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根据查询法律快车得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需要二次消防验收。其中,建筑面积超过300平米以上需要备案,娱乐场所、超过500平米或者老幼场所1000平米以上以及其他1500平米以上需要现场验收。《消防法》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以及宣传表彰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推动落实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社会文明建设成就,报道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景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利用自身广告设施、广告介质宣传文明行为。第二章 倡导和规范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下列弘扬社会正气,倡导文明风尚的行为:
(一)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
(二)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三)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四)关爱帮助残疾人,爱护残疾人专用设施;
(五)关怀、尊重军人军属;
(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文明风尚的文明行为。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文化体育、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市政环卫等设施设备,爱护花草树木;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三)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
(四)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得体;
(二)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
(四)娱乐、健身时避免因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影响周边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公共场馆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服从现场管理,离开时不留垃圾;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选择低碳、绿色、文明的出行方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车出行时,礼让斑马线,避让行人;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主动让行;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文明礼让,不抢占座位,不强迫他人让座,不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
(三)规范使用、有序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四)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行业规范,礼貌待客、文明服务。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二)不圈占、不破坏公共绿地,不在城市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采摘花果;
(三)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六盘水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六盘水健身房消防检验合格证应首先申报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向六盘水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公安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申报表》。填写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申报表》,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和申请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报告和《申报表》后7天内,派分管参谋进行现扬勘察,按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合格的,各县(市)市由分管参谋签署意见,交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收取办证费,然后由大队内勤负责填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法律分析:当事人在火灾隐患消除后,向做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经检查合格,出具《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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