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殴打他人的行为不一定就属于刑事犯罪,如果此时没有达到规定的损害程度,那么只能追究行为人治安方面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可以知道,此时一般是在5-10日之间给予行为人治安拘留的处罚,另外罚款也是必然的,范围主要是在200元-500元之间。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1、因纠纷导致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如果受害人伤情未达到轻伤二级或以上,对方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内。受害人报警后,警方调查认定对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其行政处罚。根据问题描述,推定伤情应属于轻微伤甚至不足轻微伤,如果对方当事人可以积极赔偿,且当事人的赔偿诉求也合理合法,公安机关会不予处罚。如果对方不赔偿或达成赔偿协议不执行,公安机关会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同时告知受害人就民事部分单独发起诉讼。2、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这应该在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故意殴打他人,并不要求必须构成轻微伤才能给予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只要有故意殴打他人的事实即可,所以,公安机关的处罚,从实体上来说,应该是合法的。
殴打他人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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