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警察怎么处理

吵架警察怎么处理,第1张

法律分析:和人吵架报警,警察会进行调解处理。情节严重就可以立案。辱骂他人,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可处以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正所谓: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一个人如果愤怒到了极点,很容易失去理智,什么事都做得出来。四川泸定“6·18”特大持枪杀人案,就是这句话的生动写照。

1998年6月18日,四川甘孜州泸定县民警赵林,开枪连杀10人。到底发生了什么,让赵林如此失智,整个事件的起因是690元的欠款。

1993年,杨树兵和堂弟杨树林去得妥乡赶场(也就是赶集)。堂弟杨树林在供销社买了一些东西,总共690元,可是身上带的钱不够。于是杨树林和供销社老板姜兰商量打个借条,并让杨树兵做保人。

姜兰眼见都是一个乡镇的,还有担保人,也就答应了下来。可是没想到,杨树林此后并没有去还款,而且常年在外打工,欠款一事就这样拖了五年多没解决。

1998年6月17日,姜兰看到杨树兵在镇上闲逛,立马将他揪住,开口就要钱。而杨树兵则声称,欠款人是堂弟杨树林,这钱不该他还。姜兰则认为,既然杨树兵做了担保人,签了字,就应该替杨树林还钱。

眼见杨树兵油盐不进,就是不还钱,姜兰只好拖着他来到派出所,当时值班民警正好是24岁的赵林。

赵林了解事件经过后,也认为这钱杨树兵该还,谁让他是担保人呢。于是赵林一番教育下,杨树兵答应还钱。不过他说,身上没带这么多钱,可以让姐夫王天礼先垫上。

就这样赵林带着杨树兵,来到其姐夫王天礼家。而王天礼声称自己家没这么多现钱,明天可以取了钱帮杨树兵还。

于是赵林让杨树兵重新写了一张欠条给姜兰,王天礼做担保人。欠款一事,到此应该算圆满解决了。可是没有人会想到,接下来会发生一场血案。

泸定县这地方,大家应该都知道,飞夺泸定桥就是在这。此地位处四川边缘,高山林立,山民性格剽悍,时常发生械斗事件。

也正因此,山民们的宗族观念很重,毕竟发生冲突时,还得靠自己人。如此一来,哪家人多势众,哪家就不太好惹,恰好杨树兵家族就是这样。

杨树兵回家后,越想越生气,自己明明没借钱,为什么要还钱。于是杨树兵对父母说了此事,并添油加醋地说赵林打了他。

杨树兵的母亲王万英一听如此,立马气得火冒三丈。从来都是杨家欺负别人,哪有被别人欺负的时候,真是岂有此理。

杨树兵的父亲杨怀富,还打算劝说一番,可是没等说两句,就被王万英臭骂一顿,也就不敢再阻拦了。

不得不说,王万英行事雷厉风行,当晚就找来同族兄弟,风风火火地冲到姜兰家,索要那张欠条。然而姜兰家族也是大门大户,根本不怕杨家人,坚决不给欠条。

王万英虽然剽悍,但也有脑子,知道姜兰不好惹,只好空手而归。在姜兰那吃了瘪,王万英就和杨家兄弟们商量:这事要找赵林算账,他算什么东西,竟让杨树兵还钱,还敢打人,非得教训一下他。

1998年6月18日,杨树兵、杨怀富、王万英等5男6女共11人,气势汹汹地来到得妥乡派出所。很显然,他们不是来找赵林讲道理的,否则根本不需要来11个人,而且其中还有5个男人。

王万英一见到赵林,就破口大骂,质问他为什么打儿子杨树兵。赵林自然一口否认打人。赵林确实没打人,欠款纠纷是杨树兵和姜兰之间的事,他只负责调解,哪有必要打人,一切都是杨树兵胡编的。

赵林让杨树兵出来说清楚,可是杨树兵却在那支吾半天,什么也说不出来。王万英眼见如此,也知道儿子昨晚说了谎,可是既然来了,总不能再吃瘪吧。

于是王万英破口大骂,多难听的话都说出了口。赵林才刚24岁,1994年警校毕业,刚工作四年,为人血气方刚,岂能受此侮辱。

赵林情急之下,就要将王万英推出办公室。杨树兵的妻子高建美,当时正怀着孕呢,看到婆婆被推搡,立马冲了上去,对着赵林就是一顿乱打。

其他女眷也纷纷加入乱战,别看都是女人,常干农活有着不小的力气,而且他们还用布包着石头做武器。而杨家男人则在旁边观战,只要赵林敢还手,五个大男人就会一拥而上。

几番乱战下来,赵林只能被动挨打,满脸都是鲜血。作为血气方刚的年轻人,赵林有些失去理智了,他将配枪拿了下来,把警服脱了下来,然后说道:我宁肯不当警察了,今天你们还想怎么样,我赵林奉陪到底。

本来杨家人停手了,一听赵林还没被打服,再次一拥而上,狠狠教训了他一番。直到副所长闻声赶来,把赵林拉到另外的办公室,乱战才算暂时平息了下来。

赵林在另外一间办公室,发现自己满身是血,牙齿都被打掉。工作以来,他可没受过如此大的委屈。那时赵林已经被怒火点燃了,他要打回去。于是赵林拿着两把马刀,就要去找杨家人拼命,幸亏同事及时发现,将其拦了下来。

赵林在办公室待了一会儿,稍微平静了一下,就向副所长提出,回家休息,顺便治疗一下。副所长看着满身伤痕的赵林,自然一口答应了其请求。

赵林回到刚才的办公室,穿上警服,并把枪戴好,骑着摩托车就要回家。可是当赵林经过派出所大门时,杨家人还没散去,正在那讨论着什么事。

王万英看到赵林后,带着女眷们围了上去,对赵林又是一顿辱骂。赵林好不容易平息的怒火,再次被点燃了。

他没有丝毫犹豫,拿出配枪,就向杨家人打去。由于是近距离射击,赵林枪枪命中,当场就有6人死亡。趁着赵林换子弹的间隙,剩下的人四下逃散。

可是赵林决不罢休,他心想反正都杀人了,自己难逃一死,还不如全部杀掉呢。于是赵林换好子弹,骑着摩托追了过去。

最终赵林追到剩余的五人,纷纷射击倒地。至此11个人都被打中,9人当场死亡,一人在医院死亡,只有杨树兵的姐夫王天礼捡回了一条命。

杀人之后,赵林骑着摩托车逃之夭夭。到了中午一点左右,赵林冷静下来了,主动投案自首。

只因690元的欠款,没想到引发如此血案。赵林怒而开枪杀10人,谁对谁错,难以说清。值得一提的是,10人被杀后,杨家依然不改作风,集结大批同族兄弟,先是把姜兰家砸了个稀烂,并抢走一万多元。

然后抬着尸体大闹派出所,要求巨额赔偿。据知情人透露,那时正逢夏天,天气炎热,到处弥漫着尸臭。最终还是给予了满意的赔偿,杨家人才把人抬走下葬。

另外一方面,赵林自首后,被判处死刑。但是老百姓得知来龙去脉后,认为赵林是被打后,忍无可忍才开枪的,毕竟事出有因。

于是很多人联名上书,希望法院能免赵林一死。最终四川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了赵林死刑。

算上赵林,有11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没了,在这背后,又有多少个家庭破裂,可悲可叹!

法律分析:因吵架报警后警察的处理方式是警察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处理,如果情节严重就可以立案。吵架辱骂他人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有可能处以拘留、罚款。如果公然当众辱骂他人,有其他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如果所犯情节较轻的,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报警后,派出所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如果情节轻微的,可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对当事人予以治安处罚打架的话派出所拘留的是两个人,而不是一个人,会对双方批评教育。双方打架,属于互殴,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应处罚款或拘留。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问题中合同性质不明确,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你与公司是交易合同,若符合解除条件当然可以解除。若是劳动合同,若符合解聘合同当然也可以。与派出所调解是否没有必然关系。当然若在派出所的调解下你们达成了书面协议,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无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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