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的统计及查询的实现办法

常住人口的统计及查询的实现办法,第1张

全国人口普查可以统计出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常住人口。过去一直用户籍人口计算人均数据,户籍人口指公安部门登记的人数。包括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迁入人口、迁出人口等自然变动与社会变动情况。户籍人口以户口为准,不管此时该人在何处。

常住人口,必须规定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以下5种人,属于常住人口:1、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2、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3、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4、普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5、原住本乡、镇、街道,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常住人口的时间标准为“半年”,这里的半年指连续半年;空间标准为“乡、镇、街道”,指经过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后,本乡、镇、街道所负责普查的地理区域。1953、1964、1982、1990年的前四次人口普查,对这两个标准放得较宽,一是时间为一年,二是空间为本县(市、区)。2000、2010年的第五次、第六次人口普查,把常住人口的时间空间缩短了。

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的关系: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净流出人口+户口待定人口。净流出人口=本地外出半年以上人口-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

采用常住人口,其作用有:1、客观地反映人口的社会活动属性,能更好地将人口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起来。2、操作性强,可实现人口的地域活动统计。3、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可与世界统计接轨。4、打破户口属性,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化管理模式,促进人口流动,促进经济发展。5、客观地反映城镇人口扩容、乡村人口减少的发展趋势,体现社会开放的特征。6、是计算城市化水平、人均GDP、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的重要基础。

采用户籍人口,其优势有:1、公安部门有现成的户口资料,汇总容易,节约人财物;2、能锁定人口户籍属性,便于城乡人口分类管理和政策落实,如当前清欠农民工工资;3、能有效地反映农民外出打工经商给农民增收带来的好处。

建国后,国家对户籍管理加强,人口社会变动原因主要有:区域变动、工作调动、嫁娶、服役、升学、支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国家建设移民。邵阳市区人口,1949―1950年,社会变幅不大,52―60年,我市经济建设加快,人口社会变动呈连续增长趋势,其中58年,市扩郊,从周边县划进1085万人,61―64年,国家调整经济,精减职工,压缩城市人口,城镇社会劳动者呈负增长趋势。其中:62年市缩郊,划出1005万人。65年后,国家在境内发展“三线建设”,从北京、上海、郑州等大中城市相继搬迁、新建一批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虽然同期正在开展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市区人口仍显著增加,1969年社会净增29143人,1972年社会净增10053人,社会增长率分别高达1587‰、467‰,1978年,邵阳市第二次扩郊、又划进1583万人。1979年上山下乡知青返城,市区社会净增9593人,社会增长率为256‰,80―90年,商品经济发展,市区人口社会变动仍呈增长趋势。进入21世纪以来,我市农村青壮年大量流入广东等地打工,常住人口远远小于户籍人口。

由于流动人口、户籍人口,是计算常住人口的基础,所以,一定要准确统计流动人口、户籍人口。

流动人口,包括流入人口、流出人口。

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大宣传范围和力度。除了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全方位、多层面宣传外报道外,各级政府还应通过座谈、进行联谊活动等形式,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排除各种误解因素,鼓励人人参与人口普查,人人支持人口普查。乡镇社区普查机构人员深入施工一线,与施工人员零距离接触,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标语口号,使他们认识到施工建设是对当地做贡献,参与人口普查更是对当地的贡献。2、加强部门间联合。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政府行为,是和平时期的社会大动员。需要政府统一指挥,协调运作,需各有关部门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公安、计生、建设、交通、民政、工商等部门职能作用,做好流动人口清查工作。3、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一是市公安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户口整顿,流动人口清查,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方案,并督促指导下级单位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做好工作。二是各项目部、施工单位如实提供施工区域,施工人员花名册等资料信息。三是根据流动人口资料合理划分普查小区,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四是加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队伍建设,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要求“两员”人员具备热心、耐心、细心。

流出人口,在调查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1、外出人口流动性强。2、全户外出调查难度大。3、领导重视不够。4、“两员”选调有难度。外出人口摸底调查范围广、工作量大、难度高。现在乡镇(街道)统计员本身统计业务就很忙,又得兼顾乡镇(街道)其他中心工作,还要应对繁重的普查任务,在时间上、精力上都难以保证,力不从心、疲于应付。聘请综合素质较高的调查员有难度,村(居)委会年富力强、素质较高的人员都纷纷外出务工。调查任务主要由年事较高、文化程度较低的村文书(会计)担任,这些人收入微薄,工作积极性不高,调查质量难尽人意。5、调查对象配合程度不高。外出人口摸底调查采用的是入户调查,调查的是关于人的信息,需要被调查对象的积极配合。现在社会上各种入户调查较多,特别是商业调查频繁,使人们对调查员入户调查产生抵触和厌烦情绪,特别涉及有关个人隐私的信息,被调查对象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调查员经常会遇到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另外,对外出人口上门调查登记时,会遇到本人不在家的情况,需要询问其家人或亲朋邻居,有些人出于对家人朋友的保护意识,有些人则会认为事不关己,配合程度不高,甚至不愿意配合。

我市的外出人口多、分布广、情况复杂,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外出人口管理工作。

受户口观念淡化、基层户籍协管职能弱化等众多因素影响,出生不登记,死亡不注销,婚嫁、工作调动、异地定居不办理户口迁移现象非常普遍,出生人口特别是超计划生育人口、非婚生人口、未婚先育人口长期不登记户口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公安未实行户籍管理电脑化、信息化之前,村居委会一级的户籍管理比较规范,办理结婚登记和户口迁移,都必须由村居委会会计(文书)开具证明并盖章,没有村居委会的证明,任何人都办不了结婚证和迁移手续,迁入、迁出都在村会计(文书)的掌控中。近几年来,随着居民身份证的广泛使用,办理结婚证不再通过村居委会证明,户口迁移也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村居委会基本不知情,如果不开展户口整顿,直接进入清查摸底,婚出人口、外出上学、外出工作的人口户口是否迁出,婚入人口、在本村建房置业的外来人口户口是否迁入,村居委会都无从知晓,不能准确确定一个人的户口登记地,也就无法确认是否登记对象,也无法确定登记对象的户口属性等内容。将户口整顿与人口普查清查摸底工作结合起来,在确保人户一一对应的基础上,对外来人口和外出人口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查,并根据其外出和外来时间、外出和外来意图等进行分类,为正式普查登记打好基础。

为防止户口无用论的思想继续漫延,建议国家出台政策,适龄儿童凭户口享受义务教育,城乡居民凭户口(居民身份证)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这样,既可以增强公民户口观念,也可以避免现行的社会保障等政策助长超生、多生风的弊端,在以往教育、医疗高收费的时代,很多城乡家庭怕读书负担不起高额学费,生病承担不起高额医疗费,而自觉少生、优生,现在读书有了义务教育,小学、初中不用交学杂费,看病有了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医疗保险,住院也可以报销一部分费用,生多生少不用愁,加上计划生育放水养鱼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很多农户和城镇下岗失业户都加入到了超生的行列,在外出打工人群中,未婚先育成为普遍现象。同时,建议公安部出台规定,对不按时登记户口的,进行适当处罚,对超过一个人口普查周期不登记户口的予以重罚。

公安部门如果有了准确的户籍数据,相关部门有了准确的流入人口、流出人口资料,常住人口的准确计算就在情理之中了。

中国到目前一共进行7次人口普查,分别是1953、1964、1982、1990、2000、2010、2020年。

前两次人口普查,是在我国计算技术比较落后的条件下进行的,1953年的人口普查全国人口总数为58260万余人,100岁以上的有3384人,最高年龄为155岁。1964年的人口普查增加了本人成份、文化程度和职业三项。全国人口为69122万人。其中大学文化程度者287万人,高中文化程度的912万人﹔初中文化程度的3235万人,小学文化程度的19582万人。

1982年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调查项目共19项,增加了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在业人口的行业、职业和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以及生育子女总数、存活子女总数和生育胎次等,并首次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大量数据。截止1982年6月30日24时,全国人口为100391万人。

同国际接轨的第四次普查1990年我国进行了第四次人口普查,这次普查与联合国关于1990年人口普查的建议相一致。

与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这次人口普查的登记项目增加了“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状况”和“迁来本地的原因”两项,旨在查清我国人口迁移的流向和原因。同时增加了死亡人口的民族、文化程度、死亡时的婚姻状况和死者生前从事的主要职业等。

到1990年7月1日,全国总人口113051万人,9年净增人口127亿。

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通过近千万普查工作人员艰苦努力,又经过事后质量抽查,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

是否被列入失踪人口名单查询方法如下:

1、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你的身份信息。如果你确实被列为失踪人员名单之一,警方会将你的信息纳入到失踪人员名单中,并帮助你找到回家的路。

2、查询网络失踪人口名单:在互联网上搜索相关网站或平台,例如公安部失踪人口信息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寻找失踪儿童线索平台等,输入个人信息进行查询,可能会有查找结果。

一、网上查询

  之前深圳居住证服务平台可以登录本人居住证后台,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情况,但目前网站已经停止居住证业务,只能去深圳公安官网查询。

  市民可直接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在“政务服务-户政业务-居住证业务网上办理-居住登记信息服务”栏目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情况。

二、现场查询

  市民可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网格部门申请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

居民常住户口怎么登记?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新生婴儿落户

  必须提供:

  (1)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2、未成年人落户

  必须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3)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4)结婚证。

  (5)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

  必须提供: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

  (3)父母亲的结婚证。

居住权的取得方法: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五年一次人口普查

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截至2000年11月1日全国总人口为129533万人。其中:大陆31个省、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26583万人,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为678万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44万人,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228万人。

国家统计局测算数据表明,2005年1月6日,中国人口总数达到13亿(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约占世界总人口的21%。由于实行计划生育,中国13亿人口日的到来推迟了4年。

庞大的人口数量一直是中国国情最显著的特点之一。虽然中国已经进入了低生育率国家行列,但由于人口增长的惯性作用,当前和今后十几年,中国人口仍将以年均800-1000万的速度增长。

按照目前总和生育率18预测,2010年和2020年,中国人口总量将分别达到137亿和146亿;人口总量高峰将出现在2033年前后,达15亿左右。

受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第三次出生人口高峰的影响,在2005年-2020年期间,20岁-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将形成一个高峰。同时,由于独生子女陆续进入生育年龄,按照现行生育政策,政策内生育水平将有所提高。上述两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中国将迎来第四次出生人口高峰。

庞大的人口数量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多方面影响,在给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的同时,也给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带来沉重的压力。

户籍查询方式如下:

1、户口信息只能通过公安户籍系统查询,个人是无法在网上随意查询他人的户口信息的;查询个人户籍应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前往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派出所都会有可供公安部查询的人口查询系统,只要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即可可查询自己的户口所在地以及其他详细信息,不可查询其他人的户口信息。

2、如果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经当事人授权,可以凭相关的证件,去当事人户口所在地查询个人户籍信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时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详细注明律师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或公民身份号码等内容,公安机关在核对无误后将相关材料留存。查询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查询人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公安机关可以将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提供给查询申请人。提供的内容包括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所属派出所等八项户籍静态项目,不得提供被查询人其他信息及电子文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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