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只要是被人“故意伤害”了,都是需要做伤情鉴定的,因为不管是赔偿还是刑罚,其实都是要看伤情鉴定的,大家可不要小看了一巴掌,这一巴掌可以是五个手指印,也可以导致你脑震荡或耳膜穿破,所以说被人故意打耳光以后,也要去看看自己的情况到底怎么样,有时候刚被打完没有什么感觉,但是打完以后才慢慢出现问题,所以说及时的检查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前段时间就有一个新闻,是一个男子出门被车撞了,结果当时就选择了“私了”,拿了六百块钱就离开了,结果没过几天就开始身体内部出血,后来直接病重住院进入了ICU,所以说很多东西不太好说,并不是当时没有感觉,就代表身体没有问题,有时候耳光太狠的话,可能会出现脑震荡的情况,只是当时比较清醒,但是过了这个阶段以后,就会发现自己的头非常晕,所以建议大家及时去做一个检查。
其次,当我们被人故意伤害的时候,也是要及时去检查的,可不要小看了一个耳光,我们头部的器官实在是太多了,一耳光扇过来不仅仅是脸很疼,还可能导致我们的听力出现问题,有时候还容易剐蹭到我们的眼睛,有一些耳光打得狠的话,可能会导致牙齿或者鼻梁出现问题,也可能会出现脸部淤肿的情况,这也是很多人都不注意的问题。
最后说回到赔偿的问题,任何的伤情不能“空口无凭”,不可能你嘴上说赔偿多少就赔偿多少,很多时候都是要靠伤情鉴定来给予赔偿的,同时还要观察后续有没有问题,可能今天赔偿完了,明天出现更严重的后果了,对方还要接着负责的。
不管是什么样的工作,员工的尊严都应该得到保障,这是底线。在江苏昆山的世硕电子厂,发生了令人厌恶的一幕,电子厂的管理人员在给新员工发员工证件的时候,不好好递给员工,反而将员工证件扔在地上,要新员工弯腰去捡。
这件事情在网上被曝光之后,引起了网友的强烈谴责。“什么公司这么大的脸?”“员工的尊严被置于何地?”这样的问题不绝于耳。毫无疑问,这个电子厂的管理人员触及了人们心里的道德底线。明明是来给你打工的员工,为什么要如此对待?饱受舆论攻击的世硕电子厂,也第一时间发表声明并道歉,称已经解雇涉事员工,并向所有受到侮辱的员工致歉。
扩展资料:
当事情出错时解雇员工不太可能平息公众的愤怒,但那些尊严被践踏的员工似乎别无选择,只能表达他们的不满。如果不是为了养家糊口,谁会愿意如此卑微?在曝光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员工仍然选择弯腰捡起它。
在我们感到难过的同时,我们也希望电子厂对相关员工给予更严厉的惩罚。员工与老板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一种劳役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任何老板都无权践踏员工的尊严。虽然《劳动法》没有规定公司不应该把员工卡扔在地上,但出于人们心中的公正,公司是不应该这样做的。
在我看来,一个不保护和践踏员工尊严的公司是无法长久发展的。显然,这些所谓的“管理者”并不把这些员工当作人,而是当作工具来使用,这就是他们如此肆无忌惮的原因。每个愿意为自己工作的人都值得尊重,如果这些人的尊严被践踏,整个社会的尊严也将被践踏。
现在已经是1月份了,很多在外打工的人也开始返乡了。有些人为了早点回家,早早地就买好了车票。坐火车需要提前赶到火车站去排队,如果过了进站时间那就进不去了,只能重新改签了。1月5日,江苏昆山火车站有一名男子疑似因为醉酒耽误了火车,被儿子在候车室猛扇耳光,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视频显示男子的父亲似乎喝了很多酒,整个人都有些站不稳了,虽然被儿子打了耳光,但是他也没有反击,也没有回嘴。后来儿子的情绪稍微缓和了之后,他把父亲从地上扶了起来,让他坐在了椅子上,并且从地上捡起了棉衣给父亲穿上。据目击者称,因父亲喝醉了耽搁火车,儿子在候车厅扇父亲耳光七八下。拍摄视频者表明,父亲看上去有六七十岁,儿子看上去有四十多,边上也有儿媳妇。出事后,安保人员曾帮助劝导。
先说打人男子,一个人不尊重自己的父亲就是不尊重自己,打父亲不就是打自己么,自己脸面都不要了还怎么在社会上跟人交往,整个人格都不保。面部是人的尊严,抽任何人的脸都是对对方的极其不尊重,我相信其父亲肯定做过很多不对的事情。但是这名男子面对自己的父亲众目睽睽之下打父亲的耳光就是狠狠扇自己呀,父亲再不对也是父亲,自己再有理也是儿子。尊长之分还是得有的,何况还当着外人的面。
再说被打父亲,其实无论是父母还是朋友,我们都应该要做到互相尊重,男子父亲坐火车喝的烂醉,这明显就是错误的做法,完全没考虑到儿子的感受,所以说有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就是由此而来。很多父母在家里都是说一不二,完全不会顾及子女的感受,久而久之这种强烈的家庭控制欲,也许就会成为父子亲情的裂痕。
这段视频传到网上后,吸引了许多的网友的关注。有网友认为这老人应该被打,在这样的情况下,老人居然还能喝醉,可见平时的时候喝的可能会更加过分。而这之所以打他,也是因为恨铁不成钢。
也有一些网友表示,儿子打老子是属于不孝行为,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父母做的再不对,应该学会包容,而不是选择动手打人。可以选择用语言的方式进行沟通,而不是选择用暴力的手段让父亲知道错误。
在我看来无论父母怎么对我们,我们都要懂得如何做子女,而不是毫无原则地进行反击。懂得尊重父母就是尊重自己的根本,如果长辈别人尊重请尊重自己的父母。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我认为的确是需要进行伤情鉴定,虽然扇耳光并不是太过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是其行为十分恶劣。
我国的和谐社会,是每一位全体公民共同努力的成果。我认为社会的和谐与否,完全要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够和睦相处?但是人与人之间难免会有矛盾和纠纷,所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之下,法律往往能够发挥非常有效的作用。不仅仅可以严格限制个人的行为,同时也可以规范相关政府机构的行为。
昆山政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扇市民耳光!事发地点位于江苏昆山,不动产权管理中心。一名办理业务的市民与工作人员发生了纠纷,于是工作人员直接动手打了市民。这一幕引起了在场办理业务市民的职责,同时该起视频也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起了很多人的愤慨,毕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要注意最基本的形象。
的确可以进行伤情鉴定。但是针对于此次事件,我认为被打的市民可以选择进行伤情鉴定,虽然打耳光并不会构成轻伤。但是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是不能够助长的。不能够因为被打人员的伤情严重与否,而取消对其的处罚。因此进行伤情鉴定,也表明一个最基本的态度。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规定,是对全体公民的交代。
政府工作人员应该注意自身形象。作为国家政府的工作人员,无论在任何时候,要始终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都代表政府的形象。政府的工作中心点是以民众为中心,而不是以政府为中心。政府所做的一切措施和政策都是为了民众着想,至于执行政策的人员,那么就更需要严格注重。不能够偏执,同时也不能够做出违法行为。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通报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结果: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案件处置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2018年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经初步调查:当天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龙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扩展资料:
该案中的死者刘海龙此前曾因持刀伤人入狱。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5月刘某龙曾因寻衅滋事,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受审。
据这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龙,农民。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昆山市检察院以刘某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再次对其提起公诉。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3日晚,刘某龙伙同焦某某、朱某某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某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刘某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
因刘某龙曾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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