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夫妻深夜吵架,丈夫竟将1万多现金从楼上扔下,你如何看待他的行为?
一、杭州夫妻深夜吵架,丈夫竟将1万多现金从楼上扔下是怎么回事?杭州有一对夫妻在深更半夜吵起了架,在吵架的过程当中,丈夫竟然把1万多块钱的现金从楼上窗户给扔了下去,随后他们就下楼找这些钱,但是由于当时天比较黑,有的钱最后还是没有找到,所以妻子就打电话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之后就开始找这些钱,不过,由于这些钱是从20楼的高度扔下来的,而且当时风比较大,所以很可能这些钱已经被吹得不知去向了,警方在通过查看,监控和查找之后,最终找到了绝大部分的钱。
二、如何看待他的行为?警方在找钱的过程当中也是大费周章,不仅爬高沿低,还要调监控,可以说是非常的费心费力,最后再找到钱之后,警方也对这对夫妻进行了批评教育,因为他们的行为导致给他人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也让警方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就是因为他们吵个架,其他人就要跟着一起劳心劳力,这真的让人觉得特别的不理解,而这对夫妻吵个架,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丈夫竟然把1万多块钱的现金从窗户上扔下去,这也只能说明他们家里还是比较有钱的,不在乎这些钱是不是会丢失,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来说,用这样的方式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不仅仅非常的幼稚,而且会让人觉得有一些冲动,不过相信经历了这件事情之后,他们以后再也不敢把钱乱扔了,下次不一定会有这么好的运气。
三、夫妻吵架应该怎么去解决问题?夫妻吵架其实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很多夫妻在生活当中都有过吵架的经历,吵架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大部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往往在吵架的时候,如果某一个人能够退一步的话,这场吵架也就结束了,可是有的夫妻就是在吵架的过程当中,步步紧逼不愿意低头,这才导致很多夫妻在吵架的时候会做出一些的戒指比较出格的事情,夫妻之间吵架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沟通必须要心平气和的去沟通才有效果,因此夫妻在吵架的时候,最好双方冷静上一段时间再去交流,这个时候往往就能够轻易的化解矛盾,千万不要在比较冲动的时候做出一些冲动的事情,因为这些事情很可能会再之后觉得后悔。
您好,吵完架的时候都是冲动的,
所以说冲动是魔鬼。
你老公也是现在气头上,
消气了应该会回来的,
两个人在一起要互相理解才对,
不要经常吵架,
经常吵架会影响夫妻感情的,
望采纳,谢谢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老公的做法明显不合适。另外,老公瞒着老婆拿钱做生意,老婆不知情的,如果老婆有证据证明其赚钱了,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老公瞒着老婆拿钱做生意,并且做生意的收入从来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上,那么如果赔了钱,老婆没有义务予以承担,但是老婆需要对此举证,即证实自己从来不知道其做生意的事情,并且做生意的收入从来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老公做生意的收入用于共同生活,那么赔钱了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另外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如果老公将钱投资成立公司等企业,则应根据企业的性质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成立的是公司,并且不存在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资产情况,则只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成立的是合伙企业,则应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起诉离婚,然后由法院判决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当要结束同居关系时,财产怎么样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1、共同协商原则。
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应将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与否,转让份额达成一致,还要将转让价格一事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有的学者这样称呼)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人享有给对方补偿,不但给股东压力或履行不能,也丧失和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
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如前所述由于股东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权故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剥夺。可笔者同样注意到在现行的公司法律中,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一样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允许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确系保护了股东配偶的权利,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导致股权无法取得,只不过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取得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更没有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成稳定。这就是公司法中对于股权转让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共有权保护不足。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
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 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他已经不爱你了,不要离婚就当为了孩子…把自己打扮一下整理一下在外留个心眼你还年轻,找个对自己好的男人,不要指望嫁过他…在家也不要太在意不要管他的事…家是温馨的港湾,守住那个家守住自己的孩子,不要从头再来在家不要把老公当老爷…照顾好自己,自己永远最美…
转走了钱当然肯定有依据,
你当然不知道他用途情况下,
投资呀,差别人钱等等说词,
你又不管经济,
特别是老公经营企业或做生意,
都不能控制他自由,
你不要多心计较,
他也不会傻到钱白送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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