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后猝死未被认定工伤家属起诉,法院要求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据悉,该名员工虽然是下班后猝死,但是其下班后回到家还在忙公司的事情,由于经常熬夜加班导致身体变差,进而发生不幸猝死的悲剧。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因为现实情况复杂,认定的结果存在争议是正常的事情,本案中社保中心认为员工不属于工伤是不妥当的,要考虑到该名员工发病和工作强度之间的联系,因此该名员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某单位员工简某在上班时感到身体不适,下班返回住处后发现病情加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认定简某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为简某不是在上班期间发生猝死。对于社保中心的看法,简某父亲并不认可并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调查后认为,这个案子不能简单认定不是工伤,因为简某从上班不舒服到下班死亡,从时间跨度上来看未超过48小时,可以考虑认定为工伤。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构不成工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事实情况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重新认定工伤。劳动法对工伤的认定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该视同工伤。简某死亡的时间是符合劳动法规定,存在争议的是发病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按照简某看病的时间来看,简某在上班期间是存在去医院看病的举动,因此简某虽然是下班后猝死,但是也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当我们工伤认为存在争议时,我们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起诉至法院进行解决,法院会根据调查的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我们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在上班时猝死的,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需要赔偿其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是,如果员工在上班期间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江西景德镇蜜雪冰城一名员工在上班第一天就发生了猝死,据店里的工作人员讲,此事发生于4月23日,出事的女孩是店里新来的收银员,下午一点才刚开始上班,上班不到三个小时,就出事了,当时店里的人见女孩倒地,立即拨打了110和120,但是女孩没能抢救过来。出事后,店家和女孩家属曾经在派出所协商解决后续事宜,但似乎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女孩家属不接受尸检。
不管怎么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女孩不是自杀的,那么店方就必须要按照工伤来赔偿,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说起这种事情其实我也经历过,我前妻的舅舅,17年的时候,去广东一个工地上打工,刚去到工地,上班才两天,第三天被工友发现死在工地宿舍内,后来工地老板一次性赔偿了家属两百万,至于他是怎么死的,据他儿子讲,说他爸爸有心脏病,可能是晚上住在宿舍里心脏病突发。
这种事情,不管是不是自身原因疾病导致的,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一方,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只要不是醉酒、自杀或者是吸那种东西造成的,都必须要认定为工伤。
上班时猝死的防范和处理
一、防范于未然避免发生职工猝死的现象
作为企业在员工上岗前必须要让员工去办理健康证,因为办理健康证的时候会对其进行体检,这也就可以很好的过滤掉身体有疾病的人,另一方面企业在员工上班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排好,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避免员工因为疲劳过度诱发疾病而发生猝死等工伤事故。
二、职工发生猝死之后的处理
如有职工在上班时感到身体不适,企业管理人员如门店的店长等,应及时将其送医,如有员工在上班时猝死,应及时报警,然后和家属妥善处理后事,只要猝死员工不是因为吸那种东西和醉酒、自杀等原因造成的猝死,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积极赔偿,安抚家属情绪。
三、职工的自我保健意识
做为职工,在上班的时候,如果感觉到身体不适,就应当向店里的老板或者管理人员,提出就医或者休息的请求,每个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神圣不可侵犯!作为老板和企业的管理者必须无条件允许员工的就医和休息请求。
员工上班猝死,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向死者家属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抚恤金。
在公司猝死属于工伤,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期限,就很难认定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猝死的,因为已经满足劳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情形,所以可认定其属于工伤的情形,而认定为工伤后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的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看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或在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下,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 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可认定为因工死亡或者视同工亡,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工亡待遇。
在公司猝死属于工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5、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6、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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