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配
老人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配,子女结婚前,父母一般都会为子女购置房屋,到了离婚的时候关于房子的分配问题就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了,下面一起来看看老人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配
老人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配1一、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配
离婚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对房产作不同的处理。
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则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或出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赠与一方的,那么,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被赠与方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类情况中有一个须着重把握的难点,这就是父母明确表示的时间问题。这个明确表示,最好应当是在购房或出资之时,或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作出,并且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最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形式是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或在子女离婚纠纷已经发生、准备离婚之时才作出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侵害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这种事后才作出的明确表示或事后才签订的赠与合同,也很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子女结婚前以及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首付款或者出资一部分,其余部分在子女结婚后自行支付或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这种情况,父母出资的部分按上述第一、二种情况分别处理。
子女在婚后自行支付或婚后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银行贷款未还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分担。
二、婚前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中普遍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在结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子;二是由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三是一方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种情形:
(一)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
(三)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分割问题是相对较为麻烦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各自的私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作以详细的说明,在阐述期间应当追求实事求是原则,以便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离婚双方也应当尊重审判人员的审判结果。
老人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配2一、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基本没有争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种情况房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或尾款)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款虽然并没有明确说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但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当父母全额出资时,子女及其配偶再无需以婚后的共同财产履行继续出资的义务,因此该款规定只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必须为其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或对方父母部分出资,这就是共同出资了。在购房出资的问题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过一分钱,也应认定为共同出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有必要明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一定平均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进行裁决。
对于上述部分出资,剩余房款有贷款的情况,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剩余的贷款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已支付的首付及相应的增值由出资方子女享有,当然如有剩余的贷款,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却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地,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一定必然平均分配,也是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精神进行裁定。
老人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配3一、父母买的房离婚后房子怎么分配
这个要具体情况具分析和处理:
1、父母出钱买房,如果是全款,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只要房本写在自己一个名下,那就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配;
2、婚前一方父母出钱贷款买房,写在自己女子名下,那要看婚后谁来还款,如果在婚后还是由父母继续出资还贷,那离婚时这处房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婚后是小夫妻用一方或双方的收入还贷,那离婚时房子还判归产权持有人一方,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本金和对应的增值这部分,要做为共同财产,向对方支付补偿款。
3、如果在婚后,一方父母提供了部分购房款,通常是提供了全部或者部分首付款,无论房本在哪一方名下,房屋都是小夫妻的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则依法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子女一方也不能要求根据出资比例多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离婚时房子的分配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房产是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离婚时归一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对另一方偿还的贷款给予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共同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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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台县马店村四名家庭成员谋杀案嫌疑人朱静思被逮捕。根据调查了好几天,案件的起因是受害者,朱将军,相信家庭财产的分配是不公平的,发生纠纷后,他多次击败,甚至威胁他的父亲用刀,这加剧了冲突导致的悲剧。
丰台县警方接到公众报案,迅速赶到现场,发现26岁的村民朱根、他的妻子陈静以及他3岁和1岁的两个儿子在家中意外死亡。据介绍,第一次发现这种情况是朱创婆婆,因为一个或两天总是不可逾越的女婿,女儿电话,12天来访问当清晨看到门锁着,寻找有人来开门后发现的悲剧。
案件发生后,丰台县成立了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该案嫌疑人朱静思在安徽省立新县被警方逮捕。
据公安检察机关介绍,51岁的朱静思来自丰台县驻马店镇马店村。他把自己的两处房产分给了长子和二儿子朱根。由于长子的房产位置比较好,二儿子朱根认为父亲有偏见。他们吵架,互相殴打。经过村干部的调解,他的长子给了朱先生6万元的赔偿金,同意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在外工作的朱静思夫妇因亲戚死亡回到村里送葬,发现他们的衣服、被子都被二儿子朱根扔掉,朱根还威胁说只要他见到朱静思回家就打他。下半年,朱静思因此事两次回乡,受到朱根的虐待,甚至被朱根用刀追赶殴打,得到群众的劝阻。
朱静思告诉妻子,他想结束与二儿子朱gen的关系。朱静思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刀、斧、钢管、梯子等,潜伏在朱gen家附近。凌晨2点30分,朱静思跳进朱根家中,残忍地杀害了二儿子朱根、儿媳陈静以及他们3岁和1岁的两个孙子。
袭击之后,朱军锁上门潜逃。三天后,他在安徽省列辛被捕。丰台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朱静思作出了快速逮捕决定。
为了礼金,房产证加名字而吵架的情侣们,最后一般都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太过于物质的要求,会把对方吓跑了。即使不会吓跑,也不可能会像从前那样纯情了,两个人在一起还是要先谈情,物质是基础,但不是必须品。在我看来,如果没有感情,即使物质再好,都不是我想要的。当然结婚为了礼金,为了房子,房产证上加上名字最后闹掰的结果太多了,下面来跟大家说一说身边的八卦,
我的一个好姐们儿和她男朋友是异地恋,恋爱五年了也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双方父母见面来商量一下结婚的具体事宜,之前一直谈得挺好,最后说到礼金的问题上,双方都表示不能接受,因为是异地,当然也存在一些文化差异,女方这边呢流行8万,而男方这边就是两万,双方谁也不肯让步,但是我姐们儿挺在乎他男朋友的,所以家里决定让步,要6万,但是男方还是一分不加,就是两万,一来二去为这个事情叨叨的不可开交,两个人本来感情不错的,最后为了这个礼金的问题,五年的感情不欢而散了,我姐们家条件挺好的,其实她家也做出了让步,但是她男朋友一家就是铁公鸡一毛不拔,我姐们儿说了,我要的不是你的钱,是你在不在乎我,男朋友表示不能接受,最后分道扬镳了。其实那个男朋友家条件也不错,只不过在这件事情上犯傻了,以至于到现在都找不到对象!
再来说说这个房产证名字的事情,就像前几天播出的《欢乐颂2》里面的樊胜美,她把她的人生目标,梦想在大上海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都寄托在她的男朋友王柏川的身上了,无疑这给了他很大的压力,最后导致了公司破产了,后来他们家给他付了首付,条件是房产证上不可以写樊胜美的名字,两个人最后还是拜拜了。
其实,我认为两个人在一起重要的还是感情,物质上够用够花就行,简单一点,别计较太多,两个人在一起是为了过日子,所以幸福和快乐最重要!
一、父母有权分配
1父母房子拆迁,首先应确定该房子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获得的拆迁货币补偿及回迁房产均属于父母二人。
2原则上父母对其财产可以完全按其意愿自行分配,即父母可以将拆迁货币补偿及回迁房产分配给众多子女中的一个或多个,也可以暂时不进行分配。
二、利益平衡
1因存在众多子女,为了家庭团结及和睦,父母在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平衡好各子女之间的权益分配。
2以下分配原则可供参考
①男女平等。
作为子女,不论男女都应当对父母尽相应的抚养义务,所以在分配财产时,父母在分配财产时应当将所有子女纳入分配范围。
②尊重当事人意愿。
如有子女自愿提出不参与分配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可将其份额平均分配给其他人。
③适当照顾经济上困难的子女。
根据各子女经济条件不同,在房产分配时可以考虑适当倾斜给经济困难的子女。
④平均分配。
如各子女在财产分配上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分配不均造成的纠纷,可以考虑均分原则。
⑤留待将来分配。
考虑到父母自身养老问题,父母健在时可以暂不作实际分配。如果暂时不分配的,建议签署家庭财产分配协议、遗嘱等,对财产做好规划安排。
一、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在离婚房产分割时的纠纷问题
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常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其中存在的问题大致表现为以下三种:
(一)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此种情况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据物权法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舔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一方婚前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此情形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产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产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就是婚后房产,因为房屋所有权是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但在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离婚的,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按揭购房在离婚房产分割时的纠纷问题
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有很多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都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夫妻一方或双方按合同约定每月归还银行贷款的过程。在这个过称中提起离婚诉讼,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会出现一些复杂情况。
(一)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产价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房产价值的时候应当首先予以扣除。婚后偿还的贷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是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婚前支付部分、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部分。
(二)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继续还贷的情况这种状况出现时应分不同情况来区别对待。一种是一方婚前个人出首付款,然后按揭贷款,在婚后取得房产证后仍然用个人财产还贷的情况。此时,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另一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一方婚前个人出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认为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计算好婚前出资和婚后还贷中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割好此房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支付首期,以按揭贷款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在夫妻离婚涉及分割按揭房产时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因此,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三、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房产分割时的纠纷问题
在目前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尤其是第一批独生子女进入婚嫁年龄之后,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之心在财富尤其是房产上表现的更是淋漓尽致,如果父母以下列形式出资为子女购房,那么在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1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钱,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所有人一栏记载了子或女的姓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是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此时,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出资购置房屋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但是如果子或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一个难点需要把握,即结婚前后是否赠与自己的子女或同时赠与子女的配偶,举证责任在分配上是不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对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须在子或女购房前办理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做出,并且应有证据证明。如果父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或在子女准备离婚时才签订的对子或女的赠与合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侵害了子或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样事后做出的赠与合同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2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出首付款的行为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只不过父母出资的比例不是百分之百,而是一部分,这部分出资按上述第一种处理方式办理。而另外的银行贷款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共同债务的方式处理。
3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对此,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定要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表达自己当时真实的想法。子女在离婚时一定要考虑到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了解相关规定之后就可以做到未雨绸缪,避免离婚时出现种种关于房产的麻烦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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