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一审被告人拒不认罪,是不会影响法院判决的。如被告人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可以提起上诉,被告人的上诉申请受理后,二审法院会在两个月内审结。
一、口供的地位在中国的诉讼法中,被害人是否认罪并不会影响法院的判决和整个诉讼活动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诉讼法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各个证据间会形成闭合的证件链环,并且各个证据能相互印证,即使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案件的相关证件对案件进行审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对公安机关或法院的调查不配合,则可从重处罚;如积极配合,对认错态度诚恳,国家有关部门将酌情予以处理。
二、提起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如果一审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三日内提起上诉,上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上诉也可以是口头上诉,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除特别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会在两个月内审结。
批捕后证据不足可以宣布释放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继续进行证据调查和补充。
法律分析
证据一旦确凿后,公检法机关可以在第二次正式批捕。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批捕即检察机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强制措施。批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经程序,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后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推算罪犯身高的依据及方法:1、赤脚印北方×6876 南方×69或72、鞋印3、步长175cm以上,h=单步长+1/3单脚印长165——175cm,h=单步长+1/2单脚印长165cm以下,h=单步长+2/3单脚印长;
分析罪犯体态、推算体重的方法;1、分析体态体胖的人--脚弓较低、脚掌宽大丰满起、落脚低、步长短、步角大,前掌压痕较轻,弓压痕较宽,后跟压痕稍重,压力面大而均匀,脚印边缘明显完整,立体脚印相对较深,常有擦,挑痕,而蹬挖痕少体瘦的人--脚弓较高,脚型较瘦运步轻便,步长较长,步角较小,脚掌压力不均匀,重压部位明显,脚印边缘不够完整,起落脚较高,蹬踏痕明显,而擦、挑痕较少。中等体重--介于两者之间。体重(在推断体态的基础上):公式1:适用于南方人身高(cm)-50=胖人体重(斤);身高(cm)-55=中等人体重;身高(cm)-60=体瘦人体重
公式2:适用于北方人身高(cm)-(100,105,115)=胖(中等、瘦)人体重(公斤)公式3:身高(cm)-110=标准体重(kg)(女性-25kg)根据体态加减10%
法律分析:批捕后侦查羁押3个月可以证据还不足够,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才会延期,这也是正常的现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分析:看守所是关押嫌疑犯的地方,有严格的监规和惩罚强制限制一切自由。
各地、各看守所各不相同:有的什么也不干,以”坐板”为主;
有的干手工活,比如穿珠子、糊手提袋,做打火机,挑绿豆,做包装盒等等,五花八门。
看守所禁止通信,看守所犯人没有任何自由,必须接受审讯和管理,不准随便上厕所,不准随便说话,不能通信,禁止一切联系,
每天强制坐板背看守所监规,还要劳动干活,违反监规要挨揍。打钱可以去看守所直接存钱在犯人账号里面。
案件未正式处理之前,亲属不可与之见面,每天早上很早起床,静坐,不许讲话,吃的食物很少,没有多少油腥,
如果大声喧哗,违反监规上刑具(脚镣、反铐双手,或反铐罚跪、或电棒电击、皮带抽打臀部。)
有的地方还存在号长敲诈(衣服、食物),家属寄钱进去设立单独账号,指定内部购物(一般是干制食物、小吃。。。比市面上翻好多翻,贵得吐血,受盘剥)。
白天除了坐板背监规,就是繁重的劳动,完不成劳动惩罚挨打不准睡觉,做一些手工制品,为看守所创造收入,而嫌疑人是没有报酬的。
每天放风早晚两次,时间10分钟、半小时不等。就是在10平方米左右小牢圈里走一走,看看天空。每天都非常痛苦难受。
法律依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十条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 (局)公安局备案。 第三条 看守所干警配备:县 (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
逮捕证下来并不说明会判刑,只有经法院审判认定有罪需要判处刑罚的才会判刑。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检察机关进行批准。逮捕经过法院受理至判决,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先关押在拘留所一段时间,等案件审理开庭了才知道判刑的结果。
逮捕以后可以办理取保吗
逮捕之后正常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因为逮捕的条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为不适合取保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但是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以下情形,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6、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一、侦查阶段,逮捕之后最多羁押7个月: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最长一个半月: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诉讼阶段,最长三个月法院就会判决: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直接解除对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就可以了。
除嫌疑后不会被拘留,在排除嫌疑之前,如果是在刑事拘留时间内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排除嫌疑人应该立即解除拘留,还有给与安慰和符合法律程序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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