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水停电属于什么行为

停水停电属于什么行为,第1张

断水断电属于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中断供水、供电等生活需求。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由此可见,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节省征收成本而采用的此种逼迁方式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被征收方可根据其违法点进行维权。但是在遭遇断水断电时,被征收方要先行判断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断水断电。

在实践中遇到的断水断电原因主要有三种,即供水供电公司的失误,征收方的逼迁行为或者开发商的逼迁行为。如果是供水供电公司的失误导致,被征收方可以先打电话报修,但是在打电话报修的时候切记要进行录音。

其次,在此过程中找出能够证明自己有获得供水供电权利的证据,譬如水电卡等。如果供水供电公司并不予以维修,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供水供电公司进行赔偿。如果是征收方的原因导致断水断电的,被征收方需要积极的收集相关证据,即对破坏的水表和电线进行现场拍照或录像、对相关断水断电的通话进行录音、及时保存关于断水断电通知的书面材料。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无故停水停电是违法行为,物业公司有管理职责,应当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物业无故停水停电涉及到业主的基本生存权和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并负责抢修、更换、更新工作,以保证住宅的正常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其公共管理职能,不得干扰或者限制业主的正常生产、生活。因此,物业无故停水停电是违法行为。业主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或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同时,业主还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该行为造成的损失。

如果物业停水停电属于紧急抢修或计划性维修,是否可以进行停止供水供电?是的,如果物业停水停电是因为紧急抢修或有计划的维修等正当理由,可以根据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停止供水供电。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提前告知业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业主生活需要。

物业无故停水停电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业主也应该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价,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履行其公共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绿地等进行日常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等工作。

一是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是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

三是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制定完善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或收费,严格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四是提升服务水平。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强化企业服务意识,优化服务办理流程,建立健全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五是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推动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行为规范的市场环境。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有用户担心,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将应通过价格回收的费用计入成本,会推动水电气暖价格上涨。应该看到,近年来,各地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价格矛盾逐步理顺,财政补贴机制逐步建立,随着户表改造工程和抄表到户措施的实施,除部分地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外,多数地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供气供暖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已逐步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并未引起价格大幅上涨。同时,《意见》明确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减轻了水电气暖企业的负担,降低了企业成本上升压力。即使部分企业因经营成本增加需要调整水电气暖价格,也必须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不会对水电气暖价格造成大的影响。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后,有利于减轻水电气暖用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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