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法律规定: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法律客观: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是否构成伤残要经过鉴定,如构成伤残。十级伤残赔偿金额(60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x20%九级伤残赔偿金额(60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x10%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构成伤残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
实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有德国、日本、韩国等。英国实行的是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美国实行的是商业性医疗保险,新加坡是储蓄医疗保险制度。
国际上现行的医疗保险模式
1 。国家 (政府)医疗保险模式
国家医疗保险亦称政府医疗保险, 是指由政府直接举办的医疗保险事业, 通过税收形式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并采用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形式将医疗保险资金分配给医疗机构,向国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医疗服务。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是西方福利国家,如英国、瑞典、 加拿大等。
国家(政府)医疗保险模式的主要特征:
一是医疗保险基金绝大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 政府可以根据资金投入量来控制医疗费用总量。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参与医疗服务的计划、 管理、 分配与提供, 医疗94J I NGYI NGGUA NLIZHE [经营管理者]保险基金往往通过全额预算下拨给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或是通过合同购买民办医疗机构、 私人医生的医疗服务。
三是向全体国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医疗服务。
四是卫生资源的配置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市场机制对其基本不起调节作用。在英国, 医疗保障的受益资格被认为是一种普遍的公民权利, 由政府出面组织制度化的全民健保制度, 商业医疗保险只是一种有益的补充,一些支付能力较高的个人为了确保能够及时地获取所需的医疗服务,会选择到私立医院就诊, 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供相应保障。这种医疗保险模式的突出问题在于,医疗机构微观运行缺乏活力,卫生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国民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 由于供需双方缺乏费用意识,医疗消费水平过高,政府财政不堪重负。以英国为例, 由于卫生开支控制得比较严格, 使得医疗服务的供给相对短缺, 病人就医的平均等待时间很长。
2 。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 由雇主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 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雇员 (有时可包括其家属)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实行这类医疗保险的国家或地区有:德国、 日本、 法国、 韩国等。
社会医疗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通过法律强制参保和筹集医疗保险基金。二是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统一筹集、 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基金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力求当年收支平衡,一般不会有积累。四是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一般包括基本医疗服务、 大多数病种的住院治疗及必要的药品。多数国家还包括专科医疗服务、 外科手术、 孕产保健、 某些牙科保健服务及某些医疗服务设施。筹资与偿付水平较高的国家,还包括病人的交通与家庭护理服务等。五是对参保人的医疗保障一般分两种方式: 直接向病人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医疗服务, 或者病人垫付医疗费用后由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优点在于社会互助共济、 风险分担;医疗保险机构同医药服务提供者建立契约关系,促使医药服务提供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对控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垄断行为较为有效。但是,由于这种模式实行现收现付, 当年平衡, 没有纵向积累, 不能解决代际之间医疗保险费用负担的转移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这种矛盾将日趋尖锐,各国不断推出了改革方案。以下以德国为例说明: 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在社会福利支出过大的背景下推出的,该保险制度是德国慷慨的社会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目前, 90 %的德国人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在德国不会发生没钱看病的事情。法定医疗保险覆盖项目繁多,不仅医药费可以部分报销, 与治疗不相干的费用,如交通费、 病假时的工资、 产妇补贴也由保险公司支出。法定医疗保险还实行艺人投保全家受益原则,即家中非成年人和无收入的配偶都无需额外缴纳保险费而自动得到保险。每年德国政府都要拿出巨额资金来支付医疗基金的亏空, 给财政造成沉重负担。
3 。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储蓄医疗保险是依据法律规定, 强制性地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医疗储蓄基金,并逐步积累,用以支付日后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用。这种医疗保险模式源于新加坡,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医疗保险模式以个人责任为基础, 政府分担部分费用,强调个人通过积累支付部分医疗费。享受的医疗服务水平越高,付费也越多, 这样可避免过度利用医疗服务行为的发生, 减少浪费。这一模式要求每个有收入的国民都要为其终生医疗需求而储蓄, 以解决自身的医疗保健费用, 从而避免上一代人的医疗保
健费用转移到下一代人身上。
储蓄医疗保险模式的缺陷是, 不能实现社会互助共济、 共同分担疾病风险, 低收入人群得不到医疗保障,或者难以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4 。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在实行上述模式的同时, 一些国家还存在商业医疗保险的做法。商业医疗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 以营利为目的医疗保险形式, 由投保人自愿选择保险项目,属自愿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供求关系由市场调节,保险公司根据社会的不同需求开展业务。一般而言,商业医疗保险能较好地满足中高收入者高层次的医疗需求,但其医疗保险费用较高,低收入人群难以参加,保险病种项目有限, 社会公平性差。同时, 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对参保人身体条件要求十分严格,体弱多病者和老年人往往被排除在外。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建立全民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工业化国家,近 70 %的人口通过雇主安排的商业医疗保险计划或个人直接购买的医疗保险获得保障, 政府只是扮演/补缺0的角色, 针对市场失灵的领域) ) ) 老年、 伤残及贫困人口) ) ) 出面组织社会医疗保险,同时,其社会医疗保险的大部分运作主要依靠已有的市场机构实95[财经研究]CAIJI NGYANJI U施,医疗保险市场所受到的监管也是最为松散的, 可以说,自由竞争的市场在美国医疗保险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但在美国, 建立某种全民医疗保险体系的呼声一直未曾绝迹,从目前看来, 还有日益高涨的趋势, 如何提高医疗保险覆盖率已经成为当前各总统候选人争取选票的首要话题之一。
法律主观:
胳膊骨折工伤赔偿标准应按照一般伤情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果有劳动关系的,误工费应当为三个月的正常工资,如果是劳务关系的,应该提供能够证明收入的证据要求对方给付工资。其赔偿标准是按照一般工伤的标准来赔偿。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1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交通食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康复治疗费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4辅助器具费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5停工留薪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骨折老板不赔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1如果工伤骨折,需要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来享受工伤待遇。所以伤残等级不同,赔付的金额也会不同。一般伤残会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就会退出工作岗位了,不过会保留劳动关系,并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3五至十级伤残也会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五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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