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安全须知条款
健身房安全须知条款,有些人为了健身而去健身房锻炼身体,但是大家是否有留意过健身房的安全须知条款,毕竟健身房属于公共场所,下面给大家分享健身房安全须知条款。
健身房安全须知条款11、健身房是教职工健身的场所,属于公共活动场所。
2、健身房由学校工会直接管理,为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学校工会主席为健身房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3、健身房内的任何器材一律不予外借。
4、健身房是本校教职工健身活动的场所,谢绝非本校教职工进入。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学生和本校教职工子女严禁进入健身房健身。严禁带儿童、幼儿进入健身房,以防受到意外伤害。
5、教职工在使用跑步机时,请勿直接穿皮鞋(尤其是带钉的皮鞋)跑步,以免磨损皮鞋和跑步器械,同时也避免运动中脚踝受伤,因此请教职工自带运动鞋。
6、健身房的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遵守学校用电管理规定,严禁私自乱拉电线,严禁增加用电设备。
7、健身房内的活动用具,只供在本室内使用,教职工要爱护健身器材和公共设施,严禁用器材打闹取乐,严禁乱扭乱扳。健身结束后要自觉放回原处。若有违反操作规程,随意拆卸器材等人为原因造成器材损坏者须按价赔偿。
8、 教职工健身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健身器材,应掌握正确使用方法。初次使用者应主动向管理人员咨询正确使用方法,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事故。
9、教职工健身要科学使用体育器械,根据自身条件循序渐进,要量力而行。注意自我保护,确保人身安全。健身前要先熟悉器械使用方法,做到规范使用,保障安全。健身时要摘下钥匙串和手机等硬物,以防伤害身体和扎坏器械座、背软垫。
10、教职工在健身时要保持室内卫生整洁,严禁在健身房内吸烟,吃瓜果等零食。请勿随地吐痰,不得丢弃纸屑等垃圾。饮料瓶(罐)请随时带走,共同创建文明和谐的活动场所。
11、教职工在健身时要讲究文明、秩序,互相关照,不得喧哗,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影响学生上课。人多时,要互相谦让,交替使用活动器械,不可一人长时间独自占用。勿赤膊,勿穿拖鞋入内健身。教师健身要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时间一到,停止一切活动,做到人走灯熄,关闭所有电器。健身时严禁随意搬动、拨弄电器和灭火设备。
12、教职工健身要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尊重管理人员的劳动。
13、健身房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规定时间开、关门,并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加强电器管理。活动结束后,管理人员要及时整理活动器械,设备摆放整齐,关好门窗,各种电器设备要切断电源。
14、每周的行政值日领导把对健身房的检查列入教师常规检查范围。
健身房安全须知条款2健身房安全免责协议书
一、声明:
1、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活动发起人或组织者或领队(以下协议中简称:发起者)和同行成员明确知晓户外活动所存在的风险,提高参加人员的抗风险和自律能力,免除活动的发起人和同行成员在活动中出现的相关赔偿及法律连带等责任,让户外活动更加安全、健康、快乐。
2、活动中,对于违犯国家相关法规、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的事件,则不在此协议范围内,必须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报名参加活动的人员,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和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户外活动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要在参加本次活动前(集合时)均应该在本协议上“成员签名”外签定网名+真实姓名。方可参加本次活动。
4、此协议为相关责任的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免赔的协议。你如果在此协议上签字,你就已经完全知晓、理解和同意接受(户外活动免责协议书)全部条款,你就放弃了向活动发起者和其他参加成员提起诉讼的权利;永远免除此次活动的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一、风险的承担:
我参加此次活动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依签署此有关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自担的协议为前提要件的。我知晓活动的发起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非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我知晓他和同行的成员可能并没有参加过户外领队的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我知晓他们并不能对我安全负责。
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内容:
1、本次活动非商业活动,非旅行社组团旅游,也非赢利性质自助游活动;是属于个人设计的出行日期及路线,活动性质仅限共同爱好者自愿参加、共同参与、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全程遵循“自助,互助,aa,环保”的原则;发起者和其它参加活动人员一样,同样也是自愿参与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和支配权力;对于活动中突发的一切足以影响到大家切身安全和利益的不可抗因素等重大事项尚需参加者共同商定;活动中发起者仅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参加者也有义务服从活动的整体安排。
2、凡报名参加本次活动的人员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完全理解责任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赔偿的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代他人报名和带外在开挂,需告知被代报人和被外在开挂人(户外活动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参加活动的被代报人和被外在开挂人也视同接受了本协议全部条款。同时,我知晓报名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知晓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后,报名后视同其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
3、户外运动不同于常规的旅游活动,采取的线路也不是一般的常规旅游线路,有时气象条件也非常规,而是具有一定的探险性质;该项运动本身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活动安排的时间是估算时间,实际活动时间可能出现较大的差异;报名前,我已阅读活动内容和(户外活动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经过合理判断,同意接受本活动计划和(户外活动免责协议书)全部条款,同意自行承担本次活动的所有的风险和后果;包括交通工具及其他第三方设施带来的风险;如果由于我的行为和我的参加而导致了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个人伤害,我同意免除所有其他人的赔偿连带责任。
4、参加本次活动,包括徒步、登山、骑马、徒步、攀岩、攀冰、滑雪、滑冰、涉水、游泳、郊游、途中乘车、住宿(露营)、就餐、球类以及身体活动和装备的使用等都存在有潜在危险,可能会受到身体损伤、瘫痪、甚至死亡的风险,我也知道健身和休闲等活动也存在突发并心脏病等和甚至死亡的风险;我自愿参加这些活动和使用活动的装备,如果因为在参加本活动中受到伤害,我同意自行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伤害的风险,甚至死亡的风险,并且,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5、本次活动可能对身体和精神方面都有一定考验,可能遇到包括在恶劣天气中进行活动,也可能远离救助和医疗服务地点,短时间(或24小时)内无法得到救援,也有可能遇到包括跌坠、落石、冰崩、雪崩、闪电、过河、失温、冻伤、咬伤、刺伤、犬咬、野兽等袭击及各种意外伤害,甚至死亡;我清楚的知晓活动发起者无法全面预见该活动中所有的风险和不利,我知道以上所列的风险并不完全包含本次活动中的所有可能的风险;当我成万一遇到上述等伤害后,所有救援和医疗等全部费用我同意全部承担,活动的发起者和其它参加者不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连带责任;同时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的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和法律责任,并不仅限于以上所列的风险中。
6、如果此活动往返是自驾或包车出行,同样存在较大危险,我清楚获知我已经被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权利,我同意乘座和自驾;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和受到伤害,甚至死亡,我同意只在该车已投保的保险范围额度内接受赔偿,不再另行向该车主人(或司机)索赔;如我是车主(或司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我也同意只在该车已投保的保险范围额度内接受赔偿;发起者和其它成员不承担任何赔偿和法律责任;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7、我清楚知道此次活动发起者不是保险公司,没有义务为我购买意外保险等险种,我知道自己购买保险的意义,以防万一;我知道发起者已在活动内容中提醒我本人,在活动开始前自己了解保险类别和购买保险;对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可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8、在此我谨宣布我自己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本次活动,没有那些会影响我参加本次活动或使用装备的不适、损伤、病痛、心脏并突发病历或其它疾病;我理解我能够通过以下措施来减少我的风险:注意环境,注意我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注意所有与安全相关的衣物和装备的适用状况,只参加哪些自己精神和身体能力之内的活动;我清楚知道,我的安全是我个人的责任和取决于我的警惕和良好的判断;我同意和保证,如果任何时候我认为是不安全的,那么我会立刻中断活动的进行。如我在活动中发生各种疾病或伤害,甚至死亡,我同意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9、当由于出现各种意外事故、突发气候变化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害时,发起者和同行成员有义务尽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我同意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我完全理解,在同伴需要协助的时候,我将配合协助发起者及同行成员尽力协助我的同伴,但这只是在以下情况:在我的判断中,这是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并且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合理的危险;我进一步理解到,我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去协助别人,同时,发起者以及我的同伴或者其他成员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来协助我。
10、我在此特意和有意的声明:我已经年满18岁!我已阅读和理解以上声明和全部条款内容;我理解参加此次户外活动相关的风险;我同意承担由于选择和参加此次户外活动而随之来的全部责任;对于参加本次活动而引发或与之连带的任何和所有的法律要求(包括第三方的法律要求)和无论出现任何形式和性质的害伤,无论这些法律要求是基于某方的疏忽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发起者和同行成员、任何第三方户外运动网站、组织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11、我知晓报名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知道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后,才能报名参加本次活动,报名后视同其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我知晓,一旦签署,此协议将生效,也知晓本协议同样有效于我的继承人、近亲、执行人、管理人、个人代表和转让人。代为签名者视为已沟通并被授权,否则由代签人承担后果。
协议范围:凡是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已经阅读、理解,并完全接受该协议条款;该协议自集合报到签字后开始生效,至活动结束时终止。(签字前和活动结束后,已不属于本次活动范围内)
健身房安全须知条款3健身房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科学健身,防止造成人员意外伤害,保障设备和器材完好率,提高设备和器材的使用率,特制定制度。
1、在健身房健身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2、学习和掌握各种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功能及保养常识,按说明正确使用健身器械,不得违规操作,不得随意玩弄器材,以免
造成伤害。
3、进入健身房应注意着装,以运动服、运动鞋、旅游鞋、软底鞋为主。
4、活动前请做热身运动,活动中请勿与他人交谈,以免影响锻炼效果及受伤。
5、如有技术问题请咨询管理人员,切勿自行操作,以免运动伤害。
6、发现器材故障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并立即停止操作。
7、未经允许,禁止将健身器材拿(推)到室外或任意挪动,以免损坏或丢失器材。
8、健身房内禁止吸烟,严禁酒后进入健身房进行锻炼。
9、十二岁以下儿童进入健身房,应有成人陪同。
10、健身房仅供本单位人员进入或使用健身器材。
11、如违反以上管理制度,自行进行锻炼者,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健身是社区职工家属活动和休闲的场所,为保证器械正常使用,方便大家活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免费向社区职工家属开放,非社区的外单位人员不得强行占用运动器械。
二、参加运动者,要遵守器械上的指导牌要求进行锻炼身体,遵守科学健身原理,因使用不当造成自伤的,后果自负。15周岁以下儿童及不具备独立操作能力的人,在锻炼时应有成年人监护,以避免伤害。严禁在路径器械上做危害他人安全的动作,若给他人造成伤害,由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对场内的设施器材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居民、运动员均有义务向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报告,物业管理指定专人定时检查器械和设施使用状况,发现异常时应及时维修,保持完好使用。如器材损坏严重,予以拆除。
四、路径场内及运动器械上严禁堆垛杂物、凉晒物品,如有违反,首次警告,再次发现,清理出场,并由占用人支付卫生清洁费,每次50元。人为故意损坏设施、器械者,照价赔偿。
五、遵守公共卫生,所有参加运动的人员有义务保持、清扫运动场卫生的责任,共同维护球场整洁,为社区体育活动尽一份责任。
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支持、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健身房没有消防证不能营业。具体如下:
1、因为健身房属于公共场所,消防证是保证场所安全的必要条件;
2、若健身房没有消防证,其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保障,对顾客的人身安全造成潜在风险;
3、消防证的获得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审核程序,例如消防设施是否齐全等;
4、健身房若在没有取得消防证的情况下被发现营业,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5、因此,健身房没有消防证是无法营业的。
办理消防证的步骤:
1、申报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公安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申报表》;
2、填写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申报表》,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和申请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支队所管辖的重点单位直接送支队防火处);
3、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报告和《申报表》后7天内,派分管参谋进行现扬勘察,按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合格的,各县(市)市由分管参谋签署意见,交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收取办证费,然后由大队内勤负责填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4、支队防火处在接到城市各区消防大队审核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10天内,即派分管参谋进行勘察、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防火处长,支队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收取办证费,然后由防火处内勤负责填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综上所述,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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