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规定

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规定,第1张

法律主观:

法官不应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吗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法官不应随意打断律师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 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官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或者进行法庭调查。经审查确认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 法律咨询 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 在线律师 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当事人不合情理的当事人辩解是指当事人为自己所作的无罪或罪轻辩解在内容上不符合常情常理。具体表现有:断然否认不利于己的事实,不做任何解释、对明显不利于自己的问题,予以回避或做不合情理的解释、无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转移话题另立说法等等。

      由于一种说法要让人相信和接受,重要的前提是在内容上要符合情理,道理上要讲得通。因此,如果当事人为自己作的无罪、罪轻辩解不合情理,不仅难以让人信服,让法官相信,而且会被控方反向利用,以辩解不合情理来证明指控成立。对于这种情况,律师该如何处理

      据我观察,不少律师处理方式简单粗暴,不管当事人说法是否符合情理,是否站得住脚,经得起推敲,简单作为对辩护有利的证据使用。甚至把其作为审查判断其它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及案件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逻辑基点。

      很多时候,律师这样做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虽然知道当事人辩解不合情理,经不起推敲。但认为自己作为辩护人,当事人要这么说,也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说法进行辩护,尽量周旋就好。

      我旁听过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的庭审,辩护人采用的就是上述做法。该案虽然有大量证据指向被告人,包括一些客观证据,但被告人坚称自己没有贩毒,面对公诉人发问,不管是不是事实,都一概否认;对一些不好解释的问题,东拉西扯,不合情理,明显解释不通。公诉人随后发表公诉意见时,多次指出被告人对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不合情理,是在狡辩,并请求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结合被告人当庭不认罪的态度,对被告从重处罚。

      该律师辩护时,以“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供述是客观真实的”作为开始,并把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否认,不合情理的辩解作为自己论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逻辑主线。对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简单以和当事人辩解之间存在矛盾来一言蔽之。虽然看得出他很卖力帮当事人说话,但整个庭审效果不好,最终判决结果也不理想。

      这种辩护方法容易让辩护人陷入两难。由于认可了当事人的辩解,就只能顺着当事人的说法进行辩护,这会导致有些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提不出来。有经验的律师都知道,话如果说得太满,反而会让一些可以作为有利意见说不出来,因为有些有利意见是建立在对自己不利事实承认的基础上,断然否认所有事实,也就失去提出有利意见的基础。

      庭审结束,一位一起旁听同行问我,如果我作为辩护人,会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我的回答是,我不会采用那位律师的辩护策略,对一些不利于当事人的问题还是要有限承认,然后重点攻击控方其它证据中存在的漏洞和瑕疵。如果是我,我会这样开始我的辩护。“作为辩护人,我也认为我的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有些说法不合情理。但我认为,常情常理之中有例外,不能简单地以不合情理来否定其说法有存在的可能性,更不能因为被告人的辩解不合情理,就认为其有罪。

      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进行审查判断,看其它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其有罪,而不是因为被告人辩解不合情理就忽视对其它证据的审查判断。”然后再一一指出案件其他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我这样辩护主要有如下理由:

      一是作为辩护律师虽然不能直接指责当事人,但对当事人明显有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要积极想办法挽救。

      辩护人职责是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意见,因此对当事人做的无罪、罪轻辩解,辩护人在法庭上都不能直接反对。但对当事人一些不合情理的说法,如果意识到可能会影响到实体结果,损害当事人利益时,要积极想办法挽救,不能听之任之,坐以待毙。

      二是作为法律人,要遵守职业共同体的共同的认知,不能因为是辩护人,就置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的基本方法不顾。

  法庭 辩论 中如何询问对方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呢今天我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中询问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庭询问技巧

 第一,尊重。

 什么叫尊重一般情况下同案被告人会以相当复杂的心态听其他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但不论同案被告人采取什么样的心态,作为律师应该采取积极尊重的方式开始我们的询问,这给法庭、控方、同案其他被告的感觉都不一样,最简单的开场白要先向被告人介绍一下, 你好,我是第几被告人的辩护人,来自于XX,请允许我向您提几个问题,可以吗 可以 ,他一定说 可以 ,不能说 不可以 ,这种开头显示我很友好、善良的对待你。所有被告人获得尊重,辩护人才能获得尊重。

 第二,补漏。

 为什么补漏看到刑辩律师队伍对技术、能力、水平、概念、分析问题的方式参差不齐,差距太大,一个辩护人对自己被告人的询问有的时候都做不好,经常发生,80%、70%、60%的律师对自己被告人的询问都做得不好,这个时候,旁边有一个辩护人站出来救他一把,有一个问题,你忙来忙去,做来做去,为什么这么做被告很高兴,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他真想回答的问题,自己的辩护没问到。这个时候律师一旦去补这个漏时,现场所有的当事人会以什么样的眼光看待这个律师

 第三,补救。

 怎么样补救刚才我谈到重庆卖*案对妈咪的询问,这是补救,因为有些被告人在自己当事人询问过程中说出来的一些话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这种氛围的渲染对我们不好时,我们怎么去补救。30个辩护人、50个辩护人中有一个辩护人站出来做了非常好的补救时会怎么样这种补救随时会发生。

 第四,策略。

 策略是自己想的,要事先想好自己的应对策略,不要把自己带入一个新的误区。

 第五,高调。

 为什么要高调因为有的时候损害了我当事人的利益,对整个案情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时就要高调,刚才我已经谈到了高调,高调就应该提高嗓门,该吵架就吵架,该不听法官的就不听法官,一定要把话说完,这个情节到底有没有,高调的比公诉人还公诉人。

1、被告的律师(代理人)可以向原告发问,是否会提问,由被告的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而且发问必须经过法庭许可。

2、被告律师向原告发问,应该是询问有关案件事实情况,这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所以应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一般是在法院调查阶段的最后,法庭辩论之前。

3、既然被告律师发问的是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原告,只要据实回答就可以了,如果确实不知道或者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回答不知道或不清楚,如果与本案无关的,可以拒绝回答。

4、既然被告律师可以向原告发问,同理,原告(律师)也可以向被告发问。

没有啥规范吧。。

如果一个律师给你打官司,开庭时只要几句话就可以说完。

但是他为什么罗嗦,说些假的,没证据的话呢?

其实他们也知道没用,但是,他们是受当事人委托的,雇佣的。

如果不说,当事人会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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