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吵架,老公自扇耳光说自己错了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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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吵架,老公自扇耳光说自己错了是什么原因?”回答:证明他爱你,很在乎你,爱这个家,是一个世界上很少见到的好丈夫,说实话,千里桃一,希望你多多珍惜,千年难碰到的好丈夫。珍惜现在珍惜未来。

朋友就下来我来回答一下你的这个问题,我觉得是这样的。一方出现这样的情况,扇自己耳光,说自己错了,我觉得是不正常的,是不是你对他的要求比较苛刻,导致他比较懊恼和懊悔。遇到问题了话,两个人要相互沟通。穿的方式沟通,把问题摆出来,看看想办法怎么解决,如果老是一个人这样的资格。在这上自己耳光这样的行为很不好交,久之还可能会积压一定的矛盾,如果得不到宣泄,释放和解决有可能导致婚姻这些问题。所以说,或者良性的沟通,及时把大事化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宝贝命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是最好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丈夫怒扇自己耳光并不是因为疼媳妇儿而是因为他是上门女婿,他就算是和妻子吵架也不敢对妻子发泄怒火,所以只能够通过扇自己耳光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虽然老人常说,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满意,这句话说的确实有道理大部分的女婿和丈母娘之间也确实是这么相处的,但这不代表上门女婿才能够受到丈母娘如此的礼遇。据了解这名男子平时不管是和家里人相处还是和周围的邻居相处都非常的友善,脾气也很好,那为什么这次会和妻子如此歇斯底里的吵架呢?

据了解当时这对夫妻吵得非常的厉害,刚开始的时候丈夫除了对妻子大吼大叫之外,还想要上去打自己的妻子,但后来不知道想到了什么便放下了想要打妻子的手而是一直在闹着说自己手够了,还自己扇自己耳光,不得不说,看他打自己耳光的架势,实在是对自己太狠了。

据知情人爆料这名男子是一个上门女婿,平时也是老好人,从来不会和家里人闹矛盾,这次男子之所以和妻子闹得不可开交他们也不明白到底是为什么。我想大概是很多矛盾累积起来哪怕因为一点小事,也能够让这些积累起来的矛盾爆炸。毕竟这名男子是嫁给了女方,而不是娶了女方,所以男子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有些许的自卑,要知道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嘛。

很多网友看到网上曝光出来了这条视频之后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有的网友表示想要少奋斗20年,就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也有的网友表示上门女婿哪是那么好当的?只有自己成为了上门女婿才能够明白到底要忍受多少的心酸和委屈。也有网友感叹上门女婿不好当,这名男子也太可怜了。

其实两个本来陌生的男女能够相知相爱,到最后走进婚姻的殿堂这本来就是一种缘分,恋爱是两个人的事情,为什么结婚就不是两个人的事情了呢?没有谁规定男女之间的婚姻就必须得是女方嫁给男方,所以说男方嫁给女方又有何不可呢?

大部分网友都将这件事情定义到上门女婿的身上,其实这不是男子的错,只不过他的做法是小众人的做法为背了大部分人所认定的女嫁男的基本规律所以说多多少少都会遭受到别人的指指点点,或者说上门女婿会被人戳脊梁骨。

当然我们还是希望这对夫妻能够好好地经营自己的感情,不会世俗所左右,上门女婿也不用自卑当然对待自己的妻子还是要有爱和尊重,当然妻子也不要,因为丈夫是嫁过来的,就用有色眼镜去看待自己的丈夫,既然两人组成了夫妻,说明彼此都是喜欢着对方的,也希望这件事情过后,他们能够床头打架,床尾和,意识到吵架的真正的矛盾点在哪里,只有解决了这个矛盾夫妻之间才能够走得更加长远。

笔者寄语:

当然了就算上文中的男子不是上门女婿,在吵架的时候也不能够对妻子出手,毕竟现在是不提倡家暴的,家暴情节严重也会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男生的做法也不值得肯定,什么事情不能够靠沟通来解决呢?为什么非得用伤害一方的方式去发泄自己的不满呢?

当然了这只是笔者的一个小小的看法以及观点,正所谓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上文中的丈夫既然选择了这种婚姻是好是坏只有在他自己的生活中得到感悟了,旁人说的再多,不如自己看开点。

法律分析:不属于。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夫妻间吵架时候的推搡或者打了一个耳光,顶多算夫妻感情纠纷,构不成家庭暴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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