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的一天下午,杭州上城区一个老小区裁缝店里,3个女人吵架吵得蛮凶,后来还有男的赶过来帮架,一片混乱中,一个老太太摔倒了,120、110都“呼啦呼啦”赶过来。
街坊们还记得这起治安纠纷,闹得蛮大,但是连当时处理的民警也没想到,后面会牵出一个很棘手的民事官司。
很不幸,老太太住院20天后身亡。
今年3月,老太太的家属告了2个吵架的女人,"我妈妈原来身体蛮好的,住院的时候跟我说,是被她们骂到气死的。"因此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万元。
原告说,旁人吵架
95岁的老太太上去规劝遭谩骂
根据原告起诉书上描述,老太太95岁,那天下午在休息闲聊。一对母女到裁缝店修剪裤脚缝边,因为觉得女老板修剪得不好,拒绝付钱,就破口大骂,语言粗鲁态度十分恶劣。老太太看不下去,好心去规劝。不料反而遭到母女的无理漫骂,骂老人是“多管闲事的老不死”,“早就好死了”,语言十分恶毒。因不堪辱骂,老太太气得当场摔倒在地,无法站立。后被120送到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股骨骨折。因病情严重住院20天后不治身亡。当时派出所也介入了调查。
老太太的女儿哽咽着,老太太出事以前,身体很健康的,每天都到小区里晒太阳,谈天说地。老人住院期间,这对母女没有任何慰问或歉意表示,“但凡你们要来看一眼,我都不会上法院。”
被告请来证人
表示没有听见母女骂老人
被告代理人说,裁缝店女老板看母女不是小区里的人,不承认质量问题,三人就扭打争执起来。旁边的两个男人来拉架,还动手推搡母女,这个过程中老太太才摔倒,所以并不是原告说的气倒,可能是他们冲过来时候带倒的。"事实上,老太太没有参与规劝,母女甚至根本没有注意到老太太的存在。"
是否亲眼见到老太太摔倒
证人两次说法不一致
原告要主张,被告对老太太存在辱骂的侵权行为并导致老太太被气得摔倒在地进而不治身亡,就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而原告仅有的证据就是女裁缝的证言证言。但是女裁缝接受公安询问的陈述以及出面证言,还有出庭作证的证言之间,对重要事实的陈述上存在严重出入。
比如对于她是否亲眼所见老太太的摔倒。在公安询问时,她说未看到。在出面证言中,她说“老太太受不了她们的辱骂一屁股摔倒在地就站不起来”。所以女裁缝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两被告存在辱骂老太太的行为。
因为原告没有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如果楼下噪音过大,可以和楼下的居民心平气和的交流一下,一般情况下他们是会听取你的意见。
如果不行,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解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部门查处。
如果协商无效,可以依相邻权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理。警察调节仍不管用者,你可以去法院起诉,告他违反相邻权,噪音严重影响了你,赔偿你的精神损失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八条(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规定: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但具体怎样限制作业,该规定没有明确要求。
人的一生有很多优点,也有不少缺点,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在别人有困难时你帮了他,他心里会感激你,但是他不会向外张扬。如果是某个人特别自私,邻居人就到处宣扬。总之你骂他们是会激起更不会的影响,应该海纳百川,改变自己的不足之处,使自己在往的小区成为人见人爱的小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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