏的:麦~。声~。
没有约束,放纵:放~。流~。~费。~迹。~人。孟~。
郑码:VSXO,U:6D6A,GBK:C0CB
笔画数:10,部首:氵,笔顺编号:4414511534
波
bō
<名>
(形声。从水,皮声。本义:波浪,水自身涌动而成波动的水面)
同本义 [wave]
波,水涌流也。——《说文》
规有摩而水有波。——《韩非子·八说》
起波涛。——《淮南子·人间》。注:“波者,涌起。”
河渭为之波荡。——张衡《西京赋》
扬素波而挥连珠兮。——《文选·王褒·洞箫赋》
清风徐来,水波不兴。——苏轼《赤壁赋》
洪波涌起。——《乐府诗集·曹操·步出夏门行》
又如:波磔(向右下捺的一笔叫磔,波浪形的叫波磔);波查(苦难;折磨);波平如镜(水面平静如镜);波臣为虐(指水灾);波骇(水波激烈动荡。引申为受到震撼);波峭(指岩石或屋宇的曲折峻峭。后用以形容人物的威仪俊伟有风致)
涌流的水;流水 [flowing water]
长桥卧波。——唐·杜牧《阿房宫赋》
又如:波路(水路;航路);波流(水流;支流);波神(水神)
风波。比喻事情的意外变化 [sudden turn of events]。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轩然大波
目光流转;流转的目光 [look]
目流睇而横波。——傅毅《舞赋》
又如:眼波(形容流动如水波的眼睛);秋波(比喻美女的眼睛);波俏(俏丽)
波
bō
<动>
激荡,起水波 [wave;ripple]
洞庭波兮木叶下。——《楚辞·九歌·湘夫人》
又如:波腾(波浪涌起的样子。多比喻众议激烈);波靡(随波起伏,顺风而倒);波荡
波及,推而及之。扩散 [spread]。又如:波及无辜(牵连到无罪的人);波累(连累;牵累);波害(扩散其害);波扰(波动烦扰)
奔;逃跑 [run]
各自波逃,信脚而走。——敦煌本《张义潮变文》
又如:波波(劳苦奔波的样子);波波碌碌(奔走忙碌的样子);波逃(逃跑)
波长
bōcháng
[wavelength] 波在一个振动周期内传播的距离
波荡
bōdàng
[heave;surge] 水波摇荡。比喻动荡、不稳定
波导
bōdǎo
[wave guide] 一种用在微波波段中传输电磁波的装置,用于无线电通讯、雷达、导航等无线电领域
波动
bōdòng
[wave motion;fluctuation of prices]
[指水]波浪式地涨落或起伏式地运动
像波浪那样起伏不定;不稳定
行情波动
波段
bōduàn
[wave band] 无线电广播中,把无线电波按波长分成的段。如: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
波峰
bōfēng
[wave crest] 指质点在振动过程中所达到的正向最大值的位置
波幅
bōfú
[amplitude] 指质点在振动过程中偏离平衡位置的最大距离
波谷
bōgǔ
[trough of wave] 指质点在振动过程中所达到的负向最大值的位置
波痕
bōhén
[wave mark] 浅海、河湖的一种小型地形特征,由尖波峰、圆波谷,坡度对称组成连绵波浪状
波及
bōjí
[spread to]∶扩散到;传播到
疾病波及全岛
[involve;affect]∶影响到
经济危机波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
波谲云诡
bōjué-yúnguǐ
[change constantly like cloud and wave] 形容事物像云彩和波浪那样变化莫测
波澜
bōlán
[billow;great wave] 大波浪
至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起)。——宋·范仲淹《岳阳楼记》
多用于比喻
文章波澜起伏
波澜老成
bōlán-lǎochéng
[magnificently superb] 形容文章气势雄壮,波澜:波涛。比喻文章气势浩瀚有起伏。老成:老练、成熟
毫发无遗憾,波澜独老成。——唐·杜甫《敬赠郑谏议十韵》
波澜壮阔
bōlán-zhuàngkuò
[surge forward in billowy (powerful) wares] 比喻声势浩大
波浪
bōlàng
[wave] 由风与水之间摩擦引起的水面不平状
波累
bōlèi
[implicate] 波及带累;拖累
波罗蜜
bōluómì
[paramita] 佛教用语,指到彼岸也译作波罗蜜多[梵Pāramitā]
波罗蜜
bōluómì
[jackfruit] 木菠萝。也作“菠萝蜜”。热带水果之一
波俏
bōqiào
[pretty] 漂亮;俊俏
草坪上那个小女孩追着小球,带着天真的笑,显得波俏极了
波色
bōsè
[color of wave] 水波的颜色
于时冰皮始解,波色乍明。——明·袁宏道《满井游记》
波斯
Bōsī
[Persia] 伊朗的旧称
波斯菊
bōsījú
[coreopsis] 一种一年或两年生草本观赏植物,花红色或白色
波斯猫
bōsīmāo
[persian cat] 一种毛色纯白,瞳孔一个蓝色、一个**的猫
波斯湾
Bōsī Wān
[Persian Gulf] 阿拉伯语称“阿拉伯湾”,印度洋的一个边缘海,位于伊朗高原与阿拉伯半岛之间
波涛
bōtāo
[great waves]∶江湖海中的大波浪
[billows]∶一种大涌浪,尤指出现在外海的
闪烁着阳光的波涛上下翻腾
波纹
bōwén
[ripple] 水面轻微起伏而形成的水纹
波折
bōzhé
[setback] 事情进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曲折变化
波
bō
ㄅㄛˉ
水面振荡起伏的运动:~浪。~涛。~澜。~光。~纹。~荡。推~助澜。~及(影响到,牵涉到)。
物理学上指振动在物质中的传播能量递进的一种形式:电~。光~。超声~。~长。~段。~速。~谱。
郑码:VXI,U:6CE2,GBK:B2A8
笔画数:8,部首:氵,笔顺编号:44153254
浪漫主义什么意思?浪漫主义怎么读?
参考答案:
拼音:làng màn zhǔ yì,简 拼:lmzy
成语解释:◎ (1) [romanticism](2) 文学艺术上的一种创作方法,运用丰富的想象和夸张的、不切实际的或传奇的手法,塑造人物形象,反映现实生活(3) 浪漫主义运动的某一方面(如伤感主义、尚古主义或中世纪精神)|||
浪漫主义是文艺的基本创作方法之一,其与现实主义被并称为文学艺术上的两大主要思潮。作为创作方法,浪漫主义在反映客观现实上侧重从主观内心世界出发,抒发对理想世界的热烈追求,常用热情奔放的语言、瑰丽的想象和夸张的手法来塑造形象。浪漫主义的创作倾向由来已久,早在人类的文学艺术处于口头创作时期,一些作品就不同程度地带有浪漫主义的因素和特色,但这时的浪漫主义既未形成思潮,又不是自觉为人们掌握的创作方法。
许多知识分子和历史学家将浪漫主义视为是对于启蒙运动的反弹,是一种对启蒙时代的反思。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强调演绎推理的绝对性,而浪漫主义者则强调直觉、想象力和感觉,甚至到了被一些人批评为“非理性主义”的程度。
在整体上而言,浪漫主义运动由欧洲在18世纪晚期至19世纪初期出现的许多艺术家、诗人、作家、音乐家以及政治家、哲学家等各种人物自发组成,但至于浪漫主义的详细特征和对于浪漫主义的定义,一直到20世纪都仍是思想史和文学史界争论的题材。
夏尔·波德莱尔给的定义是:“浪漫主义既不是随兴的取材、也不是强调完全的精确,而是位于两者的中间点,随着感觉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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