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

危房鉴定,第1张

法律分析危房改造是政府行为,属于政府的阶段性工作,一般情况下政府会设立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政府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来组织实施,这类机构设在住建委(城镇)或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农村),危房的鉴定标准有以下几点: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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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怎样鉴定为危房1、经专业检查鉴定,判定为危房、不宜居住的归为危房,将被视为危房。必须及时找到房屋评估公司检测评估,确定损失。

2、如果发现墙上有一个小裂缝,没有膨胀的迹象,说明这不是承重墙,它可以通过日常维护正常使用,它非个危险的建筑。

3、找专业的房屋鉴定公司,按照鉴定公司出具的报告,看房屋的性能在哪一个等级,不同等级都有相应的标准。

4、危房居住是非常严重的情况,随时可能倒塌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危房拆除国家有补偿吗?危房拆除也就是危房改造,它是有补偿的。各省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参考危房改造的方式、需求、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确定不同地区、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

危房即存在危险不能居住的房子,这样的房子需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认准。按照危房鉴定标准认定,危房能分为不同等级。一幢物业如变成危楼,会危及使用者安全,有可能要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后果。

危房拆除还能再建吗?危房拆除后是可以再建的,但必须满足必要的条件才可以重建,想要把旧房推倒重建,是需要提出申请的,首先需要向房屋所在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再由居委会向当地的土地房屋主管部门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后是需要逐级审批的,审批通过后,就可以重新建造房屋。只要拿到审批后的文件,再建造新房就是合理合法的,但新建的住房面积也有规定,只要不超过规定的范围内即可。

危房鉴定4个等级分别是:A级:房屋结构是安全的,其承重力也达到正常需求;B级:结构承受力达到正常需求,不过部分结构存在危险,但不会破坏主体结构;C级:有的承载结构没办法正常使用,会发生危险的可能;D级:整个房屋结构都没法满足正常需求,一般要整体拆改。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第二条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一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一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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