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6旬老人在医院跳楼身亡,家属索赔22万,院方是如何回应的?

天津一6旬老人在医院跳楼身亡,家属索赔22万,院方是如何回应的?,第1张

院方做出回应,表示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无法做到全天看护,且跳楼身亡的患者,已经是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死者李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做检查,经检查发现,她身患食管炎等疾病,随后,李某入院进行治疗。她在入院半个月后,选择跳楼,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家人认为,医院方面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才会导致老人跳楼身亡,所以将医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一、事件经过。

老人李某,因感到胃部不适,去医院做胃镜检查,被确诊为食道炎,当天入院进行治疗。住院半月后的某天凌晨,同病房的患者,发现李某不见了,便叫来护士帮忙寻找。护士发现病房的窗户未关,前去查看,发现李某躺在楼下空地上。随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院回应。

事发后,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方面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尽责看护,存在严重失职,要求医院承担30%的责任。医院方面回应表示,老人跳楼,是个人行为,医院不需要负责任。而且,医院只需要负责治疗老人的病,并不能24小时进行看护,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法院审判结果。

李某家属将医院起诉后,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医院除了需要诊断患者疾病,还需要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本案中,医院存在过错,所以需要承担10%的责任,判处医院赔偿对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七万余元。院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医院方面认为,医护人员无法预防患者有轻生念头,也无法时刻关注到患者。患者作为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自杀是个人行为,所以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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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担232079元,被告承担154720元;(2)被告垫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115163元;(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 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1992年7月7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天津页第48中学负担270759元,杨新字负担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2698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天津男子刘某华因为怀疑妻子出轨,儿子非亲生,持刀将妻子刘某杀害。案发后,刘某华被警方刑拘,其儿子刘明(化名)表示谅解,请求轻罚。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华犯故意杀人罪,获刑无期。

朋友调侃男子的儿子孙女与其不像,怀疑妻子出轨

经刘某华交代,与妻子刘某结婚后1年,就有了儿子刘明,在婚姻生活中两人从来没有分居过,并且他也从来没有怀疑过儿子的身世。直到,有一次与妻子刘某吵架,她称这段婚姻是孽缘,并且不让小孙女跟他待在一起,他便心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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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真正让刘某华怀疑妻子出轨,儿子非亲生的还是朋友的调侃。在一次聚会中,几个朋友称刘某华的儿子刘明,与小孙女与他长得并不像。此后,他在心里经常琢磨与儿子的血缘关系,会不会是妻子出轨了,刘明根本不是他的孩子。

酒后提起儿子身世,妻子:我出轨了,孩子不是你的

此前,刘某华一直是在心中怀疑,并没有什么实际行动。真正引发两人之间导火索的是,事发当晚,刘某华醉酒后的质问,而妻子的回答让他愤怒举刀杀妻。当时,刘某华喝了酒,与妻子说起儿子的身世,妻子刘某表示,自己在30年前就出轨了,儿子刘明根本就不是他的亲骨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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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妻子的口中得到了“事实”,刘某华再也无法忍受,拿起桌子上的菜刀,向刘某砍去。等恢复意识之时,妻子刘某已经血流不止。即使是拨打了急救电话,也并没有挽回妻子的生命。在案发之后,刘某华主动报警投案。

亲子鉴定:儿子为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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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儿子刘明证实,自己出生后,母亲与父亲从来没有分居过,家庭还算是美满幸福,根本不会出现父亲刘某华担心的情况。并且,为了证明清白,愿意做亲子鉴定。最终,经过亲子鉴定,刘某华与妻子刘某为小刘的生物学父母。

儿子表示谅解,请求轻罚父亲,获刑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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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之后,作为死者家属的刘明表示谅解,请求对刘某华从轻处罚。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刘某华为正常的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之人,在明知杀人行为属于违法的情况下,依旧持刀将妻子杀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刘某华犯案后主动报警投案,如实向警方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害人家属表示原谅,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轻罚。综合所有要素,刘某华犯故意杀人罪,获刑无期。

理论上来讲该丈夫肯定是要承担责任,因为直接原因是丈夫于女子吵架,导致女子一时想轻生带着女儿一起跳楼。夫妻间吵架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因为生活上和工作上的事情会让人特别烦心,无论是哪一方有点心里不顺就会和对方起争吵。但是很多夫妻争吵都有个限度,一般来讲都是今天吵完明天又和好,不会留下什么特殊的争端,但是该新闻中的丈夫与女子争吵后却激怒了妻子一起跳楼。我们网友看了这种行为非常痛心,本来是一家人和和睦睦,却因为生活中的一点事情争吵导致家破人亡,无论是哪一方都存在责任,所以应该可以认为丈夫存在很大部分的责任。下面我们就来谈一谈该丈夫是否存在一部分责任。

一、女子跳楼直接原因是与丈夫争吵,所以肯定要承担责任。

从这件新闻我们可以看到女子携带女儿跳楼的直接原因是跟丈夫争吵的结果,争吵可能会让人产生极端想法,首先不说该跳楼的女子想法是怎么样的,单论丈夫来讲没有考虑到争吵后的后果,可能是争吵的过程中太激烈了,也没有把握分寸,才是跳楼的直接原因。

二、丈夫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争吵后应该要极力劝阻。

妻子能够产生跳楼的想法,在生活中肯定曾经也是有相似的经历,丈夫应该知道,所以根本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一般人如果知道自己的妻子非常激进,那么肯定不会把事情变得恶化,就算争吵也是让自己先认错,这样才能够在安全范围内争吵。

三、夫妻在生活中难免会有吵架的行为,但要注意不要上升到极端行为。

结婚后的夫妻间生活不可能一帆风顺,生活上和工作上的事情总会让双方产生争吵的行为。但是争吵在婚姻生活当中也是非常正常的,没有争吵也不能正常维持夫妻间的生活,所以不要上升到极端行为就行。

希望网友们看到这件事情要吸取教训,不要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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