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岁老奶奶和50岁老人吵嘴导致50岁老人死亡该怎么判定?

80多岁老奶奶和50岁老人吵嘴导致50岁老人死亡该怎么判定?,第1张

吵架被气死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吧,具体多少需要咨询律师,现实不太好依据。年龄和“吵架”本身都不是划分责任的依据。唯一要考虑的是:那个老奶奶在吵架中是否采用了造谣、诽谤等严重侮辱性语言进行攻击。如果存在的,且为主要引起死者情绪波动的因素,则触犯了法律界限,可以以“诽谤罪”起诉追究相关责任并索赔。只能道德谴责。听过“气死人不偿命”,真的不需要付法律责任,而且她都80多了。只能社会,和邻居知道了议论。内心受到谴责

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要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因果关系的性质和法理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来决定承担责任的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吵架过程中一方倒地身亡另一方为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女士与段某均是在重庆市永川区某学校大门外摆摊卖小吃的商贩。2013年9月,两人因双方小吃摊的摆放位置发生争吵,不久后,王女士的前夫郭某前来送豆腐干,听闻前妻与段某争吵,郭某便来到段某摊位质问段某继而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郭某突然倒地不起,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检查郭某已经死亡。次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郭某进行了尸检。

鉴定结论为:郭某系小脑、大脑组织蛛网膜下腔脑血管畸形、血管破裂致小脑大脑大面积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颅脑功能障碍死亡。后经司法鉴定,郭某的死亡与段某之间的争吵存在因果关系,争吵为其死亡的诱因,参与度以5%~10%为宜。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郭某因情绪激动导致自身疾病发作死亡负主要责任,段某的吵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段某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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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导游强制性让游客去购买东西这件事情,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件屡见不鲜的事情了,很多的人已经熟悉了,如果说遇到了这种情况的话,就会选择置之不理,而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导游做法,越来越过分。在2022年七月初的时候,广东湛江友谊女子表示,自己带着父亲出去旅行,而在旅行的过程当中,导游强制性的要求购买东西,父亲十分的生气。于是后来就出现了猝死这样的现象,而后来警方在进行调查的过程当中发现,这个导游根本就没有导游证,拿的导游证也是在网上购买的。

这件事情本身就是导游的问题,当时在一些游客购买票的时候,票上面清清楚楚的写上是不需要去进行购物的,但是导游却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带着游客去购物,并且在此期间还出言不逊。导游在整个过程当中辱骂顾客,不懂得感恩,而小编本人也是非常的疑惑,导游是对顾客有什么样的恩情吗?为何有可要对导游感恩呢?

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双方就进行了协商,而后按照家属的要求,通过协议里面赔偿29万块钱一部分是由保险进行赔偿,另一部分是公司进行赔偿。即使是达成了协议,大家还是觉得导游的做法非常的过分,而且一条人命也不止29万,这种事情如果还不解决的话,只会有越来越多的老人因为这个而生气。

小编本人觉得很多的旅游公司,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自己的做法太过分了,所以说,越来越多的人都不愿意去参团履行了,而这也是给很多的公司带来了非常大的损失。如果我们能够脚踏实地的去做生意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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