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
其中高位下拉器是坐稳以后双脚脚尖向前,双手握住横杆,每只手的握距要比肩宽一个手掌左右,身体稍微向后倾斜。主要的动作就是将横杆向下拉,拉到下巴处就可以了。向下拉的时候速度要快,而往回放时就放慢一些。向下拉横杆时可以明显感到背部的收紧感觉。
杠铃锻炼的主要效果也是使背部紧实。一个人连续15次可以举起的杠铃重量就应该是练习时的标准重量。对于女性应该尽量要轻。健身器材的功效人知道多少。健身器材用在身上的不同部位会有不同的效果。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 在使用上要注意轻举慢放、动作圆活。慢放就可以避免器材硬件之间的撞击,同时慢放又是一种退让性力量练习,能有效地发展肌肉力量,这种发展肌肉力量的方法要比动力练习中的克制性练习(向心收缩)要好15%。
2、定期检修轴承、更换健身器上的钢丝绳。定期更换健身器上的钢丝绳,这是他们售后服务的一项措施。家用的健身器材中一机多用的器械如强力健美机等的主钢丝绳承受多种拉力,使用一两年后,用户可主动更换钢丝绳。
3、器材放置应平稳,最好放在下面铺有地毯的干燥的房间。这样可以防止受力不均而造成损伤,防止器械生锈、磨损。
-健身器材
健身房的不成文规定是什么?
1、用完的哑铃要放回去!用完的哑铃要放回去!用完的哑铃要放回去!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有些训练者练个侧平举,满地的哑铃用来做递减组,用完直接就走了,满地的哑铃不仅使别人行动不方便,还会让需要这些哑铃的训练者找不到。用完放回去,花不了你多少时间。
2、男人不练腿,迟早变阳萎!别每天去健身房都是练胸、练腹肌,练腿并不会让你的腿粗到裤子都塞不下,还会间接促进你胸肌的增长。
3、不要一直盯着健身房里的女生看,人家会觉得很不舒服,你来健身房是训练的,带上耳机,专心练自己的。
4、不要占用器械坐着玩手机,如果你是来这里玩手机的,还不如回家去躺着玩舒服。或许你知道别人在等器械时有多焦急,为别人考虑一下。
5、不要占用健身房的主要通道做箭步蹲之类的动作,不仅会影响到别人行走,自己的训练也会受到干扰。
6、如果你一健身就会像蒸桑拿完一样,那就自己带一条毛巾。每次用完把训练凳上的汗水擦干净,花不了你多少时间,但是会给别人留下很好的印象。
7、不要打扰正在训练的人,要是你有什么问题想请教,或者是想纠正动作上的问题,请等别人训练完再说。小健深有体会,带耳机训练过程中,有人打断我的训练来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那时真的想反手就是一个哑铃。
8、拿别人身边的哑铃或是其他小工具时,先问问是不是还要用,别问不问直接拿走了,万一别人只是在组间休息呢?
9、不管什么情况,不要私自移动别人的手机耳机之类的私人物品。
10、不要在训练过程中每一下都发出奇怪的嘶吼声,要是做力竭组的最后一下还可以理解,可是每一下都可以发出这样的声音并不酷,而且会吵到别人。
11、别人在镜子面前训练的时候,不要挡住人家的视线,或许这是在观察自己的动作是否规范,稍微挪个位置也不会很麻烦。
12、高峰期时,不要在器械区里做一些动作范围大的动作,像是壶铃Swing、高翻,会影响到其他训练者的训练。
13、在请求别人辅助你深蹲还是卧推的时候,要确认对方有这空闲的时间,没有人有义务一定要辅助你完成训练。
14、“训练五分钟,找角度自拍两小时,”是健身房几大令人讨厌的现象之一。健身房是真正改变你身材的地方,而不是通过App、角度来欺骗自己。收起手机,专心去改变自己!
15、如果你已经用完跑步机了,那就关掉电源让给别人用,别占着跑步机不用来跑步,而是用来拉伸。跑完拉伸是有必要没错,可是不一定非得在跑步机上。
16、如果你也不确实这个动作是不是这样,那就不要异想天开地去指导别人,作为过来人的经验并不一定适合其他人。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市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市民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八条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或者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本市街道、乡镇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场地。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更新所需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体育**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保证。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第十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订本市市民体质标准和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体育设施的设计标准,制订本市体育健身设施的设计规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订体育健身器材制造标准时,应当听取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居住小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时间。
学校应当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其中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
公共体育场馆各种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市民开放。提倡单位的体育健身场地向市民开放。
第二十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其他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体育健身器材质量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保持体育健身设施完好;
三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或者先行补偿费用。补偿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市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绿化,不得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由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四条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市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持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偿的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持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不得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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