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哥本哈根会议?

什么是哥本哈根会议?,第1张

2009年12月,在北纬56°的哥本哈根,举行了为期12天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这次大会被人们称为“人类拯救地球的最后机会”。大会主要内容是关于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这等于是限制了对能源的消耗,必将对世界各国产生制约性的影响。会上,应在发展中国家“减排”,还是在发达国家“减排”,成为各国讨论的焦点问题。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增加,2013年后的“减排”问题必然会集中在发展中国家。有关阻止全球气候变暖的科学问题必然引发“南北关系”问题,从而使气候问题成为一个国际性政治问题。

碳排放额”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核心博弈,也是其核心分歧(发达国家转嫁历史责任)产生背景。

就目前全球经济的发展来看,还是以工业制造发展经济,工业的发展肯定会用到能源的问题,而目前全球能源结构还是以化石能源为主,而化石能源必会有碳排放,限制碳排放就是限制其工业发展,也就是限制了其发展权。在碳预算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一国多排放一些,其他国家就得少排放一些。一国发展空间的增多意味着其他国家发展空间的减少。谈判无果而终,一切皆源于碳排放权。

部分西方国家不顾18世纪中叶以来,发达国家累计碳排放量占总排放量80%的现实,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减排问题上作出更多承诺。目前,美国、欧盟和日本仍然对中国至少40%的减排目标心怀不满,对发展国家进行指责,而对本国在工业革命时期的碳排放量不提。

除了减排幅度,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气化所需资金和技术援助方面始终没有给出具体承诺,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同样分歧明显。

邹骥指出,哥本哈根之前的多次气候谈判中,发达国家屡屡在强制性减排指标等问题上向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施压。部分西方国家不顾18世纪中叶以来,发达国家累计碳排放量占总排放量80%的现实,要求中国在减排问题上作出更多承诺。

实际上,以“碳排放额”为核心的博弈的背后是政治和经济利益。气候谈判表面层次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的谈判,更深层次则涉及到各国竞争能源创新和经济发展空间。欧美发达国家气候谈判的实质就是试图占有未来新型能源技术和市场,垄断环境容量划分,最终实现对低碳经济的控制,取得更多更大的发展空间,这就是从巴厘岛会议到哥本哈根会议不可能一帆风顺的根源。

呵呵,不知道你是不是广药职院的学生,这是我个人整理的答案,就贡献出来给你用吧!

1中英关系不会因为杀掉阿克毛而变坏,也不会因为不杀阿克毛而变好。阿克毛只是表面现象,对于一个2年前被抓的毒贩,英国挑这个时候,显然有其他所图;

2英国不会因此报复在英华人。但不排除借机对中国其他利益发起攻击;

3这个问题暂时搁一下;

4政治上不存在人情,只有利益。正如前言,阿克毛只是表面现象,英国借题发挥,因而也不存在人情一说。另外,正如很多人都说到的,对于附属于国家主权的司法独立,是没有让步的余地的。而且,换句话说,如果中国要引渡他回去或放他一条生路,便不会在一些官方媒体宣传这个事。

关于第三个问题,比较复杂。问题所提的几个国家,应该分开来看:首先是法德两个欧盟“发动机”国家,现在可以知道的信息有限,但结合之前哥本哈根大会欧盟的失意来看,法德有可能会有后续动作,让我们拭目以待;其次是美国,欧美并不一定都是同一战线的,就目前情况来看,至少我还无法判断英国这次借阿克毛事件是出于什么目的。如果与哥本哈根有关,那美国不会跟欧盟站一块儿,但也不排除美国也借此图谋别的利益;再次是日本。日本在经济上相比于欧美对中国依赖更大,中国对日本很重要,我想日本不会随便造次,不会表态,因为事不关他,即便与哥本哈根有关,也可以置之不理,低调处理,日本美国也同样不是一条战线的。至于说北约,就是欧美,在直接对中国的问题上,基本北约不会出面,毕竟中欧、中美的利益侧重不同,且欧美自身还有利益冲突。

最后总结一下,就目前得到的媒体信息来看,这件事还没有结束,我个人关注英国之后的动作,以及其他国家的动作。而英国自身在这个问题上基本没有道理可占,因为死刑废除与否本身争议就很大,英国不会傻到一意孤行,它是肯定有其他所图的。我猜测,美国不会有什么动作,因为美国也是死刑国家,不太可能在“表面上”站在英国一边,但不排除会策应英国的一些后续动作。欧盟普遍已废除死刑,所以欧盟其他国家响应的可能很大,但我个人猜测,即便响应也会是一些欧盟小国,法国为了明年的萨科奇访华,好不容易才让菲永把路铺平,不太可能再掀大的波澜。日本,我个人猜测,不会对此事表态,因为日本也是死刑国家,且日本在死刑上的价值观和中国相似,且日本需要中国在经济上拉它一把,因此也不会有什么表态,实质上也不会有什么策应。

哥本哈根会议的宗旨上面网友已说得很清楚了。在此就不重复了 哥本哈根会议的意义就是关于减排全球温室气体的。为什么是一个政治性的协议呢?它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它没有规定是哪个国家必须减多少,哪个国家应该怎么去做努力。但是,参加哥本哈根大会的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有强烈的减排温室气体的意愿。同时,也对一些关键的问题达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所以发表了一个哥本哈根的协议,这个协议没有法律效率。所以,它又是反映了主要国家的一些看法,所以它是一个政治性的协议。  那么,在这个政治性协议的基础上,今年、明年国际社会要进行进一步的谈判,来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减排的协议。很多人认为今年的墨西哥的谈判一定要达成协议,但是这个看法只有50%的可能性。现在比较慎重的看法,是今年通过努力,明年可以达成一个全球性的协议,这是比较好的。如果明年达不成也可能拖到后年,或者是明年基本达成。  为什么这么说?哥本哈根以后的国际气候变化的谈判有几个方向,第一个是按照哥本哈根所坚持的、发达国家所期待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原来的双轨制巴厘岛谈判的路线图上有一个延续,然后在资金和技术上有一个谈判。  第二个是各个国家在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对自己的承诺进行修整,或者是完成法律手续,达成一个全面减排的国际协议,这也是有可能的。所以,这个前景是很难预料的,但是哥本哈根以后,因为它有了一个哥本哈根的政治意愿的协议,所以,国际社会不会失掉这么一个机会,肯定要达成这么一个协议,而且不是明年就是后年,对于全球的减排机制做出一个安排。  说到这个话题,因为去年的哥本哈根协议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所以按照中国的话来说,就是所有的国家应该锁定承诺,就是不管你承诺了什么,你这种承诺可能国际社会认为不够,比如说欧盟承诺减排20%,国际社会认为不够,美国承诺了17%,国际社会也认为不够,我们中国承诺碳强度到2020年下降40%到45%,可能有些人也认为不够。但是,我们的观点是,大家既然都承诺了,要锁定这个承诺,要往前做工作。那么,在这种意义上来讲,哥本哈根以后的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特别是一些主要的国家,会进一步地对自己低碳发展、减排温室气体这种承诺和国内的政策进一步做调整,为这个达成一个新的国际协议做出努力。  实际上中国也是这么做的,中国做了这个承诺,在哥本哈根开会议前,中国做了一个承诺,碳排放强度要下降40%到45%,这是指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强度。同时,要规划新能源,到2020年占能源消费的15%,又提出了要植树造林。这三个目标,现在正在落实,因为中国在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这个目标都要落实到这些规划里面。碳强度下降的目标要进行分解,要实行责任制,正在落实,当然中国也在研究怎么样进一步地应对气候变化,包括我们今天开会也是进一步发展低碳经济,能够使减排的努力做得更好。  那么,其他国家也在调整,哥本哈根协议以后,从2月初开始到现在,据我了解已经有70多个国家参加了哥本哈根的跟联合国的两个工作组进行了反馈,把他们承诺的信息的国家都通报进去了。所以,各个国家也都在做,都在进行努力。  第二个,在哥本哈根会议以后,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既然已经感觉到了哥本哈根的会议,全世界的人民有那么强烈的愿望,同时谈判涉及到了各个国家的利益,涉及到了很多实质性的问题,比如说全球性的温度到底控制在几度,是2度的目标。然后,要根据这个目标,制定每一个国家对于自己碳排放的前景安排要做出比较清晰的预测和承诺。同时,对于自己减排的目标、减排的量化指标也要进行承诺等等。  在一系列的要求,各个国家已经看得很清楚了。所以,我的观察是,主要的发达国家和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在哥本哈根会议以后,都在积极做准备,调整自己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政策。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都在力图推进自己国家的能源转型,从这个高碳能源向低碳能源去转型。比如说欧盟、美国也都做了很多的努力,中国也在这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发展非化石能源。同时,也在研究比较清晰的能源转型路线图,使我们的能源从高碳逐步向低碳转化,有一个什么样的路线图等等。  所以,因为能源的排放占整个的温室气体的贡献非常大,是70%到80%左右,所以这也是一个重点。归结起来我再总结一下,就是哥本哈根会议以后,国际社会在2年左右的时间以内,会达成一个全球控制温室气体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这是比较乐观的看法。第二个,哥本哈根会议以后对于世界的低碳发展,是一个极大地促进,使各个国家发展的速度、发展的范围都空间高涨。第三个是主要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已经在着手进行能源转型,推动能源转型。结合给出的世界主要经济体二氧化碳排放现状和中长期减排承诺,不得不说目前的减排形式异常严峻,因而国内、国际低碳经济增速的驱动因素也非常明显。 哥本哈根会议对于中国又有何影响 中国在哥本哈根会议提出了到2010 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争取达到16%等一系列目标、个人认为哥本哈根会议是有史以来最失败的会议、先不说该会议基本由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操纵着、、最后达成的协议却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一下是该会议主要国家做出的承诺:美国:减排4%目标亦难以承诺。奥巴马上任之初曾希望借助自己的超高人气,推动美国在哥本哈根会议前通过一项气候法案,尽管美国的承诺仅相当于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温室气体4%左右,与发展中国家期望的仍有巨大差距。

  欧盟:承诺于2050年减排95%。欧洲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试图重新确立自己的国际领导地位,指出如果哥本哈根峰会能够达成气候变化协议,欧洲将在2050年前削减高达95%的温室气体排放,在2020年前减少30%。

  印度:印度环境部长拉梅什3日宣布,印度将在2020年前将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0%~25%。

  英国:2009年英联邦政府首脑会议28日发表《西班牙港气候变化共识:英联邦气候变化宣言》,强调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各方应该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发达国家应该对困难国家给予帮助,尤其是资金援助。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国会参议院2日却再度否决了澳工党政府提出的气候变迁法案,这使得澳总理陆克文将空手赴会。澳大利亚是全球最大的煤碳出口国,澳人均排放量超过美国。提议未来十年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将较2000年减少5%到15%。不过没有约束的曾诺、根本不值得探讨 哥本哈根会议的提倡一、全球变暖趋势日趋严重,如今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是以煤,石油为主,大量二氧化氮等温室气体排放,加速了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随之而来的气象灾害也在增多。

二、煤、石油等均为不可再生资源,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低碳经济,首先就大力发展太阳能,地热,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同时植树造林,增加植被覆盖面积。低碳经济概念最初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的能源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提出的。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以及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规划了美国低碳经济的发展途径和具体措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的《AB-32》法案更在州一级制定了低碳经济发展规划。迄今,已有多个国家相继制定了各自的低碳经济发展规划。 中国国家主席胡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15次***峰会上,明确主张“发展低碳经济”;在2009年9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他进一步提出中国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 根据“哥本哈根会议”我们应该做什么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将于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12月7日起,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将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毫无疑问,对地球今后的气候变化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也尽量向“低碳一簇”迈进,也应该为全球气候变暧力所能及尽些力,做好以下十个生活小节(1、关掉多余的电灯;2、及时关掉电脑;3、多乘公交车;4、网上付账单;5、解下领队;6、舍弃牛排;7、打开一扇窗;8、挂根晾衣绳;9、自备购物袋;10、种一棵树),就很有意义。

气候变化问题是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合作应对。中国充分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一向本着对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发布实施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采取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和行动,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中国将继续采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和行动。尽管金融危机当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不会动摇,行动不会松懈。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中国一向致力于推动公约和议定书的实施,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目前,国际社会正在就落实“巴厘路线图”、加强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进行谈判,以于年底举行的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中国将在这一谈判进程中继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为此,谨提出中国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落实“巴厘路线图”的有关立场。

一、原则

(一)坚持公约和议定书基本框架,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是落实巴厘路线图的依据和行动指南。巴厘路线图确认了加强公约和议定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的授权,一是为确保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就减缓、适应、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等做出相应安排;二是确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进一步量化减排指标。

(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排放和当前的高人均排放负责,改变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大幅度减少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的过程中,采取积极的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手段。应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

(四)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应当同举并重。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应当予以同等重视。减缓是一项相对长期、艰巨的任务,而适应则更为现实、紧迫,对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资金和技术是实现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必不可少的手段,发达国家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是发展中国家得以有效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根本保证。

二、目标

哥本哈根会议的目标是在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方面取得积极成果,重点是就减缓、适应、技术转让、资金支持做出明确、具体的安排,一是要确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应当承担的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确保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承担可相与比较的减排承诺;二是作出有效的机制安排,以确保发达国家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承诺;三是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情况下,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根据本国国情采取适当的适应和减缓行动。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一)共同愿景

应对气候变化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就是要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这一“共同愿景”应当以公约的最终目标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为指导。公约已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做出了明确规定,当务之急是落实各国应当采取的实际行动。长期合作行动的目标应当是包括可持续发展及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就减缓目标而言,作为中期目标,发达国家作为整体到2020年应在其1990年水平上至少减排40%。

(二)减缓

1、发达国家减排承诺

(1)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大幅度的、量化的“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义务。

(2)基于历史责任、公平原则、发展阶段的考虑,发达国家作为整体到2020年应在其1990年水平上至少减排40%,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行动。

(3)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及相关政策、措施和行动应当满足“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要求。

(4)“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要求适用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和相应行动的履行情况及实际效果,具体程序和方法可以参考京都议定书遵约和监测机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5)发达国家之间的减排努力要具有可比性,一是全面性,要体现在政策、措施、行动和目标等多个方面;二是性质的一致性,都应当是量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三是强度上的相近性;四是遵约和监督核查机制的相同性。

2、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

(1)发展中国家适当的减缓行动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进行,要与实现发展和消除贫困的目标相协调。

(2)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减缓行动与发达国家量化的减排义务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由发展中国家自主提出,有别于发达国家强制性的条约义务;二是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包括具体的减缓政策、行动和项目,有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和减排指标;三是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要符合国情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由发展中国家自主决定开展行动的优先领域;四是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以发达国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为条件。

(3)为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支持,是发达国家政府在公约下承担的义务,发达国家的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不应推卸责任。

(4)可以通过建立适当的机制,对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减缓行动和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进行匹配。发展中国家提出具体的减缓行动和项目以及所需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发达国家通过公约下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机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

(5)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减缓行动提供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所产生的减排量不能用于抵消发达国家所承担的量化减排指标。

(6)“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要求仅适用于获得“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支持的相关行动。

3、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

(1)在制定技术方法和激励政策等方面同等对待发展中国家减少毁林、森林退化导致的碳排放,以及通过森林保护、森林可持续管理和森林面积变化增加碳汇。

(2)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森林退化导致的碳排放,以及通过森林保护、森林可持续管理和森林面积变化增加碳汇的行动,是推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部分,不能用来抵消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目标,也不能成为引入发展中国家减排义务的手段。

(3)发达国家有义务根据公约相关条款提供充足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以使发展中国家能够自愿实施减少毁林、森林退化导致的碳排放,以及通过森林保护、森林可持续管理和森林面积变化增加碳汇的行动。

(三)适应

1、适应的机制框架。要建立综合的适应机构,以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支持。

2、建立附属机构。在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适应气候变化国际行动并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建立适应气候变化区域中心。

3、在公约下建立新的“适应基金”。基金将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主要用途包括:(a)加强能力建设,包括数据收集和脆弱性评估;(b)涵盖制定国家适应行动计划的所有成本;(c)实施适应行动、项目和规划;(d)实施风险管理和减少风险战略;(e)通过经济多样化增强适应能力;(f)促进适应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g)促进气候变化相关的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提高。

4、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该机制用于监督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并评估所提供支持是否充足。

(四)技术开发和转让

1、机构设置。技术开发和转让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关键性作用,当务之急是建立相应的机制安排,以具体落实发达国家在公约下所承担的相关义务。

2、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下设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附属机构。在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国际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活动,包括:(a)制定和实施重要气候友好技术的联合研发计划;(b)评估技术需求;(c)提供可转让的技术清单;(d)确定技术转让中的障碍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e)确定推动技术转让的激励措施;(f)管理技术信息及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活动;(g)处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h)加强能力建设;(i)进行绩效监测和评估。

3、建立多边技术获取基金。该基金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公共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

4、绩效评估与监督。定期对技术转让的进展,包括范围、规模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资金支持

1、机构设置。为有效运作公约下的资金机制,要分别设立适应基金、减缓基金、多边技术获取基金和能力建设基金。资金机制的管理应接受公约缔约方大会统一指导,体现公平性、透明性和有效性原则,确保资金易于获取且管理成本较低。

2、资金来源。发达国家缔约方政府有义务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和可预期的资金。私营部门和碳市场资金资源可作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资金的有益补充。

3、资金比例。发达国家缔约方每年应至少拿出其GDP一定比例(如05-1%)的资金用于给上述基金提供资金支持。

四、关于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进一步量化减排指标

(一)紧扣谈判授权。根据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1/CMP1),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应当就发达国家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进一步量化减排指标达成协议,并通过议定书附件B修正案的方式加以确定。

(二)议定书是长期有效的条约。为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议定书确立了发达国家率先减排的模式,是实施公约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议定书确定了发达国家2008至2012年第一承诺期量化减排指标,并就确定发达国家在后续承诺期的减排指标作出了安排。议定书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法律文件,并不因第一承诺期的结束而失效。确定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进一步减排指标的工作组授权简单明确,就是要通过修改附件B确定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指标,绝非全面修改议定书。

(三)议定书工作组是双轨制的重要一轨。议定书工作组是落实“巴厘路线图”双轨谈判机制的重要一轨,应尽快完成谈判任务,确保议定书第一、第二承诺期不出现空档。只有明确了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的进一步减排指标后,才能为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下非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确定可比的减排指标。否则,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之间的可比性就无从谈起。工作组能否如期确定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指标,直接关系到哥本哈根会议能否取得成功。

(四)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减排指标。发达国家作为整体到2020年应在其1990年水平上至少减排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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