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围墙有存在的必要吗?

小区围墙有存在的必要吗?,第1张

答:小区围墙的存在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不是必要的。以下是一些有关小区围墙必要性的观点:

安全性

小区围墙的存在可以提高小区的安全性。围墙可以防止入侵者进入小区,减少小偷、盗贼的犯罪率。此外,围墙也可以限制小区内的交通,减少车辆和行人的数量,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隐私保护

小区围墙可以保护业主的隐私。围墙可以防止路人或邻居窥探居民的生活,保护他们的私人空间。这对于一些重视隐私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美化环境

小区围墙可以用来美化环境,增加小区的整体美观度。通过在围墙上种植花卉或树木,或在围墙上安装美丽的雕塑或艺术品,可以让小区更加吸引人眼球。

社区凝聚力

小区围墙的存在可以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当小区被围墙包围时,业主之间的交往更加频繁,社区的生活更加紧密。这有助于增加业主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提高小区的生活质量。

然而,小区围墙的存在并不总是必要的。以下是一些反对小区围墙的观点:

增加成本

小区围墙的建造和维护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如果小区没有必要的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建造围墙,那么这些费用就是不必要的浪费。

分割社区

小区围墙的存在可能会分割社区。如果围墙太高或太长,那么它会把社区分成两个或多个部分,这可能会导致社区居民之间的疏远感和不和谐感。

妨碍交通

小区围墙可能会妨碍交通。如果围墙的位置和高度不当,那么它可能会阻挡行人和车辆的通行,这可能会导致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破坏环境

小区围墙的建造可能会破坏周围的环境。如果围墙没有合适的设计和建造,可能会破坏周围的植被和生态环境,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小区围墙是否必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小区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保护业主的隐私,围墙可能是必要的。但是,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建造围墙可能会浪费资源,影响社区的整体形象和居民之间的交流。因此,应该权衡利弊,谨慎考虑是否建造围墙,确保它的存在真正能够带来积极的影响。

法律分析:私拆小区围墙在城市由城管局管;乡、镇由镇城建办管。私拆乱建可处以巨额罚款和要求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

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两点:

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联的外墙面进行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同时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当然,对于小区内独栋别墅,外墙面属于独栋别墅的所有权人。

什么是“物权法”?

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的这个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它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矿藏,埋藏在地底下的,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土地附着物,它包括比如说居民的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等。这个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等,都属于土地附着物。动产这个概念,讲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动产以外的物。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讲清楚不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简单讲,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讲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这样一些东西,都属于是动产。

所以,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这个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包罗万象。制定《物权法》,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讲它的政治性,就想讲到《物权法》是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为什么?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刚才讲到的这个不动产和动产,都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都和《物权法》上的物权、和《物权法》上的这个物,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主观:

街区制政策实施,谁有权让小区拆围墙1现有小区为何需要拆掉围墙去一个不远的地方,从地图上看,明明直线距离很近,但实际上一个庞大的院子横在眼前,要过去的话,只能绕过大院或小区,走很远的路才能到达目的地,这是不少市民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城市规划专家说,其实北京的道路宽度并不比国际上其他大城市窄,甚至要更宽,但拥堵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城市支路等毛细血管不通畅,道路微循环不好。此前在网络上流传的一张照片也显示,从距离地面5公里的高度俯瞰巴黎、华盛顿、东京,能看到蛛网一般密布的干路支路,而北京地区只看得到成片的大院、小区和稀疏的城市道路。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宏观城市交通室主任表示,西方国家城市发展一直是小街区,路网密,不会像我们一些城市经常出现交通毛细血管堵塞的情况。而封闭式的大院或小区不仅割裂了路网交通,而且从多个方面影响了城市生活。专家说,大部分生活性的街道上,应该有更良好的关系。人走在街道上,有一些小商店,有怡人的环境、步行空间、绿带、休憩场所等,会让人很舒服。而如果走在一条街上,旁边只是围墙,你就会觉得这条路很长。此前北京的规划部门也对大院拆墙透绿进行了探索和努力。比如结合具体项目,如果是大院里的项目要改扩建申请调整规划,规划部门就会要求其将大院里的一些支路,随着项目建设腾退干净,地上没有建筑物,将来如果拆了院墙,这些支路就有通行的可能性。2谁有权拆迁围墙,让小区开放内部道路北京市房协秘书长认为,对于已有小区是否开放,应该充分尊重小区土地的使用权人——业主的权利。他说,一个小区使用的土地,无论是小区内建设道路、绿地,还是建设住宅楼的土地,都先是开发商从政府手中获得使用权,建设完成后出售给业主,而小区使用的土地也被划分到每个购房的业主“头上”。同时,《民法典》中规定,小区道路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市政道路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因此,对于已有的小区来说,是否开放,应该由业主共同决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说,意见中提到的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用了“逐步”一词。他认为可以选择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时再变更,或小区住宅楼已经无法居住需重建时再变更。昨日有人提出,小区的绿地、道路等是否计入到买房时公摊面积,如果是的话,小区开放应给买房的业主予以补偿。专家表示,就北京而言,小区的绿地、道路等是没有计入到买房的公摊面积中的。这些面积属于业主共有面积,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是分摊面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认为,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推行时应尊重大家意愿和需求。小区道路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市政道路的,从产权来讲属于小区业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小区内部业主的共有,这些道路不只有通行功能,还有小区业主停车等其他很多功能。此外,完全打开也涉及安全和民众观念等问题,政府不能强行推行,要尊重《民法典》。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街区制政策实施,谁有权让小区拆围墙”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可以向小区物业部门反映投诉,要求物业限期处理,并且留好证据证明,尽量在违章前期处理比后期更好;若是物业不作为的话,可以向居委、街道、住建局或者市政12345热线反映。并且留好投诉回执,要求处理。

根据《物权法》第70条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用房等专用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用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在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关于小区围墙的规定具体如下:

1、建筑区划内的围墙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的,属于业主共有;

2、业主对共有的小区围墙具有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3、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小区围墙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4、共同共有的小区围墙所产生的维修和护理费用分摊,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缴纳。

小区围墙的好处具体如下:

1、小区围墙安全性:小区围墙的存在可以提高小区的安全性。围墙可以防止入侵者进入小区,减少小偷、盗贼的犯罪率。此外,围墙也可以限制小区内的交通,减少车辆和行人的数量,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2、隐私保护:小区围墙可以保护业主的隐私。围墙可以防止路人或邻居窥探居民的生活,保护他们的私人空间。这对于一些重视隐私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美化环境;小区围墙可以用来美化环境,增加小区的整体美观度。通过在围墙上种植花卉或树木,或在围墙上安装美丽的雕塑或艺术品,可以让小区更加吸引人眼球;

3、社区凝聚力:小区围墙的存在可以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当小区被围墙包围时,业主之间的交往更加频繁,社区的生活更加紧密。这有助于增加业主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提高小区的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小区围墙是否必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小区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保护业主的隐私,围墙可能是必要的。但是,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建造围墙可能会浪费资源,影响社区的整体形象和居民之间的交流。因此,应该权衡利弊,谨慎考虑是否建造围墙,确保它的存在真正能够带来积极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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