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不允许停卡合法吗

健身房不允许停卡合法吗,第1张

法律分析:健身房不允许停卡这种行为合不合法要看当时办卡时签署的协议约定,合同上约定如果允许顾客停卡,这个时候健身房在拒绝停卡的要求,那就是违法的。但如果合同上没有约定条款顾客可以停卡的,那么健身房也有权利可以拒绝停卡。所以合不合法具体得看双方当时签订的合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是当事人的行为是有约束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不一定的。健身房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公司只是以自身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与法定代表人无关;但是如果公司是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倒闭或者因为单位犯罪而倒闭,此时法定代表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才可能会被判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健身房终身卡是可能有违法的。

首先,您和健身房之间办理会员卡,本质上就是签订了一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健身房有履行提供健身场所和服务的义务,您缴费后有享受健身服务的权利,现在健身房老板跑路,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健身房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健身房在应该向您提供服务的时候跑路,还收取了您高昂的健身会员费用,侵犯您的财产权。

最后,健身房跑路,如果还将您的个人信息透露给其它健身房或者机构,属于侵犯您的个人信息权。如果将您提供的会员登记照片在未经过您的允许发布以牟利,健身房就侵犯您的肖像权。

谈不上犯法,这个没有犯法的。只能说健身房不正规,不签订合同一旦出现纠纷会员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所以最好是保留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健身房中已经交过费,从而在自身利益遭到损害时作为证据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健身房只收钱不签订合同从法律上看是不构成犯法的。同时,合同有很多种形式,即使是口头约定也是合同,当然口头合同一旦出现纠纷维权困难,所以建议求助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可以通过录音等手段来证实自己确实与健身房之前有口头合同。但是健身房收钱后,不让顾客来进行活动,并借此理由推辞,则健身房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诈骗罪或者非法侵占罪。此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最好是签订纸质或者电子合同,这样在消费者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合同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健身房商家不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部门投诉,可以要求其返还款项。所以消费者还是应该保留收据等证据,以防万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违法。健身卡不能退卡的约定不属免责条款,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且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根据此类合同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形成的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健身卡退款并不是一条打不破的“铁律”,即使与健身房签订协议中标明“不得退卡”、“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等类似条款,该条款应认定无效。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健身房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消费者办卡时如发现商家售卡不退的情况,可以向商家提出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商家交涉,协商不成,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协投诉,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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