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一次会被抓吗

嫖娼一次会被抓吗,第1张

世界不止黑白两色

但要划清界限

很多人对于“嫖娼”都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每次去的时间都不超过一个小时,这么短的时间内怎么可能会被抓?即使嫖娼被抓了,无非也就是拘留加罚款而已。

嫖娼一直都是我国严厉打击的一种行为,也是警方重点关注的对象。虽然不涉及刑事犯罪,但也是属于违法行为,既然违法,那就一定会受到国家的惩罚。

嫖娼的定义

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嫖娼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 *、嫖 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嫖娼?

嫖娼都见不得光,多数情况下要现场抓。判罚郑虎包括言词证据、现场笔录、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言词证据包括犯案人员的口供、双方约嫖记录等。

那么嫖娼后续会受到什么影响呢?

1、拘留影响最大

如果嫖娼被抓,不光要在拘留所住上半个月,而且还要缴纳一些罚金,只要违法被抓获,那么就会留下不良记录,而且这个不良记录会跟随你一辈子,影响参军、入境、出国、当老师等。

2、影响子女的未来

这个不良记录不光会影响你自己,还会影响你子女的未来。

假设以后你的子女需要考公务员,那么就会通过一个政审环节,而这个政审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查到你有这个不良记录,很有可能你的子女就没办法通过这个政审环节,当你子女知道是因为你的原因造成他没能考上公务员,那得有多恨你呀。

3、声名狼藉,影响个人形象

一旦嫖娼被抓,警方会第一时间通知你的家人,你想瞒也瞒不住的。以不良艺人为例,一旦出事,将会遭到封杀,且面临着巨额违约金。

当你老婆知道后,肯定会跟你吵架,情况严重的,肯定是要闹得妻离子散。

4、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如果你嫖 娼被抓,一旦被人知道后,肯定会一传十,十传百,毕竟嫖娼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以后你们一家人就很难在亲戚朋友面前抬起头来了。

5、容易染病

嫖娼是非常容易染病的,可以想象一下,那些女的一天接触那么多人,谁也不敢保证他们接触的人身上就没有一点毛病,如果有的话,传染给了你,那就会跟随你一辈子。

四、嫖娼构成犯罪吗?

嫖娼行为本身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况中会有犯罪行为发生。

情况一:明知自己有性病还卖*、嫖娼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者管制。

情况二:在嫖娼时,如果涉及强奸的,可能判处强奸罪,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情况三: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基本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性关系,只是耍流氓也有可能被判处强制猥亵罪,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孩子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情况四:带头或者多次参加聚众*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聚众*乱的,从重处罚。

警方是如何办理卖*嫖娼案件的?

首先警方会口头传唤或者用《传唤证》通知涉案人员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其次,警方会在24小时内讯问嫌疑人,在确证嫖娼的事实

然后,安排涉案人员检查性病,确认是否涉及传染性病。

最后,确认嫖娼的,当面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结果,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人,并通知家属。

  警察既然找上门来,就意味着警方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线索材料,所以建议积极主动认罪,争取警方的宽大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失足女的微信收款属于电子数据,失足女的说法属于证人证言,这些都是法定的证据种类,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我们首先看一下失足女的微信收款与其“说法”的证明力。

1、失足女的微信收款记录。

失足女的微信收款可以证明,另一个人曾经向失足女转过款,但无法证明该款项的性质、用途。

如果对该证据进一步挖掘的话,可以顺藤摸瓜,查找到款项支付人的相关信息,然后警方可以到相关网站上打印嫖客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进一步锁定嫖客的电话、住址等具体信息。

2、失足女的证言。

失足女的说法属于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可以完整地证明微信收款的性质、用途,可以还原自己卖*的时间、地点、价格、经过和卖*的对象等重要信息。

为了进一步夯实证据链,警方可以挑选10名违法行为人的照片,让失足女进行辨认,如果失足女辨认出了嫖客,就又多了一份证据。

如果失足女卖*的时候,老鸨也在场,警察会给老鸨做笔录,这又是一份证据;如果老鸨所在的经营场所安装有监控的话,恰巧拍下了嫖客的身影,这又是一份证据;如果嫖客是坐出租车到达的卖*场所,警察调取了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这又是一份证据

大家可以看到,对于上面的证据,警察可能只调取到一部分,也可能调取得比那些还要全面,但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和体系,就可以认定嫖娼事实,即使在没有询问嫖客的情况下。

现在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这个“东风”就是嫖客,警察找到嫖客后会对嫖客进行突审,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大部分人都会低头承认的(很多人可能不服气,觉得自己能顶得住压力,警察几个问题抛出来,对于毫无准备的嫖客来说,是很难回答出来的,比如警察会问:你跟卖*女什么关系?你转给卖*女的钱是什么钱?)。当然,在证据链完整的情况下,即使嫖客死不承认,也不影响嫖娼事实的认定。

综上,虽然嫖娼没有被抓现行,但通过失足女的微信收款记录和失足女的证言,已经基本能够证明嫖娼事实存在,警方在稍加努力,进一步完善一下证据,即使嫖客不承认,也不影响嫖娼事实的认定。(另:很多强奸案件,基本都是一对一证的情况,不也基本都认定了吗?)

我的结论:虽然嫖娼没有被抓现行,微信收款+失足女的证言,基本可以认定嫖娼事实。

第一部分:公安如何抓嫖

      目前公安机关抓嫖,百分之九十都是来源于事后同案犯被抓获后对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线索的倒查。

      例如,公安机关针对的是长期经营的酒店、洗浴场所,公安机关通过日常经验,或接到群众举报,怀疑有卖*嫖娼等违法项目的存在,经便衣调查,在掌握确凿证据,时机成熟时动手查处。

      成功查处后,公安机关便会查获众多卖*信息,甚至现场抓获众多卖*女,进而根据卖*女或者卖*场所的收款记录,再配合卖*女、卖*场所的证人证言将卖*金额固定,再调取卖*女或者卖*场所的收款记录、转账记录或者聊天记录,最后通过付款人的付款时使用的移动支付实名信息查询到实际付款人的身份信息和电话号码,从而通知涉嫌嫖娼人员到案配合调查。

      调查清楚后,公安机关便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如前面展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一样,公安机关通过微信(支付宝)交易账单,然后在根据数据分析,核查处支付方的手机号码、身份信息,发现微信持有人具有嫖娼嫌疑,进而传唤到案,进行查处。这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诸多网友在嫖娼几个月,甚至一两年后都可能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电话的根本原因,因为在移动支付时代,你的所有支付记录都是可以追踪的。一旦公安机关通过其他证据证实你曾经支付的某笔移动支付可能存在违法犯罪,就可以立即通过该笔转账记录查询到你的身份,进而实行传唤,调查,处罚。

      但一般而言,没有被抓现行,事后传讯有且仅发生在组织卖*人员、介绍卖*人员、容留卖*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卖*人员、老板、中间介绍人被抓后,根据上述人员的收款记录、聊天记录和供述等具体信息确定具体违法嫌疑人。

      那么一旦接到公安机关传唤,你该如何应对已经接到传唤,且已经承认了,又该如何应对。

      首先,既然已经接受传唤,是否还大致记得公安机关传唤过程签署的法律文书。例如,无论是证人,还是违法嫌疑人到案后都需要签署告知书,但是两者的名称是截然不同的。如果公安机关给你签署的是《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那么一目了然,你的身份就是作为证人参与刑事案件的。如果公安机关给你签署的是《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那么非常明确,你今天的身份是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今天对你的调查,是为了他日对你的行政处罚。而如果你签署的是《证人证言权利义务告知书》,那么你今日之笔录仅仅是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不涉及行政处罚。

      其次,从公安机关履行的取证过程来判断,也可以认定公安机关的取证目的。如果公安机关仅仅是要求你作为证人证言,那么就是做个讯问笔录、了解卖*嫖娼的实质性内容、价格、地点、时间和次数等翔实情况即可,不会对你进行指纹采集、抽血、体检、拍照固定等工作,也不会将你带入执法区问话,不会让你签署处罚告知笔录等等。

      所以,你可以回忆上诉讯问历程,是否有上述情况,到底是符合证人证言标准,还是符合违法行为人讯问标准。

      当然,如果你仅仅是告诉我,你没有做笔录,仅仅是口头答应了。那怎么办那就得问你自己,你必须弄清楚一个问题:仅凭聊天记录是否能证实嫖娼事呢

      比如,即使聊天记录包含了明确的价格、地点,但是否能进而推定发生了金钱交易,发生了性关系

      如果说不能推定,那么单一的聊天记录能直接处罚吗可以详细看本律师这篇文章:涉及嫖娼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例如转账记录、公安传唤、行政处罚、嫖娼影响政审,通知家属等。

      而在嫖娼认定中,即使是嫖娼未遂的基本要求也是:“从着手实施嫖娼行为开始,到实际发生嫖娼行为期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成功实现嫖娼行为。”因此,当行为人主动终止,明显不符合嫖娼未遂之标准,而嫖娼又无嫖娼预备或者嫖娼中止等违法心态,故不能以嫖娼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总而言之,根据公安机关的具体侦查行为和自身实际情况综合予以判定。

      有时候,有些事看起来无解,其实,有一个地方已经打开了一扇窗!

      第二部分:行政治安案件证据体系

      认定卖*、嫖娼行为必须重证据。

      目前,我国在查处治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仅有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现有“查处治安案件”的教材或著述中,关于治安案件证据部分,一般都采纳了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即“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笔者认为,查处治安案件,也应确立“不轻信口供,仅有嫌疑人供述不能认定治安案件”的原则。因而,在查处卖*、嫖娼案件中,仅有卖*、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嫖娼行为。

      认定卖*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嫖娼行为。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一个完整的卖*、嫖娼案件中认定卖*、嫖娼事实的存在,需要收集的证据规格如下: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1、询问卖*、嫖娼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组织、讲价及交易的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2、问明卖*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3、问明卖*、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嫖娼,是否有性病;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的行为;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6、双方口供要相互印证;7、有无前科。(二)证人证言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三)现场勘验笔录现行抓获卖*、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带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过后,将原物依法销毁。(四)性病检查结论卖*、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应当对卖*、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五)物证、书证1、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以及卖*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并照相副卷;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六)辨认笔录卖*、嫖娼人员要相互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所以,在涉及公安机关认定嫖娼、卖*行政案件的证据体系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论是单独的转账记录,还是聊天记录,都无法确切的证明卖*嫖娼事实的存在,还需要其它证据与之相辅相成,进行补强。

      第三部分:卖*嫖娼公安机关转账记录一般会查多久呢

      互联网时代确实给大家都带来了方便,卖*嫖娼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的,公安机关通常会查多久呢这个通常会根据卖*女初次到这个地方从事卖*违法的日期开始查,因为卖*女在一个地方卖*属于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嫖资属于违法所得,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需要没收违法所得,因此会从这个卖*女来这个地方卖*的初次时间开始查询转账记录。

      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因此公安机关查询卖*嫖娼的转账记录,**的账单会延续到**初次来这个地方卖*的时间;从**的消费账单上来查嫖客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的规定,就只能倒查半年内的嫖客转账记录。

      第四部分:仅凭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违法嫌疑人不承认,是否能处罚

      首先,转账记录仅能证实男女双方存在金钱往来,但是在没有聊天记录、违法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单独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该转账记录就系嫖资,也就不能直接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存在嫖娼行为。

      正是因为如此,在公安机关破获组织、容留卖*刑事案件,卖*、嫖娼行政案件后,公安机关获取了相应的转账记录后需要将你传唤至警局,警察会询问你各种细节,然后按手印、录像,这个程序叫做:配合调查。

      最终,就最终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言,公安机关是必须要拿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坐实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处罚的。当然,这种证据不同案件不同标准,百分之九十的违法行为人在接受公安传唤后面对公安机关的层层讯问、诱供,都已经自认其行,自愿接受处罚了。

      那么问题又来了,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坚决不承认还能认定存在嫖娼事实吗

      这里就涉及到卖*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这里的其他证据,具体到卖*嫖娼案件而言,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辨认笔录(证实嫖娼、卖*双方的身份信息),此外再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从而得出是否可以定案的最终结论。

      但是,从实践的层面看,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从未接触过法律或者从未接触过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其实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都需要有充分的依据,都需要有确实的证据,且证据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所有证据串联在一起能够指向一个行为,在该问题中即为嫖娼行为。

      根据本律师之经验,百分之九十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说白了,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

      举个例子吧:例如公安机关接到嫖娼卖*的举报后,抓获了某卖*女,提取卖*女的移动支付账单,对卖*女进行询问,得出固定该卖*女微信或者支付宝某固定区间金额的收入基本都属于卖*所得,其卖*场所都在固定位置。那么公安机关就根据转账记录查询嫖娼者信息,通知前来问话。

      根据对卖*女询问信息的利用,例如通过款项支付时间可以确定嫖娼的大致时间,通过款项的支付金额可以确定单价,通过卖*女供述的卖*场所可以确定嫖娼地点,再将上述信息打包成卖*女对嫖客的供述,再辅之公安机关司空见惯的讯问(不可避免存在咄咄逼人、威胁、引诱),从而让嫖娼者最终如实供述,自认其罪,主动承认。

      就这样完成了仅有转账记录却实现了对嫖娼事实的行政处罚。

      看罢这里的你,你可以想象一下,你在进入公安局后,面对三五个身着公安制服,且可能存在诱供的办案机关,你觉得你能撑得住吗

      其实,就像律师所言,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确实没做,对于证据具有合理解释。

      举例,A向B转账支付1000元,后经公安机关查实B为卖*女,对A进行传讯,要求对该1000元是否是嫖资作出合理说明(实践中最开始不会让你说明,会一开始就说这是嫖资,时间、地点,让你以为公安什么都知道了)。这时候,如果你自认了,也就坐实了嫖娼至罪愆。但如果你没有做,例如是见了网友,相约给她送化妆品,最后没买到,就提议给她1000元,让她自己买,这也算是见面礼。

      那么这就是社交活动了,社交活动不因对方式卖*女而犯法。

      所以,只要你没有做,只要你确实没有该行为,能对转账记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就平安无事,就正常接受传唤即可,没什么可担心的。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实或者自认存在嫖娼行为,那么传唤后自然要接受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嫖娼行为,那么只能叫做配合调查。又如下图所示 :

      很明显吧,传唤就是配合调查,仅凭转账记录/支付记录不足以达到确定存在嫖娼事实的行为,最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解释。

      当然,对于存在其他证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依然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

      具体到该问题中,就是公安机关仅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在传唤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应该如何对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只要合理的解释,没有其他与之相反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认定嫖娼行为的发生。

      一般而言,该类案件取证都比较麻烦,耗时耗力。一个失足妇女背后可能会有千千万万的“失足妇男”,如果警察要处罚他们,就要拿出实质性的证据,首先要做的就是传唤他们,给他们做笔录录口供。一般警察们都会先给P客们打电话,询问他们的基本情况,当然心里素质差一点的P客可能会在电话里直接交代了所有的违法行为,要是遇上心里素质强的或者懂一些法律知识的,在电话中拒不认账甚至钻法律空子的,那无疑就给警察办案加大了难度。

男子在“嫖娼”时没被警察当场抓到,原本以为没有后顾之忧了,但没想到的是后来却被别人举报了,随即就被带去警局问话。那么这种没有当场抓获的“嫖客”,警方会定他的罪吗?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警察的职责是抓捕和审问犯罪嫌疑人,他们是无法给任何人定罪的。定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嫖娼”本身就不构成犯罪,而是违法行为,所以警方不能对其定罪。即便警方将男子当场抓获,带回去也是录完口供,然后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拘留和罚款,根本不可能对其定罪。定罪这种是需要法院进行审理之后,才能依法判决,所以警方不能对该男子定罪。

其次,虽然该男子是被举报的,但如果他不承认自己“嫖娼”的违法事实,也没有人证和物证来证明的话,警方也没有办法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进行处罚。这还要警方进行调查取证,认证据物质俱全的情况下,即便该男子才能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最后,就算嫖客没有被警方当场抓获,但违法就算违法,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该男子已经做出了违法的“嫖娼”行为,没有被抓实属侥幸,但做了就是做了,不可能因为没有当场被逮住就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一笔勾销,还有要受到处罚的。举报人只是让他更快暴露而已,他这次没被抓住,并不代表以后次次都能这么幸运,还是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总结:”嫖娼“无法定罪,但确实违法。对于这种行为人民群众都应当举报,协助警方取证,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更是要零容忍,要让违法人员受到他们该有的惩罚。

为什么嫖的都不怕被抓

为什么嫖的都不怕被抓,古往今来,食色性是人们日常生活所追求的。嫖指以金钱、财物交换肉体行为,嫖属于非法的性交易。有的人为了寻求一时的刺激,走上了不归路,但是为什么嫖的都不怕被抓?

为什么嫖的都不怕被抓1

嫖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只涉及到行政处罚,对于普通人而言,其15天以下的拘留,5000元以下的罚款,是可以承受的。

所以,尽管一直在打击,嫖的市场却一直火热,可能对于嫖客而言,相比于寻求刺激找乐子,承担一点风险是值得的。毕竟这种事情,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能否被抓,还是要看概率的,所以铤而走险的人确实还不少,这其中甚至还包括不少名人。

从之前的黄某波、王某安,到刚刚新鲜斩获的李某迪,这些人为了寻求刺激,不仅冒着受行政处罚的风险,更加赌上了自己的前程和事业,让人觉得惋惜的同时,也觉得他们是咎由自取。

但是,抛开事情本身,也涉及到一些常见的关于嫖的法律问题,下面就进行一一解析。

一、将名人嫖的事件公之于众,是否涉及到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

我们知道,普通人嫖,如果进行拘留处罚,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会通知家属的。也就是说,这个事情,最多可以让你的家属知道,并不会昭告天下。

这确实是基于保护人的隐私问题,因为嫖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对于普通人,虽然影响没那么大,但人都是要面子的,这种事情也没有必要公之于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但为什么这些名人嫖,就动不动就昭告天下,让他们彻底凉凉呢?

其实我们仔细看朝阳区警方的通报,是没有具体写人的名字的。后面的曝光,可以断定是媒体所为,只是我们默认了这种方式不违法。这又是为什么呢?

因为这些人是名人啊,名人跟普通人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可以从公众的中获得普通人得不到的利益,甚至可以作为某些地区或者某些项目的代言人,在普通民众心中是具有公信力的。

所以,既然名人作为正面人物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就势必要承担更多比普通人接受监督的义务。正所谓“欲戴皇冠,必承其重;欲握玫瑰,必承其伤“。

你作为一个公众知名人物,不能明着宣传正能量,通过公众资源赚得盆满钵满;另一方面却又做着与形象不符的违法的事情,这种在任何人看来都是不公平的。所以,国家最劣迹艺人重拳出击,不是没有道理的。

二、嫖会留下案底吗?单位能否因为员工嫖而将其辞退?

这是很多人疑惑的问题。大家知道,刑事犯罪是肯定会终身留下案底的,而且这种案底不仅会影响到自己以后参军、考公务员、做律师,而且还会影响下一代的政审问题,可谓是后患无穷。

但嫖只是进行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是不会留下案底的,只会在公安机关留下一条因嫖被治安处罚的记录,这个只是记录,不是案底,案底是刑事犯罪才会有的。

但是,这样的记录一旦产生了,也是会伴随你一生的。这些记录也会影响你的政审,但是不会影响你下一代。

至于会不会影响你的工作,这要看你在什么单位工作。如果是普通民企,企业是不能因为你有嫖记录,就以此为理由将你开除,因为这个是违反《劳动法》的;但是如果你在国企或者事业单位,因为跟企业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可能涉及到企业的违纪的规定,很可能会被开除公职的。

三、招嫖被骗,能报警吗?

随着招嫖由线下转到线上,很多骗子会打着上门服务的名义,实际是骗被害人的钱财。而事后被害人一方面不甘心钱财被骗,想去报警求助;另一方面又因为招嫖心虚,担心自己钱没拿到,反而因为招嫖,而被公安机关处罚,因此很多人权衡利弊,就直接算了。

其实大可不必,这种情况下,虽然确实自己有错在先,但是一方面你招嫖并没有成功,所以也并未进行实质的嫖行为,这种情况下,自然也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最多是被批评教育一番,这个也是正常的,教育你以后不能知法犯法。

另一方面,你要弄清楚这个法律关系,对方很可能只是一个诈骗团伙,并不涉及到嫖,因此你完全可以以 诈骗罪 为理由报案。

至于你给钱的初衷是什么,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对方确实存在诈骗你的行为,而且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还会有更多的人上当受骗,这种团伙的诈骗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权力必须介入。

虽然你明知道违法而为之,但是这跟诈骗罪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

你这次被骗是基于你的色欲,而很多人被骗是基于自己的贪欲,所有上当的人,都是被骗子拿捏住了你人性中的弱点,所以在处理这些案件的事情,肯定是要看刑事上的法律关系,而不问被骗的原因,否则,任何被骗都可以被看作是受害人的咎由自取,或是*欲或是贪婪或是愚蠢,如果都去追究被害人的原罪,那诈骗罪就没有意义了。

四、嫖有追溯时效吗?

很多人咨询的时候,会比较忐忑一件事情,就是自己当时被抓的时候,跑得快,没被抓住,但事后又忐忑不安,生怕自己哪天被传唤。或者自己在转嫖资的时候,留下了记录,结果**被抓到了,担心自己被供出来了,于是寝食难安,也不知道这个事情多久了才不会被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由此可见,嫖的追究也是有诉讼时效的,也就是六个月以内,如果没有被追究,就不会再追究了。听起来还是很长的是不是?毕竟要一个人担惊受怕半年,也是一件十分煎熬的事情了。

但是,就像我前面说的,你既然选择做这个事情,要去抱这种侥幸心理,那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嫖这种严重危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事情,我们国家肯定会坚持抵制的,并且同时在道德上加以谴责。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找个人正经谈恋爱,结婚生子,拥有稳定的二人生活。

毕竟,生命中有太多比纯粹追究欲望有意义的事情,何必要冒着违法的危险,赌上自己的前途去追求这种空虚的刺激呢?

为什么嫖的都不怕被抓2

“嫖”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

1、民警对嫖人员采取措施时有哪些程序?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这也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警察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

2、便衣警察同普通民警在“抓嫖”时有什么区别?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这也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警察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

3、嫖被抓,会受到什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4、嫖被抓,一定会通知老婆来领人吗?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对嫖人员的处罚有以下三种:一是拘留加罚款;二是拘留;三是罚款。所以说拘留被抓并不是一定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才应当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而家属的'含义就很广泛了,家属不是法律术语,准确的应当说是近亲属,根据司法解释,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法律上,“拘留应当通知家属”仅仅是被拘留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其知情权的一部分,绝非一种惩罚手段。法律这样规定,既是为了让家属知道被拘留人的去向(嫖被行政拘留,家人突然失联,报警找人的案例屡见不鲜),也是为了便于家属为被拘留人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嫖被抓后首先通知老婆往往给家庭和婚姻带来严重的伤害,因此嫖被行政拘留时,通知哪个家属,属于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因此公安机关在通知其家属,应善意行使 “通知家属”的裁量权,选择最合适的通知对象,而非一律通知其老婆。

嫖被抓,不巧被老婆知道了,闹离婚,会有什么问题呢?

1、“嫖”了,一定会判离婚吗?

在我国,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要通过诉讼方式实现离婚并不容易。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婚姻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上所述,“嫖”并非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如果“嫖”多了,日久生情,竟与嫖对方又同居了,那就构成前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此时,如配偶起诉,法院是要判决离婚的。

2、因男方嫖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嫖行为不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情形,对财产分割无影响,但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所谓“嫖”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与“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但这种赔偿请求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因嫖离婚,财产会少分吗?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上所述,我们发现《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惩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少分或不分)。按照《婚姻法》的精神,财产分割和是否是过错方(譬如嫖)并无关系。

嫖一时爽,全家火葬场。希望那些不爱惜自己身体的男人,想一想身边的人。一个人染了病,最难过的无非还是亲人。受罪的并不是你一个。

为什么嫖的都不怕被抓3

嫖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规定,嫖被抓的一般是给予10日-15日之间的行政拘留,同时还可以对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若是嫖情节轻微的话,则在5日以下处拘留或者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嫖会拘留多久?

嫖被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第六十六条 卖*、嫖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嫖不会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有哪些?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三、嫖构成犯罪吗?

嫖留不属于犯罪,只是犯法行为。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以前,第一次卖*、嫖被抓的,一般处以罚款;再次被抓的,属于屡教不改,特别是 对卖*的,一般是处以6个月到2年的劳动教养。

现在没有劳动教养了。对于卖*、嫖的,只能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嫖行为在我国并不会涉嫌构成犯罪,当然这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若是在嫖的过程中,同时还伴随有其他的行为,那么情况发生了变化之后,就还需要加以分析,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而嫖被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时候,若是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年龄已经超过了70周岁的、年龄在14-16周岁的、年龄在16-18周岁的但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其实可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哪些人会因为嫖构成犯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集团或卖*窝点,将分散的卖*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或者变相卖*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的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行为。

组织他人卖*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集团或者其他卖*组织之内进行卖*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者参加卖*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者或者不愿参加卖*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集团以及其他卖*组织,强迫不愿卖*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活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集团或者其他卖*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者参加卖*集团或者其他卖*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律师的朋友告诉我,嫖娼没有被抓现行不代表万无一失,事后依然可能被抓获,只不过概率很低罢了。

      大概是一年前,同事小张忽然一天就没有上班,作为他的好朋友,我给他发消息询问他发生了什么,也没有给我回复,当时我以为可能是他家里发生了什么急事,没有顾得上,也就没有在意。结果到了第2天,小张依然没有上班,然后我去问了他的主管领导,他的领导说也没有向他请假,这个时候我们纷纷觉得小张可能是出事了,都非常的紧张,于是我便给小张的老婆打电话,询问他到底发生了什么。

      谁知道小张的老婆根本也不接我的电话,好不容易多打了几次,终于接听了,却不愿意告诉我发生了什么,但是理智告诉我,小张肯定是出了什么事,而且令人羞于启齿。就这样过了5天,到了下一个星期,小张忽然来上班了,只不过精神状态都不是很好,然后就去了领导那边解释,最后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反正旷工这几天,少不了是要背上处分和扣工资的。

      到了晚上,我约小张出去,给他摆酒压惊,问他发生了什么,小张支支吾吾的说道:“唉,就是嫖娼被发现了,被行政拘留了,还罚了一些钱。”我听完之后哭笑不得,对他说这种事被抓现行也是算他倒霉,而且既然犯了错误,也就要接受相应的处罚。结果小张对我摆了摆手说,他并不是被抓现行的,而是因为三个月前的一次嫖娼经历,才导致了他被行政拘留。这倒是从未听说,于是我让小张细细的讲了讲他的过程。

      原来周一上班的时候,小张接到了一个电话,自称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最开始小张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没有搭理,后来这个电话又打过来了,说有个案子需要小张配合调查一下,后来小张从网上一查,这个座机电话果然是附近一个派出所,于是小张有些紧张,不知道出了什么事儿,于是便去那个派出所询问了,没想到刚一到派出所,就被带到了询问室里进行询问。原来是小张三个月前有一次嫖娼的行为,当时没有被抓到,但是通过转账给**付了款,然后最近这个**被抓获了,警方通过手机的转账记录,查到了小张,于是叫他过来了解情况。

      小张一听,转账记录都有了,而且自己也确实存在嫖娼行为,所以警察一问他,他就什么都说了,说自己当时确实是鬼迷心窍,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希望能够从轻处罚。最后派出所看小张的态度很好,积极承认,于是从轻处罚了,也就行政拘留了5天,罚了几千块钱,就算过去。不过小张的事情还是让我很惊讶的,以前一直以为嫖娼需要抓现行的,没想到事后抓嫖现在也是可以的,后来我就把这个话题和一个律师的朋友进行讨论,他告诉我嫖娼没有被抓到现行并不意味着一定安全,事后也存在可能被抓获,只不过可能性比较小罢了。

嫖娼的定性

      对于嫖娼这种行为的定性虽然并不复杂,但是也一定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是一定要发生金钱上的往来,这里的金钱不一定是指现金,通过转账或者是其他的物品,依然可以满足金钱上存在往来的条件,如果没有金钱往来,那么充其量就是约,是一个道德问题。其次就是必须要发生相关行为,如果没有发生行为,那么嫖娼这个性质也就无从谈起了。最后是一定要有主观的故意性,也就是说男方是为了发生关系的目的而给出金钱,而女方是为了金钱而发生关系,是存在主观故意性的。比如如果女方是被胁迫的,事后男方又给了一些钱作为补偿,那么这就不可以被定性为嫖娼,就很有可能被定性为强奸。

嫖娼的处罚

      目前对于嫖娼的处罚还没有上升到刑事的高度,充其量就是行政处罚,一般是15日以下的拘留以及5000元以下的罚款,当然这个具体的额度要看情节的轻重以及交代情况的主动性来判断,就像小张这种情况,主动交代了所有的事实,因此也就从轻处罚了,如果拒不交代最后被定性了,那么就会按照最高限额进行处罚。

事后被抓的可能性

      对于嫖娼这种行为,是存在事后被抓到的可能性,一般来说嫖娼行为都是现场抓获,事后很少有进行追踪的,但是凡事都是有特殊情况的,当事后的证据链比较完整,一样是可以定性的。比如有了**的口供,**的手机上查到了转账记录,后来传唤当事人到场问询,然后当事人又承认了自己存在嫖娼行为,那么这样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个嫖娼行为就可以被定性了,然后就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就可以了。

转账记录或者聊天记录不构成证据

      要知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便是当事人自己承认自己存在嫖娼行为,但是没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的,依旧不能定性,因此在事后如果仅凭**的口供或者是单一的转账记录,也是无法定性存在嫖娼行为的。因为口供属于人证,转账记录属于旁证,都没有那么直接的效力,所以警察也是不会仅仅通过转账记录或者聊天记录来定性嫖娼行为的。

      一般出现这种情况,充其量作为一个线索,警方会让当事人到特定地点进行问询,一般来说,当事人很少见过这种情况而且由于本身确实存在相关行为,所以很容易就会交代自己确实存在嫖娼行为,这样一来,证据链就完整了,有人证旁证以及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再在口供里完善细节,这样就可以定性了。

不承认依然可以定性嫖娼

      很多人说,只要自己打死都不承认,那么就无法被定性为嫖娼,从这个角度来说,当证据不完善的时候,确实可以这样说,就像上文所提到的,仅仅有转账记录或者聊天记录,如果自己不承认,确实无法定性,但是当证据链非常完整的时候,即便当事人不承认,依然是可以定性为嫖娼的。比如有**的口供,然后聊天记录里体现出了当事人想要嫖娼的意愿,这样就证明了故意性,后来后来监控又拍摄到了当事人到达指定地点的图像,然后又有相应的转账记录,最后再有当事人对服务评价的聊天记录,这样的证据链就已经很完善了,即便当事人不承认,也是可以定性的。

为何事后抓嫖比较少

      就像上面所说的,事后抓嫖面临的很大问题就是证据链不足的问题,因为很多关键的证据已经消失了,比如现场的体液和图像,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而事后取证非常困难,单单通过转账记录这些证据,只要当事人不承认,是无法定性的,只能是白白的耗费精力和时间,所以事后抓嫖虽然存在理论上的可能,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容易。

结语

      嫖娼没有抓现行并不代表一定安全,事后依然可以进行定性并且处罚,所以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当自己做出了不该做的事情,就要做好为此负责的准备,所以尽量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才是最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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