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之间打架纠纷,如果造成轻微伤以下的伤害,是治安案件;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邻里打架斗殴怎么处理
邻居之间打架纠纷,如果造成轻微伤以下的伤害,是治安案件;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寻衅滋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这个行为属于故意的实施的,并且有非常多种状况,都属于寻衅滋事,包括一些打架的行为,所以是一个范围比较广的罪行,对于行为人依法处刑事处罚,如果在公共场合故意辱骂对方,殴打对方的,导致严重后果的,构成该罪。
打架,无论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最终将人打伤的就要依法追究责任,尽管其不是刚动手的一方,但是因为将人打伤,所以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将人达成轻伤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给你讲个真实案例,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了一起让人十分愤怒的跳楼自杀案件,死者卢女士曾多次和小区内几个遛狗不栓绳子狗主人发生冲突,有次还被这些狗主人围堵辱骂、持棍殴打。
据了解,第一次发生冲突时,是因为而狗主人放任自己的大型犬去追卢女士,卢女士由于小时候的经历特别怕狗,遇到这一件事情后就很生气地去找到狗主人。
可没想到的是,这个狗主人居然蛮不讲理,回应卢女士道:“我家狗养8年了,从没发生过人狗不和谐的事。如果被我家狗亲吻了,说明你不是人类,是我家狗的同类。”
自此之后,卢女士就变成这些闲的没事干的人<span data-bjh-target="眼中钉肉中刺,他们经常故意找茬,在卢女士出小区的必经之路上遛狗,看到卢女士之后就对其大声谩骂甚至殴打。
在卢女士自杀前一天,这些人还在小区业主群里发言侮辱卢女士,简直是太可恶了。
两个月来的煎熬,让卢女士再也坚持不住,她在自尽前还对那些劝她的业主道:“值得,我要用我的生命来控告这件事,让小区里再无遛狗不牵绳子的事情。”
这一句话,让我们能看出来卢女士的善良,就算是绝望之下想放弃自己的生命,但是她依然没有去诅咒这些可恶的养狗人,而是想让他们以后文明养犬。
最终在一天凌晨,卢女士从高楼一跃而下,选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而她只有36岁。
这件事在网络上有些热心网友的推动下迅速在网络上引起热议,而这也是卢女士生前的愿望,只有影响够大,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
根据当地其他业主所言,和那些人发生冲突的并不只有卢女士一个人,而很多人都选择绕道而行,不与这些人再一次产生冲突,这其中甚至有一位年纪很高的老人。
据了解,卢女士曾多次和物业反映这件事情,可物业却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此事丝毫不作为,真的不知道这些物业是干嘛的。
卢女士去世之后,很多的小区业主自发前来祭奠,卢女士墓碑前的花,已经有了数百捧之多。
这件事足以引起重视以及反思,文明养狗真的很重要!各位对此有何看法?你家附近有没有这种不讲道理的养狗人?
邻里之间出现小的摩擦和矛盾很正常,在不触碰您的精神底线(这个每个人都不同,没有好坏之说,也没有人格高低之说)的情况下,尽量一笑而过,各让一步。
但是如果触碰底线或有违反道德法律的行径,建议做如下处理:
(1)寻求帮助,可以是社区管理人员(一般是居委会大)、政府执法人员(一般是派出所)或其他公信人员(可以是社会媒体),通过这些人员的介入阻止其侵害行为。
(2)法律维护,收集好证据,向当地法庭或法院进行诉讼,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鉴于由于您的受害经历,建议当场先报警,尽快结束该大妈的侵害行为。如后期还有,收集证据,向法律部门起诉,要求惩戒其侵权行为并向您做出侵权补偿。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见解,如有不同想法,可相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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