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吵架,是不是有技巧?

与人吵架,是不是有技巧?,第1张

1

有一天,我接回儿子来,看到他一进家门外套脱下来,顺手甩在电视机旁边时,立刻开启了狂暴模式。

对他大声吆喝着“你为什么又把衣服乱丢!”

喊完之后儿子开始进入防御模式,但自始至终都只有一句话“不是!”

孩子只有一句“不是”的状态,仿佛是情绪的一道门栓。

门里他一定杂糅了五味杂陈。

门外,却无法打败妈妈情绪的大怪兽。

于是,用抵触,再封上一句“不是”,把妈妈关在门外,随你瞎吼乱叫,我就是不再开启心门。

忍不住感慨:孩子慢慢大了,开始不能了解他的感受,不知道该怎么沟通了。

尤其是老二出生以后,工作、陪伴他们两个时间还有家务实在是将时间和耐心消耗到储量过低,开启吼吼吼模式。

2

但是“吼吼吼”的模式到底能有多大的用处呢?

在塞西高夫、梅丽莎切瓦特桑著的《遇见孩子,遇见更好的自己》(挑战篇)里,提到专家威廉姆格拉瑟的认知金字塔理论,如图:

也就是说,说教的作用,只能起到5%

而吼一下的作用有可能到10%,但是等孩子一旦开始叛逆,这10%则有可能退化为负数。

想想我的童年,是否也曾经因为被吼倍感委屈。

是否也曾经觉得无助?

而儿子的“不是!”到底隐藏了什么情绪呢?

有无助,有委屈,有愤怒。

而在他却拒绝和我沟通。

3

于是,我决定,想办法,让儿子开口。

我开始试着在他说“不是!”的时候:

让他明白,我所说的是现象,而非为了“是”或“不是”来评价这件事。

请他说出为什么不是。

他如果可以成功说服我,我就接受哪怕我不赞成的做法。

是的,我想鼓励他和我争论。

因为,情绪有其合理存在的意义。

但是,不沟通的“不是”,却是“堵”。

哪怕是吵架,至少在情绪和交流上是流动的。

定下三点,则是引导他学会合理的表达。

之后,随着他慢慢长大,再让他明白控制好情绪再说,对沟通的帮助。

但至少现在,我要打开他的心门。

本文作者:晨光微晓,俩娃妈,绘本阅读8年,并积极致力公益阅读实践。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根据您描述的**情节,这部**可能是《夜行人生》,该**于1964年上映,由胡鹏执导,张瑛、文兰、吴楚帆、文英、林鲁岳等主演。影片讲述了一个从省城来到香港寻找生计的“刘七”的故事,他在香港因为替人打官司而陷入了一个黑暗的地下世界,并因此遇到了自己的爱情,但很快便被一场官司推向了绝路。

和人吵架、辱骂致死,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恶意故意或带有致死目的的情况视为触犯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包含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

因邻里纠纷随意辱骂他人,引发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寻衅滋事罪,建议侦查机关按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补充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因邻里纠纷,实施辱骂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扩展资料:

2014年6月18日,西充县51岁的村民周华(化名)赶集回家途中,发现自家的鸭子死在邻居张英(化名)的田里,遂怀疑是张英毒死了自己家的鸭子。之后,心存疑虑的周华找到张英,并对其进行谩骂。尽管张英解释,自己并未下毒,“鸭子死在我的田里就怀疑是我下毒,太无道理了。”

不过,周华并未就此罢休,继续对张英进行辱骂。当日下午,当地村干部闻讯赶到现场,对二人进行调解,并及时中断周华的冲动行为。但第二日上午,周华继续对张英进行谩骂;下午,她更是跑到张英家中进行辱骂、羞辱。

村干部再次对周华进行批评、制止,但周华不听劝解,辱骂行为直至当日傍晚,52岁的张英倒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英系高血压诱发脑内出血而亡。另据对周华家死亡鸭子的检测,未检出毒药成分。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杨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周华称并不知道张英有高血压,更不知道吵架会致人死亡。周华明知张英患有高血压的证据不足,案发时周华不能够预见辱骂行为可能导致其死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检察官提出,周华因邻里纠纷随意辱骂他人,引发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寻衅滋事罪,建议侦查机关按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补充侦查。经公安部门补充侦查,证实周华家的鸭子并非被毒死,同时证实村委对周华进行两次批评制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因邻里纠纷,实施辱骂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检察院据此认为,此案应该以寻衅滋事罪来处理。最终该案一审宣判,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周华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周华在审理期间进行了积极赔偿,法院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寻衅滋事罪

成都商报-吵架吵到“骂死”了人 事情大了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

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

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

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

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世上女子千千万万——有如林黛玉一般,娇羞孱弱,楚楚可怜;有如林徽因一般,温婉动人,心事成诗;有如三毛一般,敢爱敢恨,豁达无谓;有这样一个女律师,不是来自作家笔下的虚幻小说,也不是来自远去的战火民国,更不是来自一个世纪前的撒哈拉沙漠。她就在我们的生活中,或许此时就在你的身边,正与你擦肩而过。从高考对自己法律梦想坚持不懈,到大学时对成为律师的坚定不移;从毕业时面对生活压力的不屈不饶,到为了梦想勇往直前的刻苦努力;从注重全局思维的培养锻炼,到成为一名以专业化为基础的房地产行业律师;从为客户分析案情的耐心细致,到帮助客户全面妥善解决问题的专业敬业;从对待工作的认真负责,到对待生活的积极向上、独立自主。

她用自己的独立、乐观、自信,抒写了一个律政新女性的美丽人生,她就是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的杨红芳律师,一个你或许认识,或许不认识的女子。人言,如若此生没了相近的灵魂,那你余生注定孤独。于杨红芳律师而言,余生,是春暖花开的灿烂和碧蓝透彻的晴天。因为有一个人与她有着相契合的爱情观,自始至终“绝不将就”的态度,在相互包容、相互扶持的过程中,收获了如今的幸福美满、相互成就。生活上甜蜜喜悦,事业上蒸蒸日上。如今的杨红芳律师,在经历了八年的执业生涯后,已然成为一名房地产行业律师。她以全局思维为主导,以专业化为基础,专注于房地产行业的各个专业领域,同时又能将各个专业领域融会贯通,真正做到帮助客户进行合法合规、经济可行的商业交易。

她从一名实习律师到执业律师的案牍劳形,从普通律师到专业化律师的“断舍离”,再从专业化律师到行业律师的点面结合,可以说杨红芳律师已经走得比别人更远。“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对于未来,她也并不满足于现在所取得的一点点成绩,相信杨红芳律师作为一个律政新女性,还会在她的道路上初心不改,继续前行。这只是中国千千万万个女律师的一个缩影,还有许许多多有如杨红芳一样的女律师。她们在工作上用专业守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用法律维护所有人的权益,值得被尊重。而在生活中,她们更值得被疼爱,也应该被疼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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