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居》中夫妻争吵发生意外导致一方身故,该如何界定责任?

《心居》中夫妻争吵发生意外导致一方身故,该如何界定责任?,第1张

从电视剧《心居》中的情节来看,顾磊不小心摔下楼梯导致死亡,其实就是意外身亡,跟冯晓琴本身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冯晓琴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剧中的情节来看,当时是顾磊的姐姐一直要求顾磊好好看着家里的钱,结果被门外的冯晓琴听到了,冯晓琴因此而拖着行李箱离开了,顾磊冲出去追冯晓琴,结果不小心在争执的时候摔下楼梯,而头部更是撞击到玻璃上导致了顾磊身亡。

从这次案件中来看,冯晓琴当时虽然跟顾磊产生了争执,但是冯晓琴本身是没有过错的,毕竟冯晓琴是在维护自己的行李箱,是顾磊自己并没有站稳摔下去的,这就好比一个抢劫犯在抢劫的时候,没站稳摔下去了,那么被抢劫的人还要负刑事责任吗?很显然是不需要的,所以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冯晓琴是没有罪过的。

其次,当时是冯晓琴想要离开,但是被顾磊给拦住了,此时是顾磊想要限制冯晓琴的人身自由,若是此时是冯晓琴掉下去摔死了,那么顾磊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在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弄清楚到底谁才是主要责任方,而谁是次要责任方或者无责任方。

另外,在电视剧的这个情节中,还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当时是邻居家放了一块玻璃在公共区域,而顾磊摔下去的时候头部砸到了玻璃上,这才导致了意外死亡。

最后,冯晓琴也主动起诉了邻居,毕竟邻居是占用了公共空间,并且间接导致了顾磊死亡,而法院也是判定邻居赔偿冯晓琴,但是冯晓琴要求的赔偿金额仅仅为一元钱而已,毕竟她要的就是一个说法罢了,而不是真的要赔偿。

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自杀是主观意识行为,行为人在清醒,并且知道自己行为的情形下所做出的主观行为。个人主观行为的后果及责任都只追究行为人。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扩展资料:

自杀的干预主要在预防,预防自杀可分为三级,即一级预防,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

一级预防:一级预防主要是指预防个体自杀倾向的发展。一级预防的主要措施有管理好农药、毒药、危险药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监控有自杀可能的高危人群,积极治疗自杀高危人群的精神疾病或躯体疾病,广泛宣传心理卫生知识,提高人群应付困难的技巧。

二级预防:二级预防主要是指对处于自杀边缘的个体进行危机干预。通过心理热线咨询或面对面咨询服务帮助有轻生念头的人摆脱困境,打消自杀念头。

三级预防:三级预防主要是指采取措施预防曾经有过自杀未遂的人再次发生自杀。

参考资料:

-自杀

法律分析:1、要看具体情况,需要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的概率很大,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在正常生活中吵架导致死亡的,如果嫌疑人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对死者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根据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夫妻发生争执,一方自杀身亡,另一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来判断。如果婚外情中的一方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因自己想不开而自杀,另一方没有法律责任、只有道义上的责任。但是,如果婚外情中的一方在明知另一方有自杀倾向、却既不采取措施也不报警、任由其自杀,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现代的人们因为生活、工作的压力,往往或多或少会有一些不良的情绪问题或者是心理问题,如果这些负面的情绪能够得到疏导或者排解,那么则不会影响日常生活,但是如果不能等到排解宣泄,一直堆积则可能引发严重的心理问题,导致产生精神疾病,如可能发展成抑郁症。如果因为一些矛盾,双方发生争执,升级成为吵架,在过程中并不知晓另一方的身体状况如对方患有抑郁症。吵架过程中一方并没有使用激化矛盾的语言、字眼,类似于你怎么不去死,而且对于争吵发生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基于公平责任,双方各有责任,各自承担。如果一方明确知晓对方的精神状况,还频繁使用刺激性语言激化矛盾,导致另一方情绪失控,而使另一方最终自杀,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过错比例进行承担。如果矛盾是自杀一方激起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失控,最终无法面对而导致自杀,对于另一方来说,其主观上并无任何故意,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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