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什么情况下可以退

健身卡什么情况下可以退,第1张

你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人,羡慕别人的好身材,自己一冲动就办了健身卡,但实际上就是买了个心理安慰,没去几次就放那里落灰了,那健身卡不想用了能不能退费呢健身房不给退怎么办呢接下来笔者就跟大家好好说说这个话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20年7月,小丽到某健身公司办理了一张瑜伽会员卡,付了会员费4980元。按照该会员卡的规定,小丽享有一年内无限次瑜伽课程的学习资格,但会员卡刷卡之后不能退款。在办卡后第三天,小丽因个人原因向健身公司提出退卡申请,并要求返还会员费。健身公司认为,小丽已经刷卡上过课,根据办卡协议不能退还会员费。小丽遂向提起诉讼,要求健身公司退还会员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行的瑜伽会员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合同解除后对原告小丽尚未消费的部分对应的会员费,被告公司应予退还。原告小丽办理会员卡后虽未实际使用该会员卡学习瑜伽课程,但考虑到其系因自身原因不使用会员卡,且在办理会员卡以及原告预约使用该会员卡期间,被告公司付出了相应的工本费、人工费等,因此对原告小丽要求返还会员费的金额酌情予以扣减2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小丽返还会员费4780元。

      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健身卡内未消费部分费用是应当予以退还的。除了健身卡,常见的还有美容、美发会员卡、餐饮会员卡等,我们称之为单用途预付卡。商家经常用合同明确约定一旦激活概不费等理由来拒绝退卡退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而格式条款则要求商家不得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但是商家往往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一经消费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费。显然是不合理的约定,应当视为无效条款。消费者有权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理性消费、谨慎消费,杜绝盲从,从自己的需求点出发选择真实所需,提高自身风险意识,远离消费“陷阱”。

      话说到这里,那是不是所有预付卡都可以随时申请解除,要求退卡退费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显然不是的,毕竟商家的权利也是要维护的,因此退卡有条件,过错有责任。

      我们要把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首先是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退卡。比如说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使用,或者主观因素就是不想用了。这类情况都应当归属于消费者自身原因。根据笔者上面的表述,大家也能明白,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退卡也是可以退的,但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退款项也需要进行一定的抵扣。如果才办卡,未进行任何消费,通常需要抵扣适当的人工费。如果办卡一段时间并实际使用或享受了部分服务,则实际消费部分应当正常抵扣并适当支付商家服务费、人工费,有些商家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这些都是消费者应当承担的部分,合同虽然可以解除,但系因己方原因导致,所以消费者需要承担过错对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商家损失。

      其次就是商家原因导致退卡。比如说商家倒闭了、长期非正当原因不营业、设备出问题、服务不到位等等情况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继续履行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退卡退费的要求,不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不过这个情况同时会带来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举证责任。需要消费者举证证明商家的违约行为,如何取证,留取什么样的证据如果不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无论如何,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大家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帮助,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江苏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答主也曾经一度热爱健身,也在学校办了一张健身卡,后来大二课多了起来也就没有续卡了。根据我在健身房一年多的健身经验呢,我来回答一下答主的问题。

答主问年卡有哪些优缺点?

不妨先来说说优点。最直接的,年卡的价格更划算。一般来说,几乎所有的健身房的价格都是时间越长,价格约划算的。像我当初健身的那家健身房,年卡的价格是2000元左右,而当时我办卡的时候问他们的客服说1000块钱能办多久,结果他们说最多只能 办到三个月。而最便宜的就是三年卡,价格只要4000不到。哪个划算,当然一目了然了。所以呢,从这方面来看,年卡的价格毫无疑问有很大的优势。但初次接触健身的人一定办年卡最合适吗?当然不是,年卡也有着不可避免的缺点。

其实年卡的缺点就在于年卡的时间太长了。因此对于很多人,年卡并不是最适合的。至于这个不适合是怎么样一个概念,题主可以打开58同城或者赶集网,在网站上搜一下健身卡转让,你能看到不小数目的各个健身房健身卡转让信息并且有时甚至会以极低的价格转让。一般情况下,转让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工作调动或者居住地变动。有很多人办了年卡,结果因为住址的变动,甚至城市的变动,导致来健身房健身很不现实。所以要么就把卡里剩下的时间浪费掉,要么就低价转让给别人。所以对于工作或者生活环境经常有变动的朋友,办理太长时限的健身卡都可能不是最合适的。因为到时候转让卡一定会造成一笔不小的损失。

2健身难以坚持。这种情况往往是最多的,很多人受网络上一些健身或者一些文章的影响,心血来潮去办了一张健身卡,更有甚者甚至一口气办了很长时限的卡,结果三分钟热度,越来越不愿意跑去健身,健身这种热情也就不了了之,答主身边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在开学办了健身卡后最后仅仅跑去健身房洗澡而已。所以对于初次健身的朋友,我个人更加建议办一张月卡或者季卡,先看自己能否坚持下来,要是能够坚持下来,再续更长年限的也不迟。

3对健身房感到不满意。有些人可能在办卡时没有考察清楚健身房的具体情况,结果可能因为人多器材少等原因,选择了换健身房,这种情况也还是有的。

所以在办健身卡的时候,各位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

以上。

买房这件事,动辄

就要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所以说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都是需要慎重再慎重的。然而,买房之路,总是崎岖艰难的,途中有许多陷阱,让你防不胜防,买房似乎成了人

生的一次大赌博。但是大家也不要犯愁,小编将为大家解析一些典型的置业陷阱,让大家明明白白购房,不让这些陷阱毁了你的买房梦!

陷阱一:广告(包括沙盘、售楼书等)陷阱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

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

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

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规避:应到实地考察、保留广告单、售楼书等宣传资料,最好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日后开发商若不兑现,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

 陷阱二:特价陷阱

节假日,有些楼盘会打出让人惊喜的“特价房”广告。有些特价房是以“特价、低价”为幌子,吸引购房者的注意。一般来说,“特价房”大多是位置不佳、朝向采光不好、户型结构存在问题的一些房子。

规避: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购房人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房屋信息,一定要看仔细、权衡好性价比,不要被抢购的气氛和诱人的价格所蛊惑。

陷阱三:合同陷阱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

 规避: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特别是免除开发商义务,削减业主权利的条款,遇到空白处应填上对自己权益有利的内容。

 陷阱四: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

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

规避:一是购房者一定要据理力争,明确告诉售楼**除非这套房,其他房都不要;二是要求查看合同和发票,看你选中的房子是否真的已经销售;第三,最好的预防方法是到房产交易中心查阅正确的房源销售数字,以免跌入“抢购”陷阱。

 陷阱五:房屋面积前后不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做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

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

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

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规避:仔细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相关资质及开发手续,注意楼盘宣传海报,重视“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陷阱六:配套缩水

许多不良开发商在推楼盘时,往往会向你推介园区周边配套规划,幼儿园、高档会所、小学、运动场、时尚商业街等等一应俱全,但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的合同中往往没有园区周边配套规划的内容,使得承诺的园区周边配套成为一纸空文。

规避: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如开发商提供免费交通车,能长期免费吗二是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三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

 陷阱七:证照陷阱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

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

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定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的笑

脸。

规避:购房时,需看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若不齐全,购房者购买后则可能拿不到房产证,商品房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信息

法律主观:

一、虚假宣传 陷阱:有的房地产 公司 在广告宣传中多有夸大不实之处。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将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资料数据、说明等,如果是具体明确的承诺依据,就可以作为附件写入合同。 二、购房签约先交钱 陷阱: 广州 市某房产公司规定:“在乙方交清首 期房 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 商品房买卖 合同》。”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 定金 ,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要求开发商先到国土房管局办预售备案,买房者确认其已备案后再给开发商付款。 三、面积误差 陷阱: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但往往难上加难。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对面积误差有十分详细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有权单方面 解除合同 或选择继续履行。 四、 一房二卖 陷阱:有的发展商在与消费签订协议后,又将房子转卖给他人,造成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规定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五、模糊概念隐瞒事实 陷阱:签订合同前,有的开发商故意隐瞒或告知消费者不全面的事实,如房屋有无装修、普通装修还是精装修说得模棱两可。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对标的的性状进行详细、具体、明确的描述,可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六、单方扩大解约权 陷阱:有的发展商单方规定了逾期付款者的违约责任,而且约定开发商不另行催告,超过多少天后合同自然作废。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按照最高人民 法院 的司法解释,在 商品房 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 七、任意使用免责权 陷阱:有的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 管制 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同时赋予消费者对补充协议条款平等协商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不对等 陷阱:某消费者投诉称在购房时所签 购房合同 中违约责任一栏有这样一则内容:“(1)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 罚金 ,付给乙方作赔偿。(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经营者延期交房必须等一个月后方计算罚金,且额度仅为消费者已付房款的3%;消费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则立即视为违约,并扣罚消费者已交购房款的10%作违约金,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更为周全,而且双方是对等的。对于延期交楼、面积误差的规定甚至更有利于消费者。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购买商品房要注意哪些陷阱?1、广告陷阱。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2、销售陷阱,内部认购,加大买房者风险。正当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之时,开发商其实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更糟糕的是,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3、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现场设“托儿”,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4、合同陷阱。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也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许多市民纷纷购买商品房,由此而产生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急剧上升。其实如果我们了解商品房购买的步骤有哪些以及购买商品房要注意哪些陷阱,要怎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之后就可以轻松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

  网络很奇妙,有少陷阱存在。从事健身行业,入职培训尤为重要。选择国字号的培训学校,国字号的导师教学是你成功的保障。东一健身培训学院在这里提醒广大健身爱好者们一定认真读阅一下内容。

  广大学员在选择机构时还得看清楚以下几点才不至于被蒙骗,花钱浪费了时间还学不到东西。

  第一:公司的正规性,可到工商网站的企业名录进行查询,看公司的注册性质和注册资金。要是培训中心连公司都没有注册,那就得好好考虑一下了。

  第二:咨询广大教练朋友,正所谓学以至用,一个培训中心的好坏和它是否能够时刻走在健身课程的时尚最前沿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奋战在健身前线的广大教练连这个培训中心都不知道,那这个培训中心一定与时尚健身沾不上边了,学出来的课程估计就得是五六年前的老古董了,这个只要看培训中心的导师和储备教练就能看出来。

  第三:看培训中心的再学习机制:学员学完后,上课了,以前学的东西教完了,怎么办?这个时候就看出培训中心的好坏来了,那种培训完你就不理你的培训中心你就趁早把它先处理了,那种就是只看眼前,目光短浅的机构,正规的培训机构的后学习机制是很完善的,以东一健身培训学院为例,东一健身培训学院的学员培训完后,每四个月就可得到为期两个月带薪实习,让每一个学员都能得到源源不断的实践经验知识,我觉得这应该是广大学员希望得到的吧。

  大体总结了以上三点,不够周全,但已经能比较明确的反应出一个培训中心的好坏了,望广大学员擦亮慧眼,学到真本事,踏入你梦寐以求的教练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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