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后对方死亡 承担多少责任?

吵架后对方死亡 承担多少责任?,第1张

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要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因果关系的性质和法理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来决定承担责任的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吵架过程中一方倒地身亡另一方为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女士与段某均是在重庆市永川区某学校大门外摆摊卖小吃的商贩。2013年9月,两人因双方小吃摊的摆放位置发生争吵,不久后,王女士的前夫郭某前来送豆腐干,听闻前妻与段某争吵,郭某便来到段某摊位质问段某继而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郭某突然倒地不起,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检查郭某已经死亡。次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郭某进行了尸检。

鉴定结论为:郭某系小脑、大脑组织蛛网膜下腔脑血管畸形、血管破裂致小脑大脑大面积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颅脑功能障碍死亡。后经司法鉴定,郭某的死亡与段某之间的争吵存在因果关系,争吵为其死亡的诱因,参与度以5%~10%为宜。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郭某因情绪激动导致自身疾病发作死亡负主要责任,段某的吵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段某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

中国法院网-吵架过程中一方倒地身亡另一方为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如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那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近有关河北传媒学院一名大三学生身亡的事在网上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关注的点更多是在于这名学生家人提出的关于当事人事发时是否得到校医有效救治的质疑。

事情是这样的,王超(死亡大学生),在一场体测后感到身体不舒服,随后经过校医一番“救治”并送医院进行救治,却在送医一小时后经过抢救无效身亡。

王超姐姐描述,她是在事发当晚接到的辅导员电话,说王超正在抢救。事后又收到了一段关于王超倒地时的视频,提供视频的人说“在场人员一点自救意识都没有,更别说校医抢救了”,“救护车还开不到楼下”等等,无不透露着一些人员没有尽到职责的信号

通过王超姐姐提供的急诊病例,可以看到王超的诊断结果是呼吸心跳骤停死亡。事情发生后,舆论开始发酵,河北传媒大学发布通告表示“学校对这位同学的逝去感到悲痛,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此事,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积极协助警方进行调查”,同时还对一些情况进行了初步说明。

不过王超姐姐对此通告提出质疑表示“王超身体健康,爱运动且有武术功底。其称,王超在不适倒地昏迷后,抵达现场的校医并没有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等救护手段,并且在王超由其辅导员私家车送医途中,校医并没有进行陪护和进行持续的心肺复苏等,以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很显然,如果王超姐姐的描述属实,那校医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么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校医又将会承担哪些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如果坐实校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其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责任轻微,那只会被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至于这件事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我们还是继续保持关注吧。但是不管怎么说,这名20岁的年轻小伙的逝去都让人感到惋惜。同时也提醒大家在运动的时候,注意自身健康安全,生命诚可贵,我们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这个事情你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是这个医生的疏忽,导致病人的死亡的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只是你自己感觉是医生的问题,那肯定是没有办法讨说法的,医院肯定是站在医生那一边的

所以这件事情一定要有证据,但是一般的手术室家属是不能进去的,也就是说是没有办法采集到比较明确的证据的,而在病人做手术之前,属又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字了,所以这个就导致了病人的家属很难维权

吵架猝死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因为争吵,而是死者本身患有心脏病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件事情:这位上海男子在家附近停车,停车的位置是消防用水口,同时也堵住了邻居的出行通道。于是邻居A上前予以阻止,因此两人发生口角。此后邻居A又一次遇到这位上海男子,两人再次因为停车事宜引发争执,好在被周围相熟的其他邻居隔离开,但是该上海男子随即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后,医生宣告其因心脏病导致缺氧猝死。

其实其具体心脏病猝死原因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因为家中祖母是长期心脏病患者,所以尝试从经验但不专业的角度为各位解释一下这个疾病。这个病有一个广大网友熟知的名字叫——冠心病。发病人群集中在中老年,同时也可能是高血压糖尿病的并发症,长期吸烟人群也容易激化此病的发病。发病时通常出现心绞痛、心肌缺血等等症状。在保养得当的情况下该病并不会造成什么巨大的不良反应,因此病人一定要保持心态稳定、情绪愉悦、不可大喜大悲,也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杜绝饥一顿饱一顿、烟酒不离手的生活方式。

新闻中称这位逝者本身就具有心脏病,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将病情激发导致猝死。根据新闻的这一披露,印证上一段所说的一定要保证情绪稳定。在此答主也为这位男子的逝世感到惋惜,因为原本可以避免这种不幸的结局。

事实上很多疾病的产生和情绪均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去医院看病时也经常被医生叮嘱生活规律、保持身心愉快。希望广大网友在高压生活中适当锻炼身体、陶冶情操、与邻居退一步海阔天空。

祝大家幸福安康!

医生错误治疗导致死亡的责任是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医务人员医疗过失致死根据具体的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医疗过失性质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肯定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医疗过失性质是非常严重的,就已经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3、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4、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致死赔偿的标准:

1、 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其他: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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