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拍下自己与别人发生口角的视频并上传到网络上该如何处理

他人拍下自己与别人发生口角的视频并上传到网络上该如何处理,第1张

1,首先,你做的视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第(五)款,第(六)款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六)**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别人上传到其它网站并发布,须征得你的同意才行,如果没有征得你的授权就是侵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综上所述,你的作品须经过你的授权才行,未经授权是侵犯你的权处,你可以依据法律武器维护你的正当权益

男子拍视频上传网络挑衅警方,随后这个男子就如愿的被警方抓起来了,因为这个男子的相关行为在社交平台上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7月6日网络上流传了一段极其嚣张的视频,视频中的一个男子在车里非常得意的说自己要去开赌博场所了。并且还表明公安局要么一人给他准备1万块钱的推头庄,要么就直接将其抓起来,这样的说法让很多人都觉得他有什么背景。

本来以为这个人只是在网络上嚣张一段时间罢了,可是却没有想到这个视频被传播的非常广,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也非常不好,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就引发了警方的关注。当地的公安局对这件事情迅速展开了调查,并且在7月26日的晚上就直接将该男子给抓获了,当时这个男子看到警察的时候直接愣住了,他没有想到自己开玩笑的言论竟然被当真了。

随后这个男子就承认了自己的相关行为是在公然挑衅警方,而这种做法只是为了提升众人对自己的关注度。该男子想吸引粉丝的关注,所以就做出了这种挑衅警方的行为,不得不说这个男子确实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被警方抓捕过后该男子确实感到非常的后悔,但是他已经被处以12日的行政拘留了,这是他应得的一种惩罚。

这件事情曝光过后希望大家能够明白一个道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不管是发言还是拍视频都一定要遵守有关部门的要求。不可以随便做出一些造成不良影响的举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公共秩序是需要大家一起去维护的,如果扰乱了公共秩序的话也将会受到严惩。对于这些在网络上恶意造谣或诋毁的行为有关部门也需要进行大力的打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互联网的干净与平和。

侵权是肯定的不过也于事无补了,比如前两年的公交车上“瓜子哥”“凤爪姐”还有那个“一百元钱都不给我”风暴已经席卷而来找到侵权人也弥补不了什么←_←,所以最好就是争吵时动员群众路线立,发动群众同情弱者的心态先于不败之地,最后在找侵权责任人的就该是对方了,这才是上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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